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司法解释通过 允许适当推定原则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11 01:26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证监会人士5月10日在新闻通气会上回答第一财经(微博(http://weibo.com))记者提问时表示,最高法关于内幕交易的司法解释已经通过,但是还需要走一些程序。
去年年底,证监会原副主席桂敏杰曾表示该司法解释有望在今年出台。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有望在内幕交易案件中加大嫌疑人的举证责任,允许司法机关适当使用推定原则。“最高法的这项司法解释,将是对我们打击内幕交易的强有力支持。”上述证监会人士说。
内幕交易的证据认定是世界难题。证监会稽查局人士透露,几乎所有查办的内幕交易案件中,嫌疑人都是矢口否认。在行政调查期间,证监会可以使用一些客观证据,比如嫌疑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接近性、在内幕信息敏感期有交易记录等,推定其存在内幕交易行为。但是到了刑事司法调查和审理阶段,对证据的要求就要高得多。
证监会通报吴建敏等10起证券违法案件
中国证监会稽查局人士5月10日表示,证监会今年以来已经向公安部门通报了10起证券违法案件,这些案件均已被公安部门立案调查。未来两周,证监会将陆续通报相关案件。
上述案件中,证监会今天通报了其中的四起,分别是"中投合拓"未按规定披露持股信息案、江苏开元国际集团涉嫌内幕交易案、招商证券李黎明涉嫌经济犯罪及证券违法违规案,以及原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委员吴建敏违法违规案。
其中,证监会稽查局通报原招商证券保代李黎明三宗罪:职务侵占招商证券资金3000万元、涉嫌漫步者内幕交易,以及违规持有拟上市公司股权、涉嫌PE腐败。
通报称,2008年至2011年,李黎明作为招商证券保代团队负责人,在负责保荐深圳漫步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351.SZ)等多家公司证券发行项目的过程中,以自己持有的股权并购控制的上海嘉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多个平台,通过虚构中介业务的方式,侵占招商证券公司资金3000万元。李黎明上述行为涉嫌构成经济犯罪。
2011年3月初,漫步者拟定2010年利润分配方案。李黎明作为漫步者公司上市保荐团队负责人,利用其弟的账户在敏感期内交易漫步者股权,买入281万元,实际获利9万元构成内幕交易。
此外,2010年3月,李黎明在担任江西西林科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保荐团队负责人期间,以实际控制的上海嘉晨名义,出资3000万元购买江西西林科5%股权。此举违反了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规定,证监会将按照有关程序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对李黎明案以"行为相当恶劣、性质非常严重、警示意义特别突出"加以形容,称其为证券公司投行业务的"害群之马"。
稽查局还通报了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原委员吴建敏涉嫌证券违法违规案件的情况。吴建敏已经因为在参与重组委审核时没有履行回避义务而被解聘。
吴建敏是原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公司总经理。去年年底,证监会查实吴建敏利用他人账户持有ST圣方股票,并且未按照履行回避义务,参与审核了该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事项。在解聘吴建敏的并购重组委委员职务之后,证监会顺藤摸瓜,又查实了吴建敏涉嫌内幕交易的情况。
经查,吴建敏从2002年5月开始,借用其朋友苏某某的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在2009年到2010年期间,吴建敏利用其为上市公司提供资产评估和审计服务的职务之便,获取内幕信息,买卖科达机电(600499.SH)、祁连山(600720.SH)等股票,构成内幕交易。
此外,吴建敏还曾在红太阳(000525.SZ)拟发行股份股权项目提供评估服务期间,存在法定禁止期内违法买卖股票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证监会将按照程序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目前,吴建敏涉嫌内幕交易的情况已经移交公安部门。吴建敏已经被实施边控,尚未逮捕。
何谓内幕交易
所谓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违法行为。通俗地说,这是一种证券市场的舞弊行为,类似于玩扑克游戏中偷看底牌的作弊活动,对参与市场交易的其他投资者而言极不公平。
内幕交易行为有三大构成要件
从内幕信息的范围看,凡是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均可认定为内幕信息;
从内幕人员的范围看,除了公司内部人员外,通过骗取、套取、偷听、监听或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也可认定为内幕交易行为主体;
从内幕交易行为方式看,包括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泄露内幕信息和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等3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