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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高压态势不减 证券市场硕鼠纷纷现形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26 02:27 来源: 证券日报

  编者按:中国证监会日前通报了五起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移送情况。其中包括证券公司“老鼠仓”第一案涉等案件——季敏波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案;典型的“抢帽子”操纵行为——大富投资、新思路投资和陈杰、国贸盛乾等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案;上市公司保荐人秦宣等人涉嫌内幕交易案以及惠顺装饰法人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等案件。

  多起涉嫌犯罪的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和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等各类违法违规案件,已被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本报记者 侯捷宁

  近年来,证监会始终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严格执法,坚决查处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和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将多起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一批批案件的查处不但净化了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也对不法分子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

  证券公司首例“老鼠仓”案曝光

  西南证券原副总裁获利2000万

  证监会日前披露了证券公司“老鼠仓”第一案的细节,西南证券原副总裁、证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兼投资经理季敏波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公司股票自营相关信息,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获利约2000万元,证监会于2011年10月12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目前,季敏波已被依法逮捕。

  2011年4月12日,“景谷林业”开盘后不久出现较大跌幅。对此,当日有媒体质疑“四千手大单让股价瞬间跌至跌停版,是乌龙指还是利益输送”。证监会核查发现,当日“景谷林业”集合竞价开盘价为11.43元/股;集合竞价阶段前后,托管于上海、浙江地区的“孙某某”等9账户(以下简称“孙某某”账户组)以接近跌停价的10.37-10.39元/股的价格区间申报买入“景谷林业”71.7万股;9:30:36,西南证券自营账户以10.36元/股申报卖出“景谷林业”44.98万股,与“孙某某”账户组成交36.18万股,占该笔卖出订单成交量的80%,导致“景谷林业”成交均价从11.43元/股迅速下探至10.37元/股。

  根据媒体的反映和交易监控,证监会对上述情况展开了初步调查,发现“孙某某”账户组与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时任副总裁季敏波存在关联关系。2011年7月26日,证监会对季敏波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季敏波于2008年9月进入西南证券,时任西南证券副总裁、证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兼投资经理,案发期间有权下达西南证券自营账户的操作指令,并可依据相关软件对该部门投资经理的股票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2009年2月28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季敏波利用职务便利掌握公司股票自营信息,通过其亲友控制的多个个人证券账户同期于西南证券自营账户买卖想同股票40余支,成交金额约5000万元,获利约2000万元。

  季敏波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有关规定,证监会于2011年10月12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目前,季敏波已被依法逮捕。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以来,证监会进一步加大了对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的查处力度。这种行为,也就是俗称的“老鼠仓”行为。本案是西南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涉嫌该项刑事犯罪第一案。涉案当事人季敏波作为证券公司(同时也是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利欲熏心,违背了职业操守,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公司股票自营相关信息,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性质特别恶劣。

  该负责人强调,季敏波的“老鼠仓”行为,可谓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不仅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利益,更是公然违背了资本市场“三公”原则,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于这种行为,证监会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保荐人秦宣

  涉嫌内幕交易被逮捕

  在我国,一些特定因素导致内幕交易容易发生,尤其是利用并购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案件较多,证监会日前披露的秦宣涉嫌内幕交易案就属于这种类型。本案当事人秦宣作为保荐代表人,理应知道国家禁止内幕交易的相关规定,但其内心深入却缺乏相应的敬畏,不仅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还自己操作账户买入相关股票。鉴于秦宣等人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证监会将本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秦宣被依法逮捕,目前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周某等人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仍在侦查中。

  2010年11月15日,证监会决定对“蒋某”等账户的一场交易行为立案稽查。

  调查发现,2010年8月中旬,北大国际医院集团和北大国际医院集团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决定,将北医集团持有的北医医药100%股权注入西南合成实施重组。9月27日,西南合成发布重组停牌公告。10月26日,西南合成发布公告,披露拟实施定向增发购买北医医药100%股权的重组预案。上述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

