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7月06日 09:43 来源:法治周末
一纸协议就将海外投资巨额亏损转嫁给总公司,由国家埋单,肇事者中国铁建倒可置身事外。
国资委新规既出,矛头直指央企负责人,中国铁建是否会成为第一个祭剑者,公众拭目以待
本报记者 马树娟
7月1日,由国资委制定的《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这也是国资委首次专门针对中央企业海外资产管理和监督出台的系统性政策文件。
两份文件首次明确,央企是其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央企及其各级子公司的有关责任人员,如果因为管理不当,未履行对境外国有产权的监管责任,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还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国资委终于亮出监管利剑,舆论纷纷猜测谁会是第一个祭剑者。
就在此时,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铁建)走入公众视野,因其向母公司中国铁路建设总公司(下称中铁建总公司)转嫁沙特项目亏损一事而陷入舆论漩涡。
2009年,中国铁建与沙特阿拉伯签署了协议,施工完成沙特麦加萨法至穆戈达莎的轻轨铁路项目。随后,因实际工程量比签约时预计的工程量大幅增加等原因,中国铁建预计将发生41亿元亏损。
今年年初,中国铁建与中铁建总公司签署协议,约定自2010年10月31日后,由中铁建总公司行使及履行中国铁建在该项目总承包合同项下及因总承包合同产生的所有权利义务。
“儿子”犯错“老子”承担,这在国资委新规实施后显然是不被允许了,那么,中国铁建的相关负责人会不会被依规定追责?国资委的新规又能在多大程度上遏制央企海外投资的随意性?
央企海外投资冰火两重天
为了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参与国际竞争和争夺国际话语权,近年来央企“走出去”的热情日渐高涨。金融危机以来,央企海外直接投资的规模急剧扩张,很多央企更是拿出了“抄底”的魄力与豪情。
不可否认,央企“走出去”的确取得了一些成绩,“尤其是一些并购项目是从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的,对保障国内能源供应和产业链的完整来说具有极大的战略意义。”国资委研究中心企业发展部部长王志钢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国资委的调查数据也显示,截至2009年年底,央企境外资产超过4万亿元,当年利润占央企利润总额的37.7%,甚至有的企业境外项目利润占到了公司利润的50%。
当然,央企海外投资不仅有亮丽的成绩单,也有苦涩的报亏噩耗。
细数国企海外投资战败案例,并非只有目前身处舆论漩涡的中国铁建一家。国资委的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中国企业当年海外的并购亏损达到了上千亿元。
可以说,海外大单对央企充满了诱惑,一些企业寄希望通过巨额并购抢夺资源或市场先机;有的则将其视为“面子工程”,甚至炫耀的资本,而贸然出手的结果只能是折戟而归。
王志钢对《法治周末》记者说:“央企海外投资刚开始‘走出去’,肯定会面临水土不服的问题,交一定的学费不可避免,因此对于央企海外投资的失误,要有一定容忍度。但是,如果屡次犯同样的错误或者是莫名其妙地犯错误,肯定就要追究责任了。”
“屡次犯同样的错误,与没有建立起控制海外投资风险的制度和手段有直接的关系;如果莫名其妙地犯错误,与负责人的贪污腐败有很大关系。一定要通过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和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来解决。”王志钢解释道。
“达摩克利斯之剑”出鞘
虽然面对海外陌生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环境,央企起初的不适应是必然的,亏损也被视为预料中的“学费”。“但是亏损的频频出现,无疑来自于一种缺乏监管下的‘安全感’。”中国企业海外发展中心孙飞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由于缺少刚性的问责制度,央企海外投资的亏损最终由国家埋单,央企的负责人很少为此承担责任,即使追究了责任,也会出现对其再度启用的现象。
原中航油集团副总经理陈久霖曾因投机原油期货致中航油亏损5.5亿美元被判入狱,出狱后即更名为“陈九霖”,转任另外一家央企葛洲坝集团下属子公司———葛洲坝国际的副总经理。
此次《办法》明确提出要对负责人进行问责,这将事关负责人的前程。这柄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被认为将有效制约一些负责人在项目决策中的“拍脑袋”行为,阻挡一些央企盲目的海外投资脚步。
“投资本身就有风险,国资委出台两个《办法》旨在督导企业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追究负责人的责任,使得央企的负责人对于其承担的法律责任更为明晰,在海外投资的决策中将更为审慎,对具体项目进行科学研究和细致分析,而非一拍脑袋就作出决定。”王志钢说。
规则仍需细化
虽然两个《办法》的出台,公众期待藉此就可约束央企在海外投资中的盲目冲动,但是,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教授、全国人大《企业国有资产法》起草小组成员李曙光则认为,两个《办法》仅为国资委的内部规章,对于央企负责人的约束力比较有限。
李曙光对《法治周末》记者说:“两个《办法》本身不是法律,仅仅是部门的规章,更多的是带有宣誓性的强调,规定也多为原则性的概念,缺乏现实操作性。”
在两个《办法》中,明确央企是其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中对境外企业管理失控、越权投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存在严重缺陷,未建立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和产权监管制度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情况,国资委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管管理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虽然有这样概念性的表述,但是李曙光认为,对于何为相关责任人和造成多大损失为重大损失等问题的规定并不明晰。
“央企都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一般重大决策大都通过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集体表决产生,如果事后被证明是错误的,应当追究董事会成员的责任,还是董事长的责任规定并不明确。只有通过细化规则,将责任落实到个人才能真正发挥《办法》对负责人的震慑力。”李曙光说。
与此同时,为了提高《办法》的实际约束力,李曙光建议,两个《办法》中包括对负责人的责任追究等内容应当同《企业国有资产法》对接起来,上升至法律层面,以确保追责的有效实施。
此外,李曙光特别强调:“问题的关键在于执行。”
其实根据2009年5月1日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相关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这类企业的高管;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的,终身不得担任这类企业的高管职位。
在法律明文规定之下,陈久霖2010年6月的复出让公众大跌眼镜,但时至今日陈久霖依旧在葛洲坝国际身居高位,这多少让公众对法律的严肃性产生了质疑。两个《办法》的出台是否也会遭遇此种境遇,李曙光并不乐观。
《办法》公布后,《法治周末》记者致电中铁建总公司新闻发言人手机,想就总公司是否会对中国铁建的相关负责人进行追责,但是截至记者发稿时,对方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座机则一直无人接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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