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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药界定不明 未在中国上市是假药引质疑

2011年07月06日 09:33 来源:法治周末

  治病救人是医学伦理追求的最高境界。为了救人,医院建议患者家属购买了国家目前还没有批准上市的美国药,意外的是,在使用完这种药后,患者因其他原因死亡,从而引发医患纠纷。值得关注的是,这个特殊的纠纷引发了大众对医学伦理与法律规定冲撞的深刻思考

  ---专访国际人类基因组织( HUGO)伦理委员会委员、卫生部医学伦理学专家委员会委员翟晓梅教授

  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临床医学中心临床生命伦理学部专家David·Wendler先生

  本报记者 郝佳 黄希伟 本报实习生 武杰

  同仁医院为救患者使用未在中国批准上市的药物一事,其事实和是非曲直要由司法机关进行最终的认定,而案件背后所折射的医学伦理和法律的冲突与碰撞却值得我们深思。在法治的环境下,如何维持正常的医患关系,如何合理解决医患纠纷,如何既能维护患者的权益又能控制医生的职业风险。结合本案,就相关问题,《法治周末》记者专访了国际人类基因组织(HUGO)伦理委员会委员、卫生部医学伦理学专家委员会委员翟晓梅教授和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临床医学中心临床生命伦理学部专家David·Wendler先生。

  救命违规可获伦理辩护

  《法治周末》:对于一个感染"超级细菌"的重症病人,医生推荐使用未在市场上公开销售的药品,这种行为是否符合医学伦理的要求?

  翟晓梅:对于这种超规范用药行为的道德判断,应当基于具体的情景才能作出。如果有正当理由,是完全可能得到道德上的辩护的。关键是首先要弄清事实,作出所谓的事实判断,才能最终作出道德上的价值判断。

  《法治周末》:对于本案而言,什么是正当理由?

  翟晓梅:根据记者对本案例了解的情况,医院针对患者的感染情况,进行了细菌培养加药敏试验,结果证实患者所感染的细菌对绝大多数现有的抗生素不敏感,经医院组织相关专家会诊讨论并查阅了相关文献资料,认为多粘菌素B可能会有疗效。但国内已有的口服用药效果不佳,因此患者家属希望使用注射药品。如果案例的情况就是如此的话,医生为了挽救患者的生命,积极寻求各种可能的救治方法,这在医学伦理学上无疑是正确的。

  《法治周末》:多粘菌素B在我国是有被批准进口销售的品种的,也就是说通过正规渠道可以购买得到,但是同仁医院的医生推荐的却恰恰是未经批注的品种,医生的这种行为是否也有不当之处呢?

  翟晓梅:问题似乎就是集中在注射用药目前尚未在中国上市。不过在这个案例中,我们也要考虑一个特殊的情景,这就是如果有效的治疗药物是现有的可得的,当然应当在规范范围内选择使用,而在本案中,被认为有效的注射液恰恰是尚未在中国上市的药物。那么,从医学伦理学的观点看,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下,就应该存在某种例外。这种例外的唯一目的应该是为了挽救患者的生命,这应该成为医生所追求的最高价值。

  Wendler:医生为了挽救患者的生命,积极寻求各种可能的救治方法,看不出在伦理学上有什么错误。法律也应该有特殊情况下的例外。特别是在紧急的、急需挽救生命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法治周末》:任何医疗行为都是有伤害的,同一种药用在不同病人的身上也会有不同的效果,能够完全排除李某就是因注射同仁医院医生所推荐药物而死亡的可能吗?

  翟晓梅:病人死亡与用药是不是有直接因果关系,这是个医学问题,需要医学科学界作出判断。

  现代医学发展到今天,医学知识和医疗技术都有令人惊奇的进步,技术大大增强了人们的能力,很多以往令医生束手无策的疾病现在都可以得到治疗。不过,如果因此而认为医学科学是万能的,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起死回生,那就大错特错了。

  《法治周末》: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对于未经批准的药品,是不能进口销售或使用的,本案的涉案医生显然是违反了这一规定,药监部门也认定医院使用了假药,并将对医院进行处罚,对此,两位专家怎么看?