  西南合成重组项目由东北证券担任独立财务顾问,东北证券指派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秦宣(时任东北证券公司北京分公司深圳市场部副总经理)担任该项目的主办人、现场工作负责人。秦宣通过参加相关会议,履行相关职责等,知悉了西南合成拟收购北医医药这一内幕信息,并将该信息泄露给其朋友周某。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周某利用“蒋某”等账户买入“西南合成”股票597万股,交易金额8951万元;2010年10月26日至27日,周某卖出514万股,交易金额8399万元,盈利817万元。

  除泄露内幕信息外,秦宣还利用“任某某”账户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西南合成”股票9万股,交易金额140万元,获利23万元。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由于巨大利益的诱惑和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的性格,各国证券市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内幕交易问题。这从一个侧面表明,内幕交易案件多发与市场参与者的法律意识淡薄不无关系。在我国,许多人对内幕交易违法后果的认识不足。实际上,内幕交易之所以被法律明令禁止,是因为它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平等知情权和财产权益,扰乱了证券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运行秩序。

  该负责人强调,近年来,随着证监会打击内幕交易力度的不断加大,内幕信息知情人直接实施交易情况逐渐减少,但通过他人账户间接进行内幕交易或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的传递型内幕交易仍然较多。无论内幕交易多么隐蔽,最终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因此,希望潜在的违规者不要心存侥幸,中介机构等证券从业人员要加强自律,上市公司高管、实际控制人、业务关联方及从事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等有可能获悉内幕消息的人,对内幕信息要坚持“三不”原则,即不买卖相关证券、不泄露相关内幕信息、不明示或暗示他人买卖相关证券,远离内幕交易,以免触犯法律。如果发现市场中有内幕交易涉嫌的行为,希望投资者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让内幕交易者无处可藏。

  首例阳光私募“抢帽子”

  操纵市场案已被公安机关立案

  陈杰、国贸盛乾等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案是首例涉及阳光私募的“抢帽子”操纵市场案,涉及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操纵股票众多,荐股渠道涉及多家省级卫视和财经网站,且主要涉案人陈杰因“武汉新兰德”操纵市场案曾被证监会行政处罚。

  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陈杰、国贸盛乾的行为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罪,依据有关规定,证监会于2010年1月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并在刑事侦查中。

  2009年5月,证监会对陈杰、湖北国贸盛乾投资有限功盖涉嫌“抢帽子”操纵市场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08年4月,陈杰、国贸盛乾合谋,由陈杰以4名自然人的名义持有国贸盛乾一期基金1.2亿元份额,约占该基金总额的80%。2008年11月,国贸盛乾将国贸盛乾一期账户交由陈杰操作,陈杰和代飞等人在某证券营业部,通过ADSL专线交易国贸盛乾一期账户。

  2008年11月至2009年4月,陈杰利用其控制的北京天工精华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京楚联办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一方面收买李某、曹某、涂某等证券公司研究员,并指使张某等以证券分析师的名义在互联网发表荐股文章,另一方面雇佣张某、孙某等研究员在两家电视台财经栏目公开荐股。同期,陈杰指挥操作国 贸盛乾一期账户,在荐股文章发布前或荐股栏目播出前先买入或者持有相关股票,在荐股文章发布、荐股栏目播出当日或者下一交易日卖出股票获利。陈杰和国贸盛乾通过上述“抢帽子”操纵手法,先后交易55只股票,共计获利2488万余元。

  惠顺装饰法人利用他人账户

  买卖证券被处以3万元罚款

  日前,证监会对天津惠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顺装饰)法人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行为依法做出行政处罚。证监会认定,惠顺装饰法人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的相关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所述行为,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时任惠顺装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梁然宁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经查,2000年7月26日至2007年11月16日,惠顺装饰利用在银河证券天津大连道营业部(现已更名为银河证券天津新城西路营业部)、西南证券北京北三环中路营业部、联合证券北京北三环东路营业部(现已更名为华泰证券北京农展南路营业部)开立的惠顺装饰、王某某、张某某及张某等4个个人资金账户下挂的自然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最终亏损665万余元。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证券账户实名制是证券登记管理的基础性制度,是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确保市场透明公正的重要保障。《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此都有明确要求。

  该负责人强调,包括法人机构在内的广大证券投资者应以本人名义开户投资,不得将本人的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特别是法人机构不得违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不得出借证券账户。证券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应严格确保证券账户开户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身份真实,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实名对应。证监会将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证券账户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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