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PE征收40%所得税或是一时误传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27 09:39 来源: 财经国家周刊金萍
“对PE征收40%所得税”很可能是一时误传。但以PE业的恐慌为观察基点,探讨PE业税负高低、政府部门如何设定合理税率,是一个不错的机会
近段时间,爆出了多条税收方面的消息,均在投资领域引起不小的“地震”。纵观这些消息,无不是增加企业和投资人税负的,若这些税收政策最终落地,将对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形成一定的牵绊。
首当其冲的是,多家媒体报道称,国税总局《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实施办法》(下称《办法》)有望近期出台,其中涉及合伙制PE基金征收账面浮盈税,将考虑以投资企业IPO为时间点,将PE投资入股价与IPO招股价的差额作为“增值部分”,按40%税率交所得税。
该消息在PE行业引发热评,不过,据《中国证券报》23日的报道,上述《办法》虽在讨论,但主要目的是厘清有限合伙制PE实现收益后,GP(一般合伙人)与LP(有限合伙人)的所得税税率与具体计算问题,以及明确全国各地对此项税率统一的征收标准,税率不太可能有大的变化。
如此看来,所谓“对PE征收40%所得税”的说法很可能是一时误传。不过,以PE业界对这一消息的恐慌反应为观察基点,探讨PE行业税负高低问题,进一步地,政府部门如何设定合理的税率,似乎是一个不错的机会。
不妨让我们做一个假设:若高额的税负成为现实,PE行业将会受到怎样的影响?首先,投资的积极性将受到减损,PE投资规模或将萎缩。由此带来第二个问题——不利于中小企业融资,现时的融资环境下,中小企业从银行等机构的债务融资成本居高不下,股权融资已逐步成为企业低成本融资的一条渠道,如果投资机构的税负增加,一来会使投资基金规模逐渐减少,企业融资来源也相应减少;二来投资基金对企业提出更高的要求,使得企业融资成本增加,从而影响中小企业发展。而从PE行业的发展看,境内股权投资企业将深受打击,逼迫资金往境外流动,逼迫投资管理公司在海外设立投资基金来规避国内税收。同时会把境内企业引导至海外融资,对国内资本市场带来不利影响。
在这方面,国际市场上已有殷鉴。数据显示,美国1946~1969年实行25%资本利得税,1969年将该税率从25%提高到49%,美国创业投资业发展受到严重阻碍;直到1978年,将资本利得税降低至28%,1981年进一步降低至20%,创业投资才又得以迅速复苏;到1986年,美国创业资本额241亿美元,是税制改革前10倍。2003年,美国政府将资本利得税从20%进一步降低到15%,道琼斯平均指数在2次探底后走出了上扬行情。
在PE界引起另一场“地震”的,则是上海等地纷纷爆出企业以其资本公积中溢价部分转增资本,个人部分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现有的规定,企业投资者转增股本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再转让时需缴纳。对个人投资者而言,税务部门对股份制企业有明确的规定,如国税函[1998]289号明确了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明确了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 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针对有限公司转增资本的情形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这就给实施者留下了较大的操作余地,各地税务部门也根据自己的理解来确定征或不征。以往的实际操作是,在有限公司改造成股份制企业时,一般按审计后的净资产进行折股,从而产生原公司帐面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的税负问题。而此时公司不被认为是股份公司,不能按照前述规定享受免税待遇。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视同利润分配,有纳税义务。而资本公积资本溢价部分转增一般税务部门予以免征待遇。对于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部分,在个人没有实现实际收益时,征税存在较大的难度,许多地方政府和税务机关为了支持企业上市,往往也会给予股东暂缓缴纳的方便,只要股东出具缴税承诺书。
而如今税收政策收紧,原来的免税待遇被取消。在此种情形下,可以想见,企业家引进投资(一般溢价增资),在股份还没有变现时,便要缴纳巨额所得税,那么企业融资的积极性必定大受打击。不过也有业内人士指出,各地税务局之所以加强对这块的关注,与近来出现的“转增潮”不无关系:PE机构抢项目日趋激烈,投资溢价越来越高,所投资金大部分都转化为资本公积,而多数企业在被投之后短期内就要转增股本。
(作者为普凯投资投后管理副总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