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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税背后的税感焦虑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05 08:19 来源: 南方日报

  话题缘起 近日,“月饼税”、“加名税”等在社会上吵得沸沸扬扬,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缘何在民众中产生如此大的反响?值得深思。其实,从近年民众对个税减除费用标准调整的高度关注,到近日对“月饼税”、“加名税”的争论,无不反映了民众的“税感焦虑”,尤其在当前通货膨胀比较严重,购买力日见缩水,且国家税收年年大幅增长的情况下,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希望税负尽可能轻些,也在情理之中。究竟民众的“税感焦虑”背后反映出什么问题?如何消除民众对税收的焦虑?本专栏特约专家探讨。

  建设和谐税收关系任重道远

  要从根本上降低甚至消除纳税人的“税感焦虑”,一方面要继续推进我国的市场化进程,让民营企业真正成为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可持续增长的主体;另一方面,改革税制

  □林 江

  在现代社会,没有人会怀疑税收的必要性,也不会有人说税收没有功效。只要政府有存在的必要性,就离不开税收,这是人们耳熟能详的道理。既然如此,本不应产生所谓的“税感焦虑症”。其实,外国的税务机关也有对非现金收入合并到个人工资薪金进行征税的,但是却很少听说外国人抱怨“他们被征收‘月饼税’了”。既然能够让民众产生“税感焦虑症”,说明我们的税收或者税制肯定存在问题。而所谓的焦虑,正好说明人们对于他们要承担的税负以及税收的发展趋势心中没数:今天征收的是“月饼税”,明天不知是否还要征收“贺年糖果税”;今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宣布免征(而非不征)“加名税”,但是说不定明天税务机关又会宣布依法征收。纳税人无所适从。这从一个角度看,似乎近年来税务机关致力于提升纳税服务水平的努力和付出并没有完全得到纳税人的肯定和支持,建设和谐税收关系的目标依然任重道远。

  继续推进市场化进程,让民营企业真正成为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可持续增长的主体

  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下,中央政府作出了转方式的战略决策,以“拉动内需”作为“十二五”期间的重要政策措施。相应地,中央政府也作出了结构性减税的部署,包括推出针对减轻企业税务负担的“增值税转型以及增值税扩围”政策以及针对减轻个人税务负担的“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把九级超额累进制变为七级超额累进制”的个税修正案,与此同时,中央政府也针对资源税、房产税、车船税等税种进行了调整。应该说,这些税收政策措施还是得到人们的关心和积极回应的,否则,我们难以想象财政部关于个税修正案的征求意见稿可以收到破纪录的23万条的评论和反馈意见。可是,即使收到数量众多的反馈意见,先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坚持个税费用扣除额为3000元,后才尊重民意提高至3500元一事;再加上北京、南京等地在个税修正案于9月1日生效的特别日子前夕冒出“月饼税”和“加名税”事情,使得人们对税收的焦虑感甚至恐惧感与日俱增。

  “税感焦虑症”的蔓延从一个方面证明了,中央政府推出的一系列对抗国际金融危机的政策措施,虽然使得中国经济“一枝独秀”,傲视全球,但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做大了,民营经济相对地受到压抑。可是经济结构转型离不开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离不开居民扩大消费。在民营经济相对陷入发展困境的背景下,民间市场和民营企业掌握的资源不断减少,央企、国企掌控的经济资源越来越多,纳税人对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信心不足。

  个人所得税从分类征收向综合征收方向转变在“十二五”期间应有实质性进展

  个人认为,要从根本上降低甚至消除纳税人的“税感焦虑症”,一方面要继续推进我国的市场化进程,让民营企业真正成为我国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可持续增长的主体;另一方面,改革税制,包括个人所得税从分类征收向综合征收方向转变应该在“十二五”期间有实质性进展,以回应广大纳税人的诉求;再者,政府的预算体制改革,包括预算法的修正工作应该加快推进,以回应公众对政府预算公开、透明的要求;最后,税务机关无论是推出新税种或新的税收政策,还是对旧税种或者旧的税收政策作出新的解释,事前都需要做详细的公共政策的成本—效益分析和评估;政策推出之后,也要向公众和纳税人作出合理的解释,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误解和忧虑。

