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更多
字体:

“小产权房”该何去何从?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01 13:51 来源: 燕赵都市报

  2012年,国土部将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小产权房”的试点清理,强调小产权房将不予确权发证,不受法律保护。背负多年“非法身份”的小产权房命运进入了倒计时。“小产权房”该何去何从?本报记者整理了一些房地产业内人士或专家的观点。

  本报记者 刘江平 整理

  “小产权房”该何去何从?

  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副会长顾云昌:

  清理“小产权房”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如果连根拔起必然会触碰很多人的切身利益,所以清理工作必须分层次、视具体情况谨慎推进。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租赁房在法律上行得通,房屋产权仍然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同时也可缓解部分城市人群的住房紧张现状。

  住建部专家张泓铭:清理工作不能搞“一刀切”,那些地处城市发展规划范围内的“小产权房”,可以借此转化为商品房,这是令出让者、购房者、当地政府和农民皆大欢喜的事情。

  知名媒体人童大焕:“小产权房”问题的解决,一是采取补交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税收的形式,从交易环节确认其合法性;二是通过物业税形式,与城市国有土地一次性拍卖70年使用权的形式区别开来,通过几年一交物业税的形式确认业主持有环节的合法性,并形成政府稳定的税收。小产权房合法化正好可以成为物业税探索的突破口。

  著名经济学家李开发:小妾的儿女也是人。如果要拆除“小产权房”的话,一刀砍下去影响的几乎都是社会弱势群体,小产权房是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直接开发的用于居住的房屋,它可以出售给农民自住,当然也可以出售使用权。或者说,换个名目叫长期出租。

  上海跃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杜跃平:转正试点应兼顾社会效应。根据目前的法律,小产权房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因此如果国家要做“转正”试点,必须在制度上对其进行照应和救济,确保试点有章可循。同时,还要兼顾社会效应。

  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土地制度的安排应有助于城市化进程,“同地、同权、同价”能够保护农民的利益。对于违法占地建设的“小产权房”要坚决取缔;但是对于那些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在政策上要加以区分,从短期看,政策要承认现实,平衡各方利益。从长期看,就要深入进行土地产权变革,应该给予农村土地真正完整的产权。

  万科总裁郁亮:建议政府将小产权房改造成公寓,以提供给新进入城市的第二代农民工居住,以解决居住矛盾。

  相关链接

  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

分享更多
字体:

网友评论

以下留言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MSN观点更多>>
共有 0 条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请登录:
内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