  翟晓梅:显然医生是违反了相关的规定,不过我们也应该考虑医生违背规定的理由和具体的情景。刚才我已经讲过,如果医生是为了挽救患者的生命,为了更为重要的价值,医生的行为就很难说在道德上有什么过错。

  有关的规定是很重要的,尤其是对关乎患者生命安全的医药,这是为了保护患者。但是法律法规总是一般性的,没有考虑到特例的情景。这样的法规应该为特殊情景下挽救患者生命的措施的合法性开一扇门。应该保护为了患者利益而这么做的医生不会受到法律的惩处。这样的法律才是公正的。

  Wendler:医生是高风险职业,如果越来越少地有医生愿意承担责任,而是每天必须要考虑如何规避风险,尤其是来自法律的风险,那么医生还有多少精力和勇气用来为病人寻找有效的治疗途径?如果医生为了避免诉讼,仅仅是按部就班地治疗,那么最终受损的只能是患者本人。

  《法治周末》:本案中,医院方面一直强调推荐使用多粘菌素B注射液的决定是由一个医疗小组作出的,而非医生的个人行为,这是否是在有意地保护某个医生?

  翟晓梅:一般对于超常规用药,或者某种非常的治疗方法,在伦理学上,通常强调要尽量避免由某个医生自己决定,而是应该希望听听至少另外专家的建议,由一个医疗专家组作出决定,这是出于对病人利益和安全的考虑,也避免有某位医生武断的个人判断而损害患者利益。

  界定"假药"应有例外

  《法治周末》:现实中,医生推荐患者外购药品的情况比较普遍,对于外购药品的行为,是否应当禁止呢?

  翟晓梅:据我所知,我国有些罕见病患者的用药就一直是通过本案这种形式获得。如果禁止,患者的生命和健康就得不到保障。可见,简单地禁止恐怕并不是最有利于患者的。当然也不是说鼓励医生来违背法律,而是说法律应该考虑到某些例外的情况,应该考虑到为了患者的利益而这么做的医生不受到法律的惩处,否则这也是不公正的。

  《法治周末》:本案的另一个焦点就是"假药",同仁医院的医生推荐患者使用的药品是符合药品管理法规定的"三无"(无批准文号、无中文标识、无进口药品必须的注册证号)药品,进而被药监部门认定为"假药",你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翟晓梅:根据我国有关权威管理部门规定中对"假药"的界定,该药似乎是属于假药,不过我们还应该注意到的事实是,由于该药早已经美国FDA批准在美国上市使用,也存在科学上的证据对该患者感染的细菌有效,那么,该药在科学上是"真药",而不是假药。它只是按照规定中的定义属于"假药"。这一点,我觉得让公众知情也是很重要的,否则真的会引起患者和公众的误解。这会大大损害到公众和患者对医务界的信任,医患之间的信任建立是一个长期的艰难的过程,但是可以顷刻之间失去这种信任,医患之间的信任危机会导致不堪设想的后果,因此,在处理任何一个医疗案例都应该实事求是,谨慎,要考虑长期的影响。试想,今后医生出于对自身安全的考虑,不再进行任何积极的有风险的医疗救治时,患者就会面临着真正的风险。

  《法治周末》:既然疗效很好,为什么不能在中国市场上销售?

  翟晓梅:由于种种原因,近些年来我国有关权威管理部门在处理国外好药进口在中国上市问题上非常谨慎,有许多医生和患者感到不少有效的、急需的药物无法得到审批在中国上市,比如抗肿瘤的化疗药物。目前,耐药菌株日益增多,国外新研发的有效药物进不来,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国内临床需要,据说,这已经成为一个问题。所有的规定都应该是真正有利于病人的,特别是在紧急的、急需挽救生命的情况下,规定应该给这些例外的情况开一扇门,给生命开一扇门。

  Wendler:在普遍规范之外,应当有特别的规定,如果没有,那么应当及时增加。

  《法治周末》:病人或病人家属是否知情同意,是不是医生或医院免责的正当理由?

  翟晓梅:知情同意是指医生有义务把诊断和治疗的种种可供选择的办法和利弊,包括不利的后果,告诉给患者,从患者那里获得对医生选择的治疗方案的同意。为什么需要知情同意?知情同意是尊重患者的自主性,从而可以保护患者;另外,知情同意也有责任转移的作用,通过知情同意,患者知道干预的可能风险,一旦风险发生,要共同承担。

  《法治周末》:在其他国家,是否也有与我们今天所谈到的案子相类似的情况,一般都是怎样处理的呢?

  Wendler:对于这种特殊的、紧急的、需要挽救生命情况下的特别用药行为,都会有相关的法律来进行特别的规定,一般都会给这些行为开一个口子的。

  《法治周末》:科学、伦理和法律之间,医生应当作何选择?

  翟晓梅:医疗行业,从本质上讲是伦理性很强的一个专业,仅仅依法治医是远远不够的。医学也是专业性非常强的科学,自律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是底线,而伦理标准才是每个医生都应该追求的最高理想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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