  作者是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政税务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应从完善税收立法、加强税法宣传、强化税收征管入手消除民众的“税感焦虑”

  引起民众“税感焦虑”的主要原因

  □卢剑灵

  近日,“月饼税”、“加名税”等等在社会上吵得沸沸扬扬,表面上看,似乎是征几个税钱的问题,实质上反映了民众对税收的焦虑。

  “月饼税”、“加名税”都不是新税,征收是有法可依的

  其实,“月饼税”和“加名税”都不是新税,他们分别属于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契税暂行条例》(简称《契税》)、《印花税暂行条例》(简称《印花税》)中规定的征收内容,征收该税是有法可依的。

  “月饼税”是一种民间说法,按照目前普遍的理解是,单位发给员工过节的月饼,要折现纳入个人工资收入,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单位发给员工过节的月饼征收个税的法律依据来源于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因此,单位发给员工过节的月饼,是一种以实物形式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它不属于福利费,如果属于福利费,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是可以免税的。那么,福利费又是指什么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显然,单位发给员工过节的月饼不属于生活补助费。再退一步,即使现行税法对福利费解释还存在不清之处,从税收公平原则看,同样是属于过节费,有的单位使用现金形式,有的单位使用实物形式,若以实物形式发放的可以免税,而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却要征税,显然有失公平。所以,对月饼这种实物所得征税是符合立税精神。

  至于房产加名收税,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缘何在民众中产生如此大的反响

  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缘何在民众中产生如此大的反响,这很值得深思。从近年民众对个税免税额调整的讨论,到近日对“月饼税”、“加名税”的争论,无不反映了民众对税收的焦虑。引起民众对税收焦虑的主要原因:

  一是一些征税对象与民生关系密切,法与情的碰撞明显。单位发给员工过节的月饼国家也要分一口,似乎不近人情,特别在经济不太景气,通货膨胀比较严重而且国家税收年年大幅增长的时期,这种做法让一些民众难以理解和接受;

  二是对税法缺乏了解,容易引起误解。从以上的分析可见,“月饼税”和“加名税”的征收是有法可依的,之所以引起如此大的躁动,这与民众对税法的不了解有很大关系;

  三是税收主管部门出台的一些征管规定,措辞有失偏颇,也容易在民众心中产生不公平感。例如,2009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明确企业向职工发放交通、通信补贴必须扣缴个税,但在该通知中却没有提及行政事业单位也要这样做,这就在无意之中给民众造成一种征管不公平的感觉;

  四是税法规范不严谨,容易产生税收争议。在“月饼税”中,单位发给员工过节的月饼是否属于享受免税的福利费,税法的有关条款就没有解释清楚。虽然从立税精神分析,征税符合公平原则,但毕竟这种解释还是难以完全服众。由于税法的不严谨,而解释权往往掌握在财税主管部门手里,就更让民众焦虑。

  因此,消除民众对税收的焦虑,是各级政府必须做好的重要工作,也是实施依法治国进程的重要一环。

  税法应更加贴近民意并被广大民众所认同

  消除民众对税收的焦虑,必须从完善税收立法,加强税法宣传,强化税收征管入手。要根据社会发展的状况,及时调整税法。税法是国家与纳税人既得利益分割的法律规范。税法的制定,既要充分考虑国家提供公共品的资金需要,更要考虑民众的经济及情感的承受能力,使得税法更加贴近民意并被广大的民众所认同。一些容易伤及民众情感的税收,特别是这些税收所占比重较低,征收成本较高,应考虑免去。至于免税可能增加该税的避税风险,可通过其他税法予以防范。一个善法应该是合情合理的。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税法的宣传,让民众更全面准确地了解各种税法规定,以免引起误会。传媒在报道相关税收征收信息时,应对税法作全面的介绍,不能断章取义,更不能故作玄虚,以免引起混乱。各级税务机关要强化税收征管,确保税法的贯彻执行,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

