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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业主遇上外国管家:中外酒店业合作新思考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29 09:30 来源: 中国产经新闻报

  文/李志鹏

  近年来,很多本土酒店业主和外资管理品牌的合作以不欢而散告终,在合作过程中出现矛盾争端的案例也屡见不鲜。2011年12月,本土酒店业主华宇与全球知名酒店连锁集团洲际解约一事在业内引起轰动。华宇方面称,与洲际合作六年,洲际在管理华宇旗下五星级酒店三亚华宇皇冠假日酒店因不诚信不作为使华宇蒙受了巨大损失,华宇向洲际支出3600万的巨额管理费换回的却是酒店累积净利润为零的合作结果。在实践中,本土业主与雇佣的外国管家之间的矛盾时有发生,这些都促使我们反思中外酒店业合作方面的一些问题。

  中外酒店业合作中,管理模式主要是委托管理(合同管理)、特许经营及有选择的带资管理等等。但是,实践中发现,由于多数方式对于外国合作者来说,都是零资本、低风险模式,本国业主承担了几乎所有的风险。比如,在委托管理模式下,外资公司采取的是一种“轻资产”投资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即并不投入资本参与酒店建设或获取酒店的股权,而只是输出品牌与经验,在与本土业主合作中收取管理费。通过洲际与华宇案不难看出,由于没有前期的投入成本,外资管理品牌可能会失去必要的约束激励机制。再有,对于管理合同来说,酒店所有者雇用外国经营者经营酒店,同时,经营者有权不受业主干扰管理酒店,业主支付所有的经营费并承担可能的财务风险。在高端的酒店管理市场,外资几乎处于准垄断状态,国内业主可选择的范围通常较小,因此,常常处于被动、弱势的状态。

  近些年来,为学习国外酒店品牌的先进经验并希望借力于外资酒店的品牌尽快收回酒店的前期巨额投资,很多国内酒店业主,尤其是高星级酒店一般会引入国际知名管理集团。虽然中国业主无需花很长时间去建立新品牌获得顾客的认可,但与外资酒店委托管理相伴相生的种种弊端也日渐显露出来。而其中最为致命的就是管理费与酒店业主利润相关性不强,管理方缺乏必需的激励约束机制。当然,委托代理理论中常常出现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在中外服务业中也常常出现,一些经营问题往往是运行多时才得以发现,这往往对于合作双方,尤其是中国本土业主造成重要损失。由于业主前期已投入了巨大的成本去购地并建设酒店,因此在运营管理时希望能够尽可能缩减开支。但管理方通常要求的管理费却非常高昂,一般会占到酒店年度总收入的5%-8%。除管理费外,在酒店开业前期,业主一般还需要支付管理公司开业准备费和技术服务费,而这些费用的标准往往存在争议,为管理方和业主日后的矛盾埋下隐患。诚然,国内业主在进入酒店领域时,需要向海外公司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然而请外资管理者就能够解决所有问题的想法又未免太过于理想化。业主在将酒店委托外资管理时需保持清醒的头脑,充分知晓酒店的运营情况,及时保持与管理方的沟通才能避免执行失误,保护自己的资产。在与外资管理方签约时,也需规定好相应的权利义务,向霸王条款说不,通过制定更为严格可行的约束激励机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为重要的是,国内酒店还需努力培养自己的酒店品牌,才能在新一轮酒店业洗牌中脱颖而出。与此同时,随着行业的风云变幻,本土业主与外资管理公司合作过程中所遭遇的种种问题也呼唤着国家出台更为完善的行业规范和标准以引领国内酒店业的健康发展。

  更为重要的是,我们需要清楚地了解,酒店的外商投资者不是赚钱能手,其整体盈利能力与全国水平基本持平。近年来,中国品牌的酒店遭遇到了“外来和尚好念经”的困惑——部分高端物业的业主更希望外国品牌的酒店管理公司来管理自己的物业,即使其收取的管理费用大大高于本土品牌,但是凭借其国际声誉和品牌操作方式,仍成为高端酒店品牌的主力,然而从其盈利能力看,并未体现出明显优势。截至2010年年末,外国投资者在国内投资住宿业645.6亿元,占全部酒店业运营资产的8.25%。同年的外国投资者投资内地住宿业时的资产收益率为22.1%,如果单就中外合作的外商住宿业投资者而言,其资产收益率为21.7%,仅略高于21.2%的全国平均水平。

  事实上,委托人追求的是自己的财富更大,而代理人追求自己的工资津贴收入、闲暇时间最大化,这必然导致两者的利益冲突。在没有有效的制度安排下代理人的行为很可能最终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未来,寻求激励的影响因素,设计最优的激励机制将会成为中国酒店业中外合作发展新的重要主题。按照国际惯例,管理公司应该投资参股业主酒店,这样一来,管理公司就有了与酒店业主同样的利益取向,并以此对其产生有效的激励机制。在合同谈判以及签署阶段,业主需要充分了解合同条款,从总体利益上审视管理合同,在采购供应商、人力成本、财务账户监管,酒店年度计划和年度预算的制定上获取充分的知情权和审批权。随着中国酒店业主逐渐积累酒店管理经验,在与国际管理品牌打交道时也应采取理性、务实而谨慎的眼光,与外资品牌建立合理的权益保护以及激励约束机制,并在纠纷发生时及时诉诸法律保护自己。

  (作者系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海外投资研究部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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