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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武俊:食品安全需要司法机关撑开保护伞

2011年07月27日 11:37 来源:法制日报

  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作为司法机关,应当从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高度和大局出发,理直气壮地为食品安全撑开司法保护伞,为老百姓的餐桌撑开司法保护伞

  据《法制日报》7月26日报道,7月25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沁阳市人民法院分别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涉“瘦肉精”刑事案件,当庭对8名被告人依法作出判决,其中制造销售“瘦肉精”的被告人刘襄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他4名制售“瘦肉精”的被告人、3名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不等。“瘦肉精”刑事案件的宣判,彰显了我国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决心和力度,也给那些利欲熏心、置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于不顾的食品生产销售者敲响了警钟:任何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一直处于高发期,发生频率越来越高,影响越来越大。一些地方相继出现瘦肉精、毒奶粉、地沟油、苏丹红、假香米、染色馒头、塑化剂……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动摇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严重损害国家形象。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明显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惩处力度。删除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的“拘役”,这意味着食品安全犯罪最低刑罚将变为有期徒刑;对于罚金,只提出“并处罚金”,没有规定具体数额,这也为从经济上加大处罚力度提供了操作空间;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意味着食品安全案件最高可判处死刑。

  刑法和食品安全法是依法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法律,也堪称食品安全的法律保护伞。在食品安全事件高发的严峻形势下,依法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不能心慈手软,必须重拳出击,依法严惩,让食品安全犯罪分子和犯罪团伙付出应有的代价。

  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作为司法机关,应当从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高度和大局出发,理直气壮地为食品安全撑开司法保护伞,为老百姓的餐桌撑开司法保护伞。事实证明,只有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才能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环境。

  司法机关要依法严厉惩处非法生产并销售“瘦肉精”之类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罪犯。非法生产制售“瘦肉精”之类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罪犯,无疑是食品安全事件的始作俑者,必须予以严惩。被告人刘襄等人明知使用“瘦肉精”喂养的生猪进入食品环节会发生严重后果,仍然大量非法生产并销售“瘦肉精”,致使使用“瘦肉精”饲养的生猪大量流入市场,严重危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并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据了解,在该案件的初始阶段,被告人是以非法生产经营罪被逮捕的,而在庭审中,公诉机关改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被告人进行起诉,而法院也以此罪名对被告人判处了比非法生产经营罪更高的刑罚。生产销售瘦肉精的行为可以定非法经营罪,前提是没有对非特定群体造成重大的生命财产损失,如果在非法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后果,并涉及其他更重大罪行的时候,则应按照其中最重的罪诸如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处罚。在2009年轰动全国的“三鹿”刑事犯罪中,被最终执行死刑的案犯张玉军,被法院认定的罪名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次宣判的制造销售“瘦肉精”的被告人刘襄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缓,充分彰显了法律亮剑的威慑力。

  司法机关更要依法严厉惩处政府职能部门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罪犯,决不姑息迁就,一个都不能放过。本次宣判的3名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被告人实属咎由自取。去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从重处罚。在河南“瘦肉精”案件中负有监管责任的动物防疫、检疫工作人员分别被处以有期徒刑6年和5年的刑罚,这必将警示对食品安全负有监管职责的执法人员切实担负起监管职责,堵住食品安全生产各个环节的漏洞。监管不力、监管形同虚设,一直是食品安全犯罪日益猖獗的重要原因,监管不作为等于放纵了食品安全犯罪,后果严重的同样构成犯罪,有必要从司法的角度给政府监管部门施加必要的压力。

  当然,就“瘦肉精”事件而言,有关部门的查处还不能让社会公众完全满意。在媒体报道上述两起涉“瘦肉精”刑事案件宣判的同时,不少网民依然质疑为何没有追究涉嫌使用“瘦肉精”的双汇的法律责任,质疑对“瘦肉精”事件负有更大责任的有关部门和企业为何没有受到法律制裁。希望有关部门能够给社会公众一个令人信服的答复。

  保护伞有红色和黑色之分,有正义和邪恶之别。岌岌可危的食品安全需要法律的保护伞,需要司法机关理直气壮地撑开司法保护伞。(刘武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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