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5月13日 07:49 来源:法制日报
时间:5月12日
地点: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没有受贿,检察机关的指控我全部不认可,检察机关的笔录中记录的不是真实情况。”
5月12日上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坐在被告人席上的山西省大同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长王雁峰当庭否认检察机关的指控。
今年1月份,山西省纪委通报5起官员腐败案件的消息一经刊发,就得到将近250家媒体的争相转载报道,这其中就包括王雁峰涉嫌受贿千万元的案件。
但是,在今天的庭审中,王雁峰的辩护律师却为其做了无罪辩护,王雁峰也从开庭伊始便对自己在接受调查、审讯期间所认可的询问笔录一概予以否认——这一切都使这起案件更加扑朔迷离。
当庭否认指控
今年59岁的王雁峰,1998年开始担任大同市副市长,分管工业、财政以及税务方面工作。
根据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显示,2007年7月,被告人王雁峰通过北京金泽源农业生态有限责任公司经理金云康(另案处理)收受大同市南郊区高山镇段家小村东梁煤矿、大同市南郊区云岗镇窨顶沟联营煤矿矿主李克伟(另案处理)1000万元。收受此贿赂后,王雁峰利用其担任大同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于2007年8月同意将大同市政府已报请山西省安委会关停的东梁煤矿予以置换保留,2007年9月同意将大同市政府已报请山西省安委会关停的窨顶沟联营煤矿予以置换保留。
此外,检察机关指控,2002年被告人王雁峰在担任大同市副市长期间,大同硅铝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刘严为其装修住房,王雁峰未支付装修款。2006年,刘严向王雁峰提出让其帮忙将硅铝公司租赁用地转为政府奖励用地,被告人王雁峰予以允诺。
据了解,在此前的调查讯问笔录中,王雁峰对于检察机关的起诉内容均表示了认可,并且在询问笔录上进行了签字画押。
但是,在今天的庭审中,王雁峰却表示自己的笔录是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才签字的,并声称“检察机关作为证据出示的笔录不是我供述的,是办案人员替我写的,打印好后我签字的”。
对于王雁峰的翻供,公诉人表示,被告人在检察机关的调查讯问的过程中,形成了比较稳定一致,并且和其他证人证言相吻合的口供,所以这份庭前口供的真实性应予以采纳。
千万贿款之争
“检察机关指控王雁峰涉嫌受贿一共有两起事实,其中一笔就是煤矿矿主李克伟行贿的一张1000万元的银行卡,对于这笔钱的指控,我们认为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开庭前,王雁峰的辩护律师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事实上,这张卡王雁峰根本就没有接受,就没有进过他的口袋,也没有实际掌控过。”
根据检察机关提供的情况,2007年山西省进行煤矿的整顿工作,在大同市经营煤矿生意的李克伟掌管的东梁煤矿的名字出现在了大同市即将关停的煤矿名单上。随后,李克伟请王雁峰的至交金云康前往王家当说客,请分管此事的王雁峰“高抬贵手”。
根据王雁峰的供述,他当时对金云康说“李克伟这个人爱记黑账(将行贿进行记录),你不要管他的事”,并表示“要帮忙可以,这事不是钱不钱的事,关键是必须要区政府出文件报到市政府,找一个煤矿替换东梁煤矿”。
两天后,金云康带着李克伟给其的存有1000万元的银行卡来到王雁峰家。根据证人金云康的证言,王雁峰表示“你先拿着吧”。
在此期间,大同市有关部门下属的众鑫房地产公司的经理李冀南向主管领导王雁峰汇报工作时,表示在呼和浩特市的项目资金出现困难,希望王雁峰帮助解决部分资金。
不久,王雁峰作为中间人,希望金云康帮助李冀南的公司解决资金困难,金云康就将上述1000万元汇给李冀南的公司,借给李冀南使用。
根据证人李冀南的证言,2009年,金云康称他和李克伟合伙开办的公司资金遇到困难,他已请示过王雁峰,王雁峰同意先把1000万元打回到金云康和李克伟合伙开办的公司账户上。由此,李冀南分期分批将上述1000万元打到金云康的个人银行卡上。
金云康则在证言中表示,上述1000万元基本用到了公司的运转中。
“依据整件事情的链条关系,足以证明被告人王雁峰主观上没有收受李克伟1000万元的故意,客观上被告人也没有收受这1000万元的行为。”王雁峰的辩护律师说,“在整起事件中,王雁峰不过就是作为中间人介绍金云康借钱给李冀南。”
同时,王雁峰的辩护律师称,李冀南在将1000万元还给金云康后还支付了100万元的利息。为此,王雁峰的辩护律师出示了由银行方面出示的银行凭证以及众鑫公司出示的相关说明。
对此,公诉人表示,在金云康和李冀南的证言中都表示了上述1000万元是属于王雁峰的钱,同时,李冀南和金云康为了帮助王雁峰掩盖受贿事实,还制定了“虚假协议”表明1000万元属于借款,和王雁峰没有关系。
激辩15万装修款
和前一笔1000万元的涉嫌受贿款相比,这笔15万元未支付的装修款,就有些小巫见大巫的意味。不过,根据刑法,受贿15万元也将受到10年以上的刑罚,所以控辩双方的辩论仍然异常激烈。
辩护律师称,涉嫌行贿的大同硅铝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刘严和王雁峰是朋友关系,是在2000年开会时认识的,从此之后互有往来,每年的节假日和平时刘严都去王雁峰家串门走往。正是基于这种关系,2002年,王雁峰分到新房后,王雁峰委托刘严为其办理装修,人员及材料由刘严先垫付。
对此,公诉人指出,刘严的大同硅铝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属于王雁峰主管行业中的重点公司,两人属于主管领导和被主管的关系,“就说是交朋友,以大家的常识来说,这样的关系仅是单纯的朋友,不足为信。同时,在房子装修好至今,王雁峰都从来没有表示过要给钱”。
“我说过。”坐在被告人席上的王雁峰突然显得有些激动,甚至比划了起来,“我曾经说过要给他五六万用着,但刘严说不用,到时候再说。”
根据起诉书显示,公诉机关之所以认定这笔未支付的装修款为受贿款,是因为2006年刘严向王雁峰提出让其帮忙硅铝公司租赁用地转为政府奖励用地时,王雁峰予以了允诺,即是为刘严谋取了利益。
王雁峰的辩护律师则认为,在王雁峰和刘严的笔录中都显示,刘严向其提出土地转换事宜后,王雁峰当时并没有按照刘严的请求办事,而是让刘严自己去谈,并不存在为刘严谋利益的具体事实。
本案庭审持续了5个多小时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目击者:本报记者赵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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