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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二手房7月11日起按评估价征税

2011年06月10日 11:08 来源:深圳商报

  二手房按评估价征税 7月11日 实施 成交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实行按计税参考价格核定计征各项税款

  【深圳商报讯】(记者 万红金 通讯员 周志军 李鸿炜)昨日上午,深圳市地税局联合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明确,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同意,定于2011年7月11日起,深圳对存量房(即二手房)交易成交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实行按计税参考价格核定计征各项税款。  “阴阳合同”扰乱市场秩序

  深圳市地税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杨龙介绍,近年来,存量房交易已经成为我国房地产市场交易的主要力量,但是,在交易过程中,签订“阴阳合同”虚报成交价格的现象也愈发普遍。这不仅扰乱了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有损交易的公开、公平原则,致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也影响了房地产市场主管部门对市场交易情况真实性的了解和判断,还造成较大的税收漏洞,削弱了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效果。

  据介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专门下发《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要求各地从2011年7月起试点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即对价格偏低的房产交易实施评估核定征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也明确提出要“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据介绍,深圳出台此项措施,是为认真落实国务院有关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要求,根据上述有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我市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启动存量房交易税收评估核定方面的一系列筹备工作,并由市财政委牵头成立了由市财政委、市地税局、市规划国土委、市政府法制办和市住房建设局组成的市房地产评估征税工作领导小组,对存量房交易税收评估核定涉及的各项具体工作进行了研究和部署,制定了工作实施方案和具体操作流程,并委托市规划国土委下属的市国土房产评估发展中心开展相关的房产评估工作。经过一系列准备工作,并报市政府同意,我市将于2011年7月11日起正式实施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工作。开展此项工作,不仅是我市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一项措施,也有利于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正当权利,创造依法纳税、公平税负的良好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计税参考价格将定期更新

  深圳市地税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杨龙介绍,此项措施实行后,税务部门将对房产交易申报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行为按计税参考价格进行核定。也就是说,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以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成交价格为依据,但申报的成交价格低于我市制定的计税参考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将按计税参考价格核定计征各项税款。该计税参考价格由市地税局和市规划国土委委托市国土房产评估发展中心根据房屋的坐落地点、建筑结构、历史交易价格或建造价格、同类房屋先期交易价格等因素制定,依照房地产估价相关规范和标准评估得出。其将作为税务机关判断纳税人申报的合同成交价格是否偏低以及核定计税价格的主要依据。存量房交易计税参考价格将根据深圳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的情况定期进行更新,并经市财委、市地税局和市规划国土委确认后使用。存量房交易涉及的税收政策、税率仍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办理程序、实施细则已确定

  记者了解到,存量房交易涉及的各项税收,由我市地税部门委托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在办证环节代征。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作为存量房交易税款的代征单位,目前转移登记办文指引、办理程序、税费一览表、格式表格等内部工作流程及其相应的实施细则都已确定。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工作实施后,税务部门和规划国土委将继续加强沟通协作,严格落实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做实做好存量房交易中的计税价格核定、转移登记、税费征收等相关工作,为纳税人提供更多、更好、更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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