  作者系广东商学院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就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而言,我国和发达国家、一般发展中国家相比都不高,但全口径的政府收入负担偏重,应清费优税,减轻负担

  清费优税:我国的现实选择

  □杨卫华

  近日,美国《福布斯》杂志推出的“税负痛苦指数”排行榜,中国内地居全球第二,这是2009年首次排名第二后,又一次位列第二。《福布斯》的税负痛苦指数是根据各国的公司税率、个人所得税率、富人税率、销售税率或增值税率,以及雇主和雇员的社会保障贡献等数据计算得出,指数越高表示痛苦程度越高。对于中国的税收负担,社会上有各种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负担很重,有人提出还有提升的空间,真可谓见仁见智。

  我国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2010年为19.45%,和发达国家、一般发展中国家相比都不高

  我们知道,所谓税收负担通常是指一国的宏观税收负担,即一个国家一定时期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由于统计口径不同,有人把宏观税负分为小口径(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中口径(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大口径(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三种。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政府财政统计手册》标准的统计口径,中国的宏观税收负担不是单指税收收入的负担,而是包括税收在内的政府一般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外收入、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社保基金收入等的负担,其构成是全口径的政府收入。笔者认为,单就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而言,2010年为19.45%,和发达国家、一般发展中国家相比都不高,但全口径的政府收入负担,按有关学者的不完全统计已接近或超过35%,这一负担是偏重的。因此,应清费优税,减轻负担。

  税制改革进一步优化了结构,降低了负担

  2004年以来我国的税制改革,改变了过去税制改革一直强调的保持原税负的做法,以优化税制为改革目标,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税收负担逐步降低。这些措施主要有:

  第一,多次调整和提高出口产品的退税率,2008年下半年以来,国家先后7次提高了纺织、服装、电子、机电产品等劳动密集型、科技含量及附加值较高的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税率。同时,还下调了部分能源资源产品、原材料、关键零部件等的进口关税税率,调低或取消了部分商品的出口关税。

  第二,降低证券交易印花税负担。为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国家从2008年4月24日起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率由3‰下调为1‰,从9月19日起,又由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

  第三,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2008年“两税”合并,税率由33%调为25%,每年国家减少税收收入约930亿元。

  第四,减轻个人税收负担,2006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减除费用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8年3月1日起又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同时,从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和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今年9月1日起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将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大幅提高到3500元,仅此每年降低税收负担1600亿元。

  第五,实行增值税转型,降低增值税负担,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据估算,增值税转型改革减轻税收负担1230多亿元。

  第六,继续实施促进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在落实原有鼓励再就业税收政策的同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再给予增值税、印花税等税收激励政策。此外,对排气量1.6升及以下标准的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税制改革进一步优化了结构,降低了负担。但税制不合理、负担不公平的问题仍然存在。比如,现行税制仍然以流转税为主,间接税比重过大,直接税比重过小。需要逐步提高直接税的比重,降低间接税的负担;同时,有些税种税率仍然过高,负担过重。例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税率,与发达国家基本持平,远高于其他发展中国家,可考虑将现行17%和13%的税率调到15%和11%。营业税也随增值税的改革而适当下调,如将5%调到4%。另外,劳务报酬等收入的征税制度不变,导致负担不合理,应对按月纳税的劳务报酬按工资薪金所得的适用税率计征。

  清理和规范费的征收,公开税费的使用

  笔者认为,为规范费的征收和使用,必须通过全国人大制定收费法律,规定收费的名称、收费的条件,收费的机构,收费的标准,收费的时间,资金的管理、使用,审批机关和监督部门以及法律责任等。改变长期存在的收费缺少立法的现象,杜绝乱收费。

  其次,公开税费的使用,要按国务院发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让纳税人、缴费者了解、监督税费的使用,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同时,要逐步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教育、医疗、住房等民生事项的支出,减少行政费用的开支,公开政府预算,让百姓了解政府开支,让政府在阳光下运行。

