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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集体晚点拷问晚点不赔

2011年07月12日 10:53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晏扬

  7月10日下午6时许,因山东省境内雷雨大风,造成京沪高铁曲阜至枣庄间下行线接触网故障断电,京沪高铁19趟下行列车因此晚点,有的列车晚点近3个小时。(7月11日《京华时报》)

  京沪高铁号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仅仅开通了11天,却未能经受住一场雷雨大风的考验。所谓安全可靠,显然不应仅仅指列车本身,还应包括线路、设施安全可靠;也不能仅仅指保证乘客人身安全,还应包括将乘客准时准点送达目的地。高铁对应着高票价,高票价理当对应着高服务,19趟列车集体晚点,对于开通不久的京沪高铁是一次有力警示,有关部门理当勇于承担责任,吸取教训,而不是文过饰非。

  铁道部有关人士称,此次列车集体晚点是“自然天气原因造成的”,这种说法让人难以信服——— 虽然我们不知道“接触网故障断电”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故障,但是,高铁线路、设施的安全技术标准,显然应将雷雨大风等天气因素考虑在内,你总不能让高铁列车只在风和日丽的天气里运行。此次山东省境内的雷雨大风并不是什么几十年、几百年不遇,类似的雷雨大风天气常有,冰冻大雪天气也常有,莫非今后高铁还要经常发生故障,列车还要经常晚点?

  乘客花高价乘坐高铁,却遭遇晚点;晚点的车次中,有的全车停电、停空调,车厢内闷热难耐,乘客遭罪。这个时候,我们自然想到了赔偿。一名姓杨的乘客,因为列车晚点耽误了一个重要宴请,要向铁路部门索赔,但北京铁路局相关人士表示:“原则上没有明确规定。”

  确实没有明确规定,无论是《铁路法》还是《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都回避了晚点赔偿问题。《铁路法》由铁路部门起草,《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直接由铁道部制定,“部门立法”当然偏向部门利益,被塞进种种维护自身利益的“私货”,虽然社会舆论和中消协一再对“晚点不赔”提出批评,但这种批评根本无以撼动“晚点不赔”这个“霸王条款”。

  按理说,乘客与铁路部门之间是平等的民事关系,乘客花钱购买火车票,相当于与铁路部门签订了运输合同,铁路部门因自身原因违约,没有将乘客按时送达目的地,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实际上,欧洲一些国家早就出台了关于列车延误的赔偿方案。比如瑞典规定,如果列车晚点,所有乘客可得到一张与该次车票相等的代金券。反观我们,列车晚点之后,一方面铁路部门总是以种种客观原因推脱责任,另一方面,即使是由自身原因造成列车晚点,他们也以“没有规定”为由拒绝赔偿——— 他们自己制定的法律规章回避晚点赔偿问题,然后以此作为“晚点不赔”的理由,如此垄断霸道真可谓浑然一体、天衣无缝。

  列车晚点赔偿,保护乘客权益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赔偿也是一种倒逼机制,倒逼铁路部门改进服务,提高列车正点率。我们已经进入高铁时代,高速度、高票价、高服务一脉相承,而列车晚点赔偿显然是“高服务”题中应有之义。列车“晚点不赔”这种不公平现象,不应该再继续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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