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关键一步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08 11:07 来源: 《法人》管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关键一步
重构金融监管体系必须以信息监管为中心,以此构建一个统合的金融信息平台,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从而完善金融机构和监管者对金融创新产品的全程信息披露制度
文 许多奇
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带来了信用体制的创新,它打通了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信用中介的间接融资与以股票、债券为代表的直接融资的通道,是间接融资的直接化,进而建构了金融体系中银行信用与市场信用之间的转化关系。
在金融创新不断加快的今天,信贷资产证券化与金融监管的关系是金融创新与监管关系的表现之一。
我国的证券化实践最早可以溯及到1992年,当时的海南三亚市政府利用下属的三亚市开发建设总公司作为发行人,以三亚市单洲小区800亩土地为发行标的物,向持有三亚市身份证的居民以及海南的法人团体发售总金额为2亿元的地产投资券。这一通过发行地产投资券,证券化其地产销售收入的筹资安排在当时取得了成功。银行参与证券化则较晚,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于2005年启动,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作为试点单位,先后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2007年4月,国务院批准同意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包括工商银行、浦发银行等在内的6家银行进入试点行列。2007年末,在中国的资产证券化按计划将结束试点,进入常规化发行之际,资产证券化的发源地——美国发生危及全球的次贷危机。
金融信息披露失范惹祸端
从经济学上看,金融作为一种信息符号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高级表现形式。按照费尔南·布罗代尔(Fernand Braudel)的理论,近代整个经济生活以市场为中心可分成三个层次:一是底层经济,指的是自给自足经济以及近距离的物物交换和劳务交换;二是中间层次的市场经济,通常表现为自由竞争和公平交换;而第三个层次是以货币、信贷为特征的资本主义经济。布罗代尔将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区分开来,认为前者是透明的,而后者是“不透明的”,容易产生垄断和操纵的问题。布罗代尔的经济生活三层论,关键在于它深刻剖析了以金融信贷为中心的现代经济生活的特点:货币和信贷成为一种能够“自我繁殖的语言”,日益复杂,具有高度的技术性,而且由于进入壁垒,导致垄断和操纵信息出现。金融信贷经济的复杂性和信息操纵的特点正是当代信息社会和符号经济的显著特点。2007年爆发的次贷危机就是有力的实证,如美国著名资产证券化法律专家施瓦茨教授曾经指出,信贷资产证券化金融衍生工具的高度复杂性、投资者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过度依赖以及人性贪婪与利益冲突是引发次贷危机的根源所在。而这三点原因都与信息经济中金融信息的披露不充分密切相关。
信息监管制度的国际趋势
金融危机中,美国一些州采取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化解地方财政困难。我国目前资产证券化也有再度兴起之势。在这种情况下,借鉴美国作法,建立信息监管制度,以推动金融创新产品的健康发展,应不失为明智的选择。
次贷危机表明已有的金融监管方式,无论是机构监管还是功能监管,对资产证券化等各种金融衍生产品已显得软弱无力。早期的机构性监管,侧重点是指针对特定类型的金融机构,分别设立不同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但随着金融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和业务交叉性产品的不断出现,各国对金融服务业的监管理念逐渐发生变化,功能性监管逐渐取而代之。美国是在多元监管体制下实行功能性金融监管的国家。然而,次贷危机的爆发和蔓延深刻揭示了美国式的不彻底的功能监管的弊端。事实上,在功能监管的模式下,美国金融监管机构众多,监管机构之间既有权力之争,也存在权力漏洞,“监管竞次”和“监管俘获”等负面效应也一直受到指责。
反思此次金融危机监管之源进而做出立法调整,美国总统奥巴马于2010年7月21日签署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Act)。该法案的核心内容包括将美联储打造成“超级监管者”以及设立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等。但值得注意的是,与人们对该法案统一监管者的预期不同,它并未对现有的多元监管体制做实质性的调整。
可以说,危机后的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重点不在“多元”监管向“一元”监管过渡,其本质在于促进各机构监管信息的共享与协调。典型的一个例证就是,新法将美联储这一整个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监管者的权力集中在信息综合和汇集功能上。赋予其权力包括:(1)在事关整个金融市场稳定的问题上有权从所有的金融公司收集周期性或其他种类的报告;(2)有权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并表监管;(3)有权监测美国境内重要支付、结算和清算系统及金融公司的相关活动。新成立的跨部门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Oversight Council,FSOC)的职责第一项也赫然凸显其信息监管职能,即收集各联邦金融监管机构的信息,评估美国金融体系的风险,同时主管金融研究所,收集各银行控股公司和非银行机构的信息。
