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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客出海的反体制逻辑

2011年07月06日 11:11 来源:《能源》

  石油客进军海外,本应当是英雄的出征。国内石油行业的制度之伤却将部分油企变为穷途末路的失意者,客走他乡。

  文|王炜瀚

  民间油企批量出海,寻求在上游及资本市场上的突破,其成因复杂。这既是中国经济追随全球化浪潮的必然反应,也在相当程度体现了民间资本绕开壁垒的经营策略。现象的真相更接近后者,一个封闭逼仄的本土市场,导致了他们挣脱被体制绑架的出海努力。

  相比困守炼油、批发、零售的中下游经营者,这些进军上游的石油他乡客已是“英雄”。但是,同多数远赴海外图谋商业发展的案例不同,他们并没有被任何社会群体贴上靓丽的“走出去”时代标签,视作“英雄”加以推崇。原因很简单,在中国的石油行业中,他们没有根据地。他们的海外故事既不是“英雄”的出征,也不是“英雄”的凯旋,只有“曲线救国”的无奈,甚至是客走他乡的落寞。

  海外悬念

  同是体制外的石油生意人,生存境遇和前景的差别迥然。无疑,实力的差异是能否进入上游最重要的原因。这其中,或有人分三六九等,木分花梨紫檀的无奈。但是,生意做得好,又与他人何干,于社会何益?

  现在看,广汇集团要想把在哈萨克斯坦开发的原油转换为中国零售市场上的成品油供给面临三重问题:第一,原油进口资格问题;第二,原油使用权利问题;第三,成品油批发资格问题。具体讲,广汇集团不一定能获得资格进口自己在海外开发的原油;即便获得原油进口权,目前按规定也需卖给中石油、中石化炼厂;就算设想其进口原油可以在自己投资的国内炼油厂加工,但如果不能获得成品油批发权的话,还需交中石油或中石化批发。最终,不能解救民营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油源供应短缺困境,缓解它们的经营困难,也不能同两大集团在批发环节形成竞争,通过竞争机制对“油荒”的反应来缩短“油荒”的持续时间,尽快消除“油荒”。

  不过,相比光汇集团和MI能源以外资身份,在中外合作平台开发国内资源,广汇集团试图把国外的资源引进国内,给国内资源的开发和耗竭减速,已然是个大好事。至于MI能源和安泰瑞的海外区块投资,如果不是将产出油气输回国内,对于中国市场而言,可以说是毫无关联了。

  “新36条”问世已经一年有余,“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的内容,明确的就是上游准入的经营权问题。能让石油客或许欢喜或许忧愁的经营权,只是生意。广汇集团的例子已经说明,进入上游本身,也仅仅是生意。抽掉其他制度安排,抛开石油体制,民间资本进入上游,仅仅意味着上游利益在三大油企和民营企业间的此消彼长。除此之外,与零售市场供应和市场效率无关。不改变现行的石油行业制度设计,生意就只是生意,没有别的意义。

  再问经营权

  上游的准入一直以来是非公企业的诉求。对于行业而言,放开勘探开发的经营权也将促进竞争。一个竞争性市场中,个体理性同集体理性应该是一致的;商业利益的实现,理应意味着更多社会利益的实现。所以,发现“新36条”最多可以反映民营石油企业的商业利益诉求,引起利益的重新分配,感觉是怪异的。原因就在于,制度安排的错位使得局部改进和局部竞争无法发挥效用。

  “旧36条”和“新36条”,都涉及到石油勘探开发领域的进入,但确切地讲,只是“行业准入”,与通常情况下的“市场准入”有所区别。由于1999年“38号文件”中有关原油“全部由国家统一配置”的规定,勘探开发环节的准入可以理解为原油市场的卖方单边准入。也就是说,你可以进来找油、采油,但你不能把原油卖给自己、自行加工,也不能决定将原油出售给谁。原油市场的买方不是自由准入的,只能是政府授权的企业。本质上,原油产品交易市场是缺失的。在现行的制度安排下,原油作为生产要素,依然是靠政府的计划分配,且主要分配给中石油和中石化。或者说,不改变现行的制度安排,民营企业进入勘探开发领域后,也只能是为中石油和中石化找油、采油。对于希望从事勘探开发业务的企业而言,行业准入意味着商业机遇。而对于最终产品环节、成品油市场的健康而言,仅仅放开石油行业上游的准入是没有任何市场经济意义的。

  同样,原油进口资格的放开也面临同样的问题。广汇集团希望获得原油进口权,并在中国境内修建炼油厂,加工自己在海外开发、自行进口的原油。产生这个想法是自然的,但无法实现。你自己在国外产油,也拥有进口经营权,但你并没有权利加工它。这听起来多少有些怪异。所以说,很多人,尤其是民营石油企业,一直呼吁放开勘探开发领域的市场准入、放开原油进口权,在笔者看来,至少在目前,只具有商业意义,并无明显的产品市场意义。可见,应当建立真正的原油交易市场,允许参与者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获得石油的使用权最为重要。

  类似地,成品油的进口和批发环节的现行制度安排同样不能有效对接。具有成品油进口资质的企业不一定能够获得批发资格,而批发企业也不一定能具有进口资质。如果我们希望将进口成品油作为国产成品油供应的替代和补充,就会发现,零售市场的供给似乎面临进口和批发两道屏障。但如果我们考察进口成品油的初次交易市场,你还会发现,进口商和批发商作为卖方和买方,其资质都受到严格限制,市场参与者稀少。而且,除了同时具备进口和批发资格的企业能够作为虚拟的卖方和买方,可以顺利将进口成品油提供给零售商,在其他的情形下,进口商和批发商并不能作为卖方和买方有效相会。这就意味着,真正的进口成品油交易市场,同样也是不存在的!多数情况下,批发商不能利用市场交易手段获得进口成品油供应,再提供给零售市场。

  可见,民营炼油企业和成品油批发企业遭遇的困境并非真正可以由所谓的放开经营权得以解决。我们需要认识的现实是,我们需要的市场其实并不存在。

  “价格论”真相

  一直以来,能源领域的短缺,尤其是“电荒”和“油荒”,时常被戴上“价格出问题”的帽子。言下之意是通过价格上调来解决短缺问题。这就是“价格瑕疵论”。垄断利益通常是这种观点的主张者,而生吞活剥过两本经济学教科书的个别教授也偶然持有这种言论。

  上述市场缺失的事实至少提示我们“油荒”的系统成因:原油由“国家统一配置”,成品油价格由政府确定,垄断行为得不到有效规制。原油作为生产要素配置的非市场化,成品油作为最终产品配置的准市场化,同垄断企业影响政策排斥竞争的伪市场化,三者之间的矛盾纠结最终造成了体制之伤。仅在最终产品市场进行幼稚的价格调整又何以化解矛盾纠结呢?

  治疗石油行业的体制之伤需要重塑机理,在原油和成品油进口环节建立真正市场,通过市场机制,而非计划手段实现资源的配置。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解决民营炼油企业、批发企业的生存困境,并在上游勘探开发环节发挥他们的作用。石油客进军海外,本应当是英雄的出征。国内石油行业的制度硬伤却将部分油企变为穷途末路的失意者,客走他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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