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购车出门旅游频遇霸王条款 呼吁法治监管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02 06:49 来源: 法制日报关注理由
“霸王条款”存在已有多时,曾数度“跻身”消费投诉的榜首。多年来,有关部门也一直重点整治“霸王条款”,但其生命力可谓相当“顽强”。刚刚过去的“五一”小长假,又是一次消费“旺季”,在这个节点上,上海、浙江、江苏等地有关部门再次出手整治“霸王条款”,引起社会关注。
□视点关注
本报记者杜晓
本报实习生公言霞
“五一”出游,已是近年来不少群众“过节”的固定“节目”。但是,旅游消费中的各类“霸王条款”也是连年来让消费者很受伤的痼疾。今年“五一”前夕,上海市、江苏省镇江市相继开展整治“霸王条款”的行动,其中对旅游合同进行了重点整治。
而在此前,浙江省工商局、浙江省消保委也联合发布通告,在全省范围内公开征集消费领域合同“霸王条款”,并对过往8大类格式条款备案情况“回头看”,对8大类以外的社会热点领域如网络交易及服务、快递等展开大检查。
所谓“霸王条款”,按照业内人士的专业解释,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
令人深思的是,“霸王条款”在各类商业领域长期存在,广大消费者也深受其害,却鲜见得到真正有效地治理。
“霸王条款”常“见面”
为便于消费者鉴别什么是“霸王条款”,浙江省工商局及消保委专门公布了一批主要消费领域常见的“霸王条款”,它们是:
该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商家促销对赠品质量概不负责;本楼盘广告为要约邀请,一切图片、文字说明以合同为准;甲方提供代为上牌服务中出现交通事故,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
除去以上的“霸王条款”,房地产行业一直被认为是“霸王条款”肆虐的重灾区。
北京市公务员王政对《法制日报》记者说:“我去年买房子时,开发商说小区里有很大一片绿地,现在要交房了,我们去看时,一大片地上除了好多变电箱外,几乎没有绿色。”
王政见此情景,萌生了退房的想法,却发现当初签订的合同中有如下条款,“出卖人在售房过程中向买受人提供的图纸、资料、宣传广告等,除有特别说明的外,均仅供买受人购房参考,不得视为合同内容条款,出卖人享有最终解释权”。
“胳膊拧不过大腿,最后也只能将就着把房子买了。”王政无奈地说。
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根据上一条款的解析,广告即使未载入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如果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即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北京市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购房者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我买房时先签了认购书,交了10000元诚信金,后来又补交了20000元。我月薪6000多元,但房产商要求开月薪9000元的工资证明,单位这边实在开不了,于是想换个小房子,但开发商不让换,钱也不给退。”
这名购房者发现,他在此前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本认购书签订7日内,认购人未能交纳首付或与出卖人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认购人所付诚信金不予退还。”
对此,刘俊海认为,上述条款仅对认购人未能签订合同情况进行约束,未对出卖方进行约束,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返还诚信金。
为了进一步弄清“霸王条款”给人们生活造成的影响,记者在北京市随机走访了数名消费者,几乎所有人都认为,在实际生活中,“‘霸王条款’很多,经常都能接触到”。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告诉记者,去年,北京市消协也曾向社会征集各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及其相关案例,今年浙江省工商局向全省公开征集“潜伏”在消费领域合同的“霸王条款”,这表明“霸王条款”的问题已经得到了相关主管部门的重视。
“事实上,‘霸王条款’存在于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尤其在一些垄断性公共服务行业。如电信、银行、供电供水等部门,这些条款严重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而又由于其垄断性地位,消费者虽怨声载道,却只得‘忍气吞声’。浙江省工商局向全省公开征集‘霸王条款’,正好给群众一个发出自己的声音、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渠道,通过征求民意,集中民智,群策群力,进而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一手资料,通过对搜集的资料进行研究,寻找解决措施,将相关法规进一步完善。”邱宝昌说。
积压多年难以更改
记者走访发现,除了买房外,买车同样也极易遭遇“霸王条款”。
在一家外资企业北京公司上班的郑诚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在他的购车合同中就有这样一条规定,“购货方在接到供货方提车通知某个工作日内需将全部余款付清提车,逾期首付款不予退还,车辆的所有权归供货方所有”。
对此,刘俊海认为,根据担保法和合同法有关规定,首付款相当于预付款,不同于定金,不能没收,只能是退还或抵作货款,卖方没有权利对预付款进行没收。另外,条款只规定了消费者逾期付款的责任,却只字不提销售商逾期交车的责任,也没有关于销售商交车时存在问题的责任。而实际中,关于销售商逾期交车的投诉很普遍,这样单方面约束消费者的规定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郑诚告诉记者,目前汽车销售商提供的汽车购销合同样本上,大多注明了消费者如果违约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对经销商违约应该承担什么责任的却很少。“作为消费者,我们并不会特别留意合同上约定的具体事项,也不了解经销商违约后应承担什么责任、给自己什么赔偿”。
