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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粤北首富抱怨的症结何在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28 16:33 来源: 北京晨报

  11月25日,广东韶关宜达燃料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粤北首富”朱思宜案,由广东省高院派员在河源中院二审开庭。庭审中,朱思宜称一审判决量刑过重,恳求改判。(《京华时报》)

  朱思宜要求改判的一个重要理由在于,“我只是行贿,为什么判得比受贿还重?”他因为行贿被判处16年有期徒刑,但是,他行贿的对象之一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杨成勇,接受了他20万元贿赂,却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朱思宜的抱怨是有一定道理的。按照刑法的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杨成勇收受朱思宜的贿赂达到20万元,并且帮助他谋取全国人大代表这样一个神圣职位,玷污了“人大代表”这一职位的名称,就算他有坦白、自首等从轻、减轻情节,也不至于才判处缓刑四年。

  但朱思宜以杨成勇判处的轻为由而认为自己判得重,却没有道理。刑法规定,个人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单位犯单位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朱思宜代表宜达公司向韶钢第一物资公司原副经理阎蜀南及叶树养(韶关市公安局原局长)等人行贿共1693万元;自己个人向叶树养、杨成勇行贿共220万元。法院以行贿罪(判刑12年)及单位行贿罪(判刑5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这个处罚是恰当的。

  但从朱思宜的抱怨中揭示出的问题却值得我们深思。首先,就是贪官的处罚偏轻渐成一种趋势。像一些贪官动辄就是贪污、受贿几个亿,仍然不会被判处死刑。在这种背景下,杨成勇受贿20万元被判处缓刑就不足为奇了。朱思宜的抱怨再次提醒我们,不要光看查处了多少贪官,更需要关注贪官是否接受了公正的处罚。其次,对于行贿犯罪打击不是那么有力,对于行贿犯罪判处重刑更是少见,朱思宜的抱怨与此不无关系。最后,揭示了一个法制不统一的问题,同罪不同罚、同案中不同被告人处罚尺度不统一是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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