具体到资产证券化融资工具的监管,该法案更是不遗余力地推动信息监管发挥监管中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1)要求SEC继续提高证券化市场的透明度和标准化,对SEC建立的资产支持证券(ABS)发行商报告制度给予清晰的授权,尽量提供充足的市场信息,解决复杂的结构性金融晦涩难懂问题。(2)对所有OTC衍生品,包括信用违约掉期市场实施全面监管,提高市场有效性和透明度,防止该市场风险渗透入整个金融体系,防止市场操控和欺诈,避免不成熟的主体进入市场。此种做法实际上就是解决市场主体信息不对称问题,让不成熟的市场主体知难而退。(3)进一步协调期货和证券监管规定。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和证监会应向国会建议,对有关管理条例和规定进行必要修改以协调对期货和证券的监管。许多证券化产品是期货和证券的结合和衍生变异的结果,因而期货和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协同监管就显得尤其重要。
给中国人的三点启示
可以预计,次贷危机的硝烟散后,资产证券化的世界性浪潮会在加强信息监管的条件下重新兴起,这一结构融资工具在我国的出台也是大势所趋。但我国商业银行信息共享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还很不完善,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为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兴起与发展作好法律准备。
第一,构建金融信息共享平台,形成金融信息共享机制。正如美国信用报告的广泛使用使全国银行体系共享客户金融信息,不仅降低了贷款机构的各项成本,并使信用资产证券化成为可能。我国近日也着手构建金融信息共享系统。中国银监会与国家质检总局共同推动的银码信息共享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银码信息共享平台系统(以下简称“银码共享系统”)已经于2010年4月9日在北京、河北、山东等3个地区向工商银行、光大银行2家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放信息查询服务。通过“银码共享系统”,中国银监会将有效拓宽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管控信息渠道,增进金融机构与国家宏观调控部门和银行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标志着我国银行监管服务开始迈向金融信息监管,对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与构建信息监管体系奠定了基础。
第二,在条件成熟时出台抵押贷款法,保证基础信息真实准确。金融资产证券化最基本的信息真实就是抵押合同的信息真实。“只有信号足以信赖时,信号机制才能发挥作用。”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第一环节的贷款者信息真实是资产证券化后面各环节真实可靠的基础。首先,各环节的市场主体会回溯信息保证,中间任一环节的断裂都会导致信息链条的断裂,然而如果第一环节的基础信息错误,将使结构金融信息传递整体失败。其次,作为理性经济人,资产证券化中各主体会考虑各种行为惩罚,不仅包括法律责任承担,还包括失去市场机会等市场规范惩罚。经纪商会考虑如果真正出现夸大申请者收入的虚假陈述时,什么惩罚将会发生;借款者会考虑是否承销商或者债券持有者将真正行使买回权利。但无论从哪一步责任向前回溯,都会追溯到基础信息是否真实可靠。正因为如此,一些国家和地区通过制定抵押贷款法,来保证基础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三,建立、完善金融机构和监管者对金融创新产品的全程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与国际监管趋势相适应,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银行披露义务的法律法规。2002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曾印发过《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这对我国银行业的治理完善起到了积极作用。次贷危机发生后,2007年7月3日,银监会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发布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对适用对象、监管主体等方面进行了修订。2009年8月中国银监会又颁布了《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第五次征求意见稿),将巴塞尔委员会的最新变动融入其中,除了内部评估法(IAA)未在本次征求意见稿得到体现外,其整体内容已趋完善,这意味着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资本监管也将与国际先进做法接轨。
反思次贷危机所揭示的美国金融监管的失败,一个主要的教训就在于金融信息监管的碎片化无法发现和应对一体化的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作为社会化融资方式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打通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房地产等行业之间的隔阂,而只有完善金融信息披露机制,立足于社会化信息的共享平台,才能弥合不同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缝隙和漏洞,协调彼此的监管政策和工具,有效防止系统性风险,从而满足资本市场及金融创新不断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