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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7-14 04:02 来源: 证券日报

  证券代码:002411证券简称:九九久公告编号:2012-037

  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序号原章程条款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1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2、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证券发行;(一)证券发行;

  (二)重大资产重组;(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权激励;(三)股权激励;

  (四)股份回购;(四)股份回购;

  (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

  (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十)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十一)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者做好议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个交易日内至少刊登一次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十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者做好议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个交易日内至少刊登一次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3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如下: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1、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程序

  公司制订或者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由董事会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并听取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2、利润分配政策决策机制

  董事会应就制订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预案,该预案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董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对于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还应形成书面论证报告,详细说明调整理由。

  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二)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审议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根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实际情况拟订后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2、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在认真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具体确定现金分红或股票股利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比例。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不得与本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

  3、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应该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独立意见。

  4、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互动平台等途径)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发生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予以披露。

  (三)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责履职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4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按照前述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在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和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提取任意公积金后,对剩余的税后利润进行分配。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二)公司在股利分配方面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股利分配。1、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2、公司在股利方面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股利分配;

  (四)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期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3、公司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进行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总额。

  (五)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

  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和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且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期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够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六)如股东发生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分配利润时,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序号原章程条款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1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2、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证券发行;(一)证券发行;

  (二)重大资产重组;(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权激励;(三)股权激励;

  (四)股份回购;(四)股份回购;

  (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

  (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十)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十一)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者做好议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个交易日内至少刊登一次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十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者做好议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个交易日内至少刊登一次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3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如下: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1、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程序

  公司制订或者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由董事会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并听取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2、利润分配政策决策机制

  董事会应就制订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预案,该预案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董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对于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还应形成书面论证报告,详细说明调整理由。

  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二)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审议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根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实际情况拟订后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2、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在认真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具体确定现金分红或股票股利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比例。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不得与本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

  3、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应该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独立意见。

  4、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互动平台等途径)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发生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予以披露。

  (三)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责履职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4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按照前述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在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和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提取任意公积金后,对剩余的税后利润进行分配。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二)公司在股利分配方面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股利分配。1、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2、公司在股利方面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股利分配;

  (四)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期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3、公司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进行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总额。

  (五)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

  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和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且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期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够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六)如股东发生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分配利润时,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序号原章程条款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1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2、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证券发行;(一)证券发行;

  (二)重大资产重组;(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权激励;(三)股权激励;

  (四)股份回购;(四)股份回购;

  (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

  (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十)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十一)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者做好议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个交易日内至少刊登一次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十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者做好议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个交易日内至少刊登一次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3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如下: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1、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程序

  公司制订或者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由董事会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并听取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2、利润分配政策决策机制

  董事会应就制订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预案,该预案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董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对于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还应形成书面论证报告,详细说明调整理由。

  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二)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审议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根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实际情况拟订后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2、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在认真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具体确定现金分红或股票股利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比例。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不得与本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

  3、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应该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独立意见。

  4、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互动平台等途径)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发生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予以披露。

  (三)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责履职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4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按照前述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在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和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提取任意公积金后,对剩余的税后利润进行分配。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二)公司在股利分配方面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股利分配。1、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2、公司在股利方面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股利分配;

  (四)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期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3、公司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进行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总额。

  (五)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

  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和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且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期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够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六)如股东发生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分配利润时,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7月2日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了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于2012年7月12日在江苏省如东县马塘镇建设路40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的董事9人,实际到会9人,其中独立董事3人。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董事长周新基先生主持了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以及参会董事人数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过记名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㈠、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增强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切实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和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要求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2012】27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政策相关内容做相应修订,修订内容详见附件《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章程》(修订稿)于2012年7月14日登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需要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㈡、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

  内容详见公司于2012年7月14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内容详见公司于2012年7月14日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需要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㈢、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内容详见公司于2012年7月14日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㈣、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议案》;

  内容详见公司于2012年7月14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公告》。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内容详见公司于2012年7月14日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董事、总经理朱建军先生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㈤、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12年7月31日召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内容详见公司于2012年7月14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

  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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