在记者随机采访的消费者中,有一部分消费者认为,“对于形形色色的‘霸王条款’,最令人头疼的一点就是侵害方式变化隐蔽,消费者不易发现”;还有一部分消费者认为,“霸王条款涉及的消费领域太广,防不胜防”;大多数消费者认为,“上当之后无法维权,往往不得不自认倒霉,花了冤枉钱还得受窝囊气”。
“既然敢出霸王条款,就会有压人的霸王气势和条件。作为个体的普通消费者很难与之抗衡。”一名接受记者采访的消费者这样回答。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格式合同不能更改、补充协议难增加是当前各个行业的潜规则,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难度。“从我们受理的涉及商品房投诉中,开发商推出的格式合同是多年来让广大消费者十分头疼的老大难问题。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目前,消费者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大多是开发商事先拟好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之所以让广大消费者头痛,原因在于开发商经常堂而皇之地利用格式合同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排除消费者的主要权利。近年来,消费者由于格式合同而受到侵害的案例比比皆是,有的消费者告到法院,也大都败多胜少”。
事实上,形形色色的“霸王条款”存在已经很长时间了,但却没有得到过真正有效的治理。
以被消费者诟病多年的“预存话费设有效期”问题为例,直到去年年底才得到运营商的正面回应。当时,中国移动宣布,从2012年1月1日起,对新入网用户将不再推出设置话费有效期的产品,而“有效限制”的存量用户,也将在2012年的二季度后得到“松绑”。
据悉,根据工信部的指示,国内三大电信运营商均将全部取消手机话费有效期。此前,市面上“有效期”分两种:一是“充值卡有效期”,是指卡内现金必须在某一时间段内被充入号码内,否则失效;另一则为“预存话费有效期”,消费者将话费充入号码后,必须在某一时段内消费完毕,若金额没消费完,手机便进入仅能接听、无法拨出的保号期,如不再充值延期,就会被锁定号码,消费者必须再次充值才能激活沉淀余额。
运营商的这种做法一直被用户所诟病,被指属于“霸王条款”。话费的有效期最长仅为360天,导致一些消费者为了保住号码而不断充值,账户内金额越充越多。
“手机话费到期不退,这明显是侵占消费者权益,可这‘霸王条款’竟然存在这么多年才取消,难道不值得去反思吗?”一位消费者对记者说。
在记者随机采访的消费者中,一部分人认为,“霸王条款”长期横行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个别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还有一部分人认为“由于消费者是以个人形式面对集体形式的商家,存在心理弱势,面对‘霸王条款’往往选择息事宁人”,而绝大多数人认为,原因在于“政府职能部门对‘霸王条款’监管不力或者监管责任在部门之间相互推诿”。
“由于买卖双方的地位不平等,进而是交易的不对等,产生了各种‘霸王条款’的横行,严重影响了和谐消费。”邱宝昌说。
刘俊海说:“‘霸王条款’屡禁不止,所以更需要行政机关出手监管,这样才有利从源头上遏制‘霸王条款’的滋生和蔓延,对‘霸王条款’进行全面清理体现了服务型政府的理念。”
遏制“霸气”还需法治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浙江省工商机关相继对各商业银行、保险企业、房屋开发企业、汽车销售维修企业开展了霸王条款整治工作,清除汽车类合同霸王条款2500多条,规范3568家汽车销售维修企业、3596份汽车类合同;依法修改银行合同条款350条,规范79类消费贷款合同;依法修改保险合同条款2100多条,规范577类保险合同;全面规范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记者在随机采访消费者中还提出了这样的问题:“你认为如何做才能最为有效地抑制‘霸王条款’?”
对此,有一部分消费者认为,“绝大多数的消费者在‘反霸’方面的能力都比较弱,应该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与维权意识”;还有一部分消费者认为,“通过法律手段对格式合同制定者和提供者的行为进行规范和制约,以避免‘霸王条款’的涉入”;而绝大多数消费者认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切实负起职责,以群众利益为出发点,依据法律规范商家拟定的各种消费条款,对经批评教育仍不纠正的商家施以经济、行政处罚”。
“要对‘霸王条款’进行彻底整治,光靠群众的力量很难解决,需要政府部门对不公平条款进行管制,通过法律规范的手段进行治理,使其法治化、制度化,减少直至杜绝各种‘霸王条款’的再度出现。”邱宝昌说。
记者了解到,针对形形色色的“霸王条款”,全国各地都在法规上作出了相应规范。
据了解,自2002年4月25日浙江省人大通过《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以来,浙江工商机关根据这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有效地对与消费者利益关系密切的八大类18个行业格式合同进行监管。
去年,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对《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修改后规定,今后,凡是对违法合同条款拒绝改正的,最高将被处以5万元罚款,并被记入信用记录。
“关于‘霸王条款’的法律规制,在合同法中有相关约束政策,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解释性文件,实现合同法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有相关规定,但过于简单,需要进一步细化相关政策措施。”刘俊海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