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行贿判得比受贿还重曝出的真问题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28 11:35 来源: 燕赵都市报□杨涛
11月25日,广东韶关宜达燃料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全国人大代表、“粤北首富”朱思宜案,由广东省高院派员在河源中院二审开庭。庭审中,朱思宜称一审判决量刑过重,恳求改判。本案没有当庭宣判。(《京华时报》11月27日)
朱思宜称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要求改判,一个重要理由在于,“我只是行贿,为什么判得比受贿还重?”他因为行贿被判处16年有期徒刑,但是,他行贿的对象之一、原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的杨成勇,接受了他的20万元贿赂,却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朱思宜的抱怨是有一定的道理。按照刑法的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就算杨成勇有坦白、自首等从轻、减轻情节,也不至于才被判处缓刑四年?
但朱思宜以杨成勇判处得轻为由而认为自己判得重,却并没有道理。刑法规定,个人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单位犯单位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朱思宜代表宜达公司向韶钢第一物资公司原副经理阎蜀南及叶树养(韶关市原公安局局长)等人行贿共1693万元;自己个人向叶树养、杨成勇行贿共220万元。法院以行贿罪(判刑12年)及单位行贿罪(判刑5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这个处罚是恰当的。
但从朱思宜的抱怨中揭示出的几个问题却值得我们深思。首先,就是贪官的处罚普通偏轻渐成一种趋势,并且经过媒体多年的呼吁,这一情形并未得到根本扭转。贪官在体制内仍然有强大的博弈能力,造成对他们的刑事处罚普遍比其他公民更轻。数据显示,2003年至2005年,全国共有33519名职务犯罪被告人被宣告缓刑,职务犯罪案件的年均缓刑率高达51.5%。在这种背景下,杨成勇受贿20万元被判处缓刑就不足为奇了。朱思宜的抱怨再次提醒我们,不要光看查处了多少贪官,更应关注贪官是否接受了公正的处罚。
其次,对于行贿的问题,我们也知道,受贿与行贿是对合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不可分离。要惩治受贿犯罪,对行贿犯罪也要加大打击力度。但实际上限于包括侦查中取证困难等种种原因,我们对于行贿犯罪打击并不是那么有力,对于行贿犯罪判处重刑更是少见,朱思宜抱怨因行贿获刑16年,跟现实中我们对行贿犯罪缺乏严厉打击不无关系。因此,朱思宜的抱怨提醒我们,我们对于行贿犯罪是否应当加大打击力度。
最后,朱思宜的抱怨也揭示了一个法制不统一的问题,同罪不同罚、同案中不同被告人处罚尺度不统一是长期困扰我们司法实践的难题。相似的案情,在甲地法院的判决与乙地法院的判决就不相同,这让人顿生对法制的失望;而在同一案件中,同一个法院对不同被告人处罚尺度不一致就更让人绝望。像法院即便是对朱思宜公正处罚,但同案中的杨成勇却从轻处罚,这就无法让朱思宜真正接受这一判决。朱思宜的抱怨还在提醒我们,解决同罪不同罚、同案处罚标准不一致的法制不统一问题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