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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湘源:严打欺诈发行罪意义重大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14 09:28 来源: 金融投资报

  财经人士 黄湘源

  欺诈发行罪被市场视之为悬在弄虚作假的证券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这就难怪“达摩克利斯之剑”重出江湖受到了市场的欢迎。

  这几年来发生在IPO过程中的欺诈造假现象不仅从未有过间断,而且有过之而无不及。绿大地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虚增收入、长期隐瞒关联关系、伪造合同虚构交易业务的绿大地,其弄虚作假的手法之恶劣,程度之严重,就连调查人也惊讶不已。不过,在绿大地的身上,人们还是不难看到以前的红光、蓝田、银广夏们的影子。问题其实主要并不在于绿大地的欺诈造假相较于它的前人来说是否具有多少首创性的创新意义,而在于其之所以能够一次过不了会二次过,上市之后还能用接二连三的虚假信息披露大变特变其脸,这不仅需要有着靠IPO坐享丰厚的提成收益而沦为造假御用工具的保荐人、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的助纣为虐,更主要的则是“重融资轻回报”的新股发行行政审核体制对于欺诈发行人来说永远可以称得上的“青山不老,靠山不倒”。高呼市场化的发行机制在沦为权贵们的利益交换和利益输送机制的同时,必然沦为掩护欺诈发行、造假上市行为之防空洞,这就是欺诈发行至今禁而不止的玄机之所在。

  相对于虚假信息披露等较轻的一般罪名而言,欺诈发行罪因其所特有的重罪警示作用,而被市场视之为悬在弄虚作假的证券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但在退市机制不到位导致欺诈上市行为罚不到位,尤其是欺诈发行罪借着“虚假信息披露”的提法躲了长达数年之久的猫猫之后,我国证券市场在法律基础尚不完备的条件下对一些前期欺诈发行罪“首例”案件的试剑意义不仅早已为人们所渐渐淡忘,这几年间更从无任何一例本应作为欺诈发行论处的后续案例能够被验明正身。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发布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关于“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刑事犯罪行为明确了具体的立案追诉标准,欺诈发行罪才得以借绿大地案重新祭剑。就此而言,尽管绿大地案也许并算不上中国股市欺诈发行案真正意义上的“首例”,但如果把此“首例”的意义视为“达摩克里斯之剑”的重出江湖,那么,其祭剑意义显然远远超过了前期那些不成文法之“首例”们的试剑。

  笔者认为,绿大地案的审结,值得引起人们关注的,不仅是对涉案犯罪嫌疑人经济刑事责任的追究,更重要的是对一直在给欺诈发行一路开着绿灯的IPO发行机制的反思。现在看来,“发审委+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发行体制与其说是市场化发行体制,毋宁说是官僚主义搭台、利益集团唱戏的非驴非马体制。在对涉嫌欺诈发行的发行人(包括公司法人和自然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机构和利益中人“刑不上大夫”的条件下,现行发行机制追求的所谓程序严格、形式合规的行政管制和市场约束,对于投资者来说,根本就不可能有什么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和诚信可言。只有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提高惩处效率,加大造假成本,才有可能真正从源头杜绝上市公司造假原罪的发生。这就难怪“达摩克利斯之剑”的重出江湖,足以受到市场的欢迎,就像“今日欢呼孙大圣,只缘妖雾又重来”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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