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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奇:政治体制改革法治先行民主渐进

2011年07月26日 18:40 来源:法制日报

  观点阐述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

  时间:2011年7月25日

  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党的十五大又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体制改革,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是非常高瞻远瞩的。因为,凡是成熟的市场体制的经济基础,不可能再依靠原来的行政计划体制来协调经济关系,它必然要求建立体现法治经济、市场规则的上层建筑,依靠法治来调节经济关系和矛盾纠纷,从而确保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是可以预期的,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可以实现的,否则市场经济就不能正常有序地运行。因此,法治成了现代化的标志。可以说,建立法治国家这一关如果过不去,不论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还是遏制腐败蔓延,都会是跛脚的。

  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大意义还在于,要长期依靠领袖个人威望和权威治国,是很不容易的。要想使我们党的事业一代代传承下去,就迫切需要运用法治权威来治理国家。

  法治先行,打造一个注重程序、尊崇法制的社会环境,就能为渐进有序地推行社会主义民主,创造必要的前提和条件。政治体制改革,在社会转型期选择法治先行民主渐进的路径,符合党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付出的社会变革成本和代价相对较小,获得的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党的执政地位巩固利益很大。

  今年的人代会宣布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然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实施更离不开立法机关的监督和司法权威的维护。近年来,执法不严、反腐不力等深层次问题仍没有解决,司法权威弱化的现象更值得关注。比如,党政领导干预个案处理,权大于法,以言代法,人治反腐替代法治反腐等现象仍然存在;比如,“信访不信法”的现象,包括对涉诉案件的上访,也混同一般的信访问题,让领导去包案接访,由领导去直接介入个案的处理,从长远看都不是讲程序、讲法治的办法。有的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宁愿选择上访,不愿依法上诉。可以说,相对市场经济的长足发展而言,立法和司法的权威则是一块短板。

  法治先行,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还要靠执政党自身的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权力必须有制衡,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会走向反面,绝对的权力必然会导致腐败。真正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就要从中央到地方的党政领导自身开始,善于运用法治经济、法治社会、法治反腐的价值观,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要增强辨别利弊是非的判断能力,自觉接受立法和司法的制约,维护立法和司法的权威,确立审判、检察办案的相对独立性,纠正权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人治反腐的言行,任何人都不得享有超越我们党的立法和司法的特权。

  无论是新加坡、香港反腐败的成功经验,还是世界各国比较成功的建设廉洁政府的实践,司法权威都是一个必备的条件。这说明执政党只有维护好司法权威,尊重法律和程序的约束,确保个案处理不受干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较好地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才能较好地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从我们的国情和现实出发,建议考虑按照我国宪法有关人大、政协和一府两院的架构规范,来完善执政党内部的权力制衡,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突破口,逐步确立审判、检察办案的相对独立性,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坚实的司法基石。

  民主渐进,逐步有序地扩大党内民主、基层民主、新闻监督、社会自治等等。民主不宜激进,要深刻认识中国共产党在中国夺取政权、长期执政的必然的历史过程;深刻认识改革开放30年来的快速发展,使一个人口超大规模的国家,一下子走过了发达国家100年、150年的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历程,成效举世瞩目,同时也一下子集聚了很多的诸如资源环境、地区差距、贫富差距、腐败蔓延等问题,呈现出矛盾冲突交织、民欲与民怨交替增长的复杂现象,且有敌对势力插手其间,运用网络战推波助澜;深刻认识在国际和周边国家的地缘政治角力中,西化、分化、弱化乃至肢解中国的“亡我之心不死”的冷酷现实。如果搞民主激进,把政治体制改革盲目“与国际接轨”,必然会水土不服,顾此失彼,出大事情,党的执政根基、人民的太平安宁都会动摇。因此,只有巩固完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持续推进我国的艰辛改革和科学发展,只有走邓小平同志开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才是全中国最广大人民奔小康的幸福之路。“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的实践。”“马克思列宁主义并没有结束真理,而是在实践中不断地开辟认识真理的道路。”只要我们党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践行科学发展,就一定能够引领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文字整理 本报记者 陈东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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