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6月28日 06:45 来源:北京青年报
国务院国资委颁布两《办法》———
本报讯 中央企业须对境外出资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规划。记者昨天从国务院国资委获悉,刚刚颁布的《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范要求,既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作出了较为完整的规定,又对境外经营中普遍存在且易引发国有资产流失的个人代持股权、离岸公司监管、外派人员薪酬等特殊业务提出了规范要求。
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几年来,中央企业境外经营规模迅速增长,境外经营领域逐步拓展,境外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日趋复杂。许多中央企业在实施“走出去”战略的过程中,重视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创造了不少好做法、好经验,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应当看到,在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管中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有的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尚不健全,内控机制不完善,管理责任没有落实;有的企业在境外资产运营中风险意识不强,重投资、轻管理,可能影响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的安全。
据介绍,《境外产权管理办法》规范了境外国有产权登记和评估项目管理,对境外企业产权转让等国有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核权限、基本程序、转让价格、转让方式、对价支付等做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红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基本原则,规范了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设立离岸公司等事项。《境外资产监管办法》明确了国资委、中央企业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责;提出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及后续管理过程中各个关键环节的管理要求;明确了境外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各项基础管理工作的原则性要求;规定了境外企业重要经营管理事项的报告程序、内容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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