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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代神叼侠侣内幕交易第一案吹响民事索赔号角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04 03:39 来源: 证券时报网

  以内幕交易罪判处原系中信证券谢风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800万元,以内幕交易罪判处谢风华的妻子、原华泰证券安雪梅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190万元,追缴谢风华、安雪梅违法所得人民币767万余元。

  2012年1月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浦刑初字第2738号刑事判决书,以内幕交易罪判处原系中信证券谢风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800万元,以内幕交易罪判处谢风华的妻子、原华泰证券安雪梅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190万元,追缴谢风华、安雪梅违法所得人民币767万余元。

  在1月6日法院向谢风华、安雪梅送达刑事判决书后,谢风华、安雪梅未在上诉期限内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故谢风华、安雪梅内幕交易罪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据了解,谢风华原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发展融资业务部执行总经理,而在2009年3月进入中信证券之前,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副总裁兼投资银行业务五部总经理。安雪梅,原华泰证券投行部执行董事、保荐代表人。1997年12月,安雪梅加入华泰证券,一直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任该公司投行部执行董事。

  而谢风华、安雪梅夫妇除了按照判决书的规定,“回到社区后,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外,在判决生效后的两年之内还随时可能遭到众多中小投资者的民事索赔。谢风华、安雪梅内幕交易罪案虽然不是被小股东索赔的首例,内幕交易非法所得数额也远无法与黄光裕等内幕交易案相比,但因号称保荐代表人内幕交易的首案,无论刑案本身,还是后续的投资者民事索赔,都非常值得关注。

  股民提起索赔无受理障碍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民商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因谢风华、安雪梅内幕交易行为而造成损失的*ST兴业(股票代码600603)及万好万家(股票代码600576)投资者目前已经可以提起索赔了。今年春节后,笔者已经开始相关的准备工作,并随时会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南京召开的民商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也指出,“关于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案件,修订后的证券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当前,对于投资人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相关民事诉讼,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前置程序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受理,并根据关于管辖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管辖。审理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件是民商审判一项全新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包括对证券法适用的系统性司法解释。据业内人士介绍,最高院所称系统性的证券侵权司法解释已经多次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应该很快会正式出台。目前在受理层面,小股东提起的内幕交易民事索赔案件已经没有任何障碍。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范围

  参照相关内幕交易索赔理论,在谢风华、安雪梅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中,可提起索赔的*ST兴业及万好万家投资者至少应满足如下条件:在2008年12月17日至2009年5月25日之间卖出过*ST兴业股票的投资者,或者在2008年12月25日、及2009年6月30日至7月1日买入过*ST兴业股票的投资者;而对于万好万家的投资者,需在2009年5月18日卖出过万好万家股票,或者在2009年6月25日到26日买入过万好万家股票。

  符合上述条件,需要向谢风华、安雪梅提起内幕交易民事索赔的投资者,应首先向律师提供经证券公司营业部打印盖章的相关股票完整交易记录。初步判断符合条件后,律师将协助投资者完成全部起诉工作。 (作者单位: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

  友情提示: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联系电话:13701612286,地址:上海市欧阳路568号庐迅大厦23楼。

  谢风华、安雪梅内幕交易案虽然不是被遭股民索赔的首例,内幕交易非法所得数额也无法与黄光裕等内幕交易案相提并论,但因号称保荐代表人内幕交易的首案,无论是刑案本身,还是后续的投资者民事索赔,都非常值得关注。

  该案件中,对于违法所得767万的谢风华、安雪梅夫妇,谢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安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行政执法层面的大雷声,很明显已经与司法层面的小雨点脱钩,证监会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部门,通过刑事处罚对内幕交易严惩的目的无从体现。

  ·链 接·

  在2009年3月进入中信证券之前,谢风华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副总裁兼投资银行业务五部总经理。正是在国信证券期间,其通过国信证券厦门湖滨路营业部总经理陈如娟介绍,认识厦门大洲房地产集团董事长陈铁铭。2008年11月3日起,陈铁铭通过其本人及厦门大洲的证券账户开始在二级市场购买*ST兴业,并将此情况告诉了谢风华。2008年12月中旬,陈铁铭向谢风华说明,其公司当时持有兴业房产的股票不足5%,并向谢风华咨询收购及举牌等相关事宜,还让谢风华推荐律师。

  后经法院审理查明,涉及*ST兴业的价格敏感期为2008年11月3日至2008年12月24日,及2009年5月24日至2009年5月26日。自2008年12月17日至2009年5月25日,谢风华作为厦门大洲收购、重组兴业房产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自己购买并叫其妻子安雪梅购买*ST兴业股票。谢风华通过其控制的账户,买入*ST兴业股票共计11.5万股,获利人民币767.52元;安雪梅在明知相关信息系内幕信息的情况下,仍利用该内幕信息通过其控制的账户买入*ST兴业股票共计20.85万股,获利人民币近13.67万元。

  谢风华、安雪梅内幕交易罪案中涉及的万好万家股票中,法院查明天宝矿业借壳万好万家重组上市这一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为2009年5月12日至5月19日。2009年5月18日上午,谢风华在制作天宝矿业借壳万好万家的重组方案期间,作为该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自己购买并叫安雪梅购买万好万家股票共计121万股。其中,谢风华获利585.39万元,安雪梅获利168.5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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