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国税总局公告缘何未治罪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28 14:49 来源: 法制晚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网络新闻宣传局近日称,不久前网络上流传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的47号公告”,经警方查明,系上海励某杜撰而成,公安机关对在网上伪造国家相关文件并传播的励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
“47号公告”最早出现在8月11日的网络上,这个公告即“调整年终奖个税公告”。随后,《广州日报》、新华网、央视都进行了相关报道。接着,国税总局发布消息进行辟谣。励某的举动造成的恶劣影响波及全国,罪过可谓不小,仅仅行政拘留15天,是不是处罚太轻了?为什么不追究其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查到了这份“公告”的全文,格式和国税总局的公告无异,一般人看不出破绽,也难怪有些媒体也上了当。对照一下刑法第280条,励某的行为似乎属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但为什么其“逃”过了此罪呢?
犯罪由四个要件构成,励某行为的主观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都符合,缺的是客体要件。所谓客体要件就是行为人侵犯的对象,就此案而言,就是公告。此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文、证件、印章,且仅限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和印章。
所谓公文,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制作的,用以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书面文件,如命令、指示、决定、通知、函电等。公文指的是书面的,即我们常说的“红头文件”,励某伪造的公告,既没“红头”,也没公章,还不是纸质,所以尽管危害很大,但按现行法律却罪过不大。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即刑法没规定的行为不能治罪,为使应该治罪的行为受到刑罚,刑法也在不定期地进行修订。面对伪造国家公文已经进入无纸化的网络时代,我们的刑法也该跟进了。王建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