  总之,通过清费优税,规范征收和管理,使征收合理,负担公平。

  作者系中国税务学会理事、中山大学税收研究中心主任、岭南学院教授

  “月饼税”应

  考虑人文关怀

  □林文俏

  刚过去的8月,有两则法律消息引起公众不同反响,它们分别涉及“刑事诉讼法”和“个税法”。

  一是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8月24日上午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一条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一条规定表明,被告人的近亲在案件审理中可以拒绝出庭作证,法律不再强求近亲“大义灭亲”。显然,在“法与情”的冲突中,这一规定抛弃了传统的“法大于情”观念,尊重了中华民族“亲亲相隐”的传统情感,一定程度体现了“人文关怀”。它获得公众普遍赞扬。

  二是夫妻房产“加名税”和“月饼税”的征收。对前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8月31日已发出通知:夫妻房产加名免征契税。纠正了一些地区的错误做法。但是,对于“月饼税”,税务部门指出其依据是《个人所得税法》,尽管税务部门的解释有道理,但公众仍然对其进行质疑。

  “月饼税”合法,却不合理,更不合情

  一个是“刑事诉讼法”,一个是“个税法”。前者任务是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后者任务是调节个人收入差距和增加国家税收。为何在不损害法律尊严前提下的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的“情大于法”,前者能做到,后者却做不到?问题在于如何处理“法与情”的冲突。

  “月饼税”损害了中华民族传统人文情感。月饼不是一般个人实物所得,它和单位发的其他实物所得有本质不同。中国人非常重视传统节日,而中秋节又是传统节日当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节日。中秋节的主题就是合家吃月饼,赏明月,以祈求家人团聚,增进亲情。如对单位发月饼也要征收个税,让人如鲠在喉。“月饼税”扫了中秋赏月的雅兴。当蕴含丰富文化魅力与厚重历史沉淀,象征丰收团圆、亲情美满的中秋月饼沦为征税的“道具”时,寄寓的传统文化元素也会渐渐淡薄。当在作为“团圆节”的中秋佳节人们都想方设法为“福利月饼”避税时,不知还有什么价值可寄托。因此,“月饼税”合法,却不合理,更不合情。工薪阶层在感情上难以接受。另外,中秋节发月饼,还传递着单位对员工的人文关怀,当税收出现于此时,让这种关怀也变了味道。

  税收制度也需要植根于现实文化和社会心态的土壤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新规定,并没有整体否定“法大于情”,它是在法律尊严没受到根本损害的前提下规定“证人可不作证”。第一,证人只限于“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第二,“可不作证”只是对出庭而言。那么,免征“月饼税”是否从根本上违背“个税法”?答案是否定的。首先,中秋节单位发月饼的对象主要是非富人的工薪阶层,免征“月饼税”不会扩大收入差距;其次,免征“月饼税”不会减少多少国家税收。因个税免征额已提高至3500元,由于所发月饼大部分价格并不高,很多员工并不需为它缴税。因此“月饼税”能收到的税款微乎其微。与那一点“蝇头小税”比起来,征收“月饼税”对于公众的情感伤害,则显得巨大无比。

  现代市场经济已越来越追求人文关怀。税收制度也需要植根于现实文化和社会心态的土壤。要认识到,税收已不仅是个经济问题,更应该考虑:如何把“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税收的全过程,让税收制度体现“人文关怀”,得到社会更为广泛的认可和接受。

  通胀压力也是引发工薪族“税感焦虑”的原因。

  “月饼税”引起公众如此强烈反响,除了“月饼税”伤害了公众情感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近年中国人的“税感焦虑”。在欧美发达国家的超市,你购买任何一样东西,都会在小票上清晰地看到你为这种商品支付了多少税。你在中国买一张外国航空公司的国际机票,应交税款也一目了然。因此,外国人时时处处都会感受到税的存在。中国则不然。占全国税收总收入58.4%的间接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是隐藏在商品劳务价格之中,百姓无法看见。因此,中国百姓实际上和外国人一样时时处处都在缴税,但却很少有人感受到“间接税”的存在,从而强化了对个税这类看得见的直接税的“税感焦虑”。另一方面,通胀压力,也是引发工薪族“税感焦虑”的一个原因。

  作者系广东商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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