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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员携村民存款潜逃 信用社被判还款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02 13:59 来源: 大河网-大河报

  □记者 乔伟辉 实习生 高鸿鹏

  本报讯 通许县一信用社工作人员娄某携带村民68万存款潜逃,村民拿着存单向信用社要求兑付时,信用社以存单上没有信用社公章拒绝兑付。近日,经法院判决,娄某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法律特征,存单上虽没有公章,信用社也应当兑付农民存款。

  据通许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张童介绍,2006年7月5日至2009年11月29日,通许县长智镇袁庄村村民娄某利用长智信用社信贷员、信息联络员、宣传员的身份,以揽储完成储蓄任务为名非法吸收袁庄村群众存款300余万元,2009年5月31日前兑付村民200余万元,但剩余的68万元娄某以各种理由为借口一直未兑付。随后,娄某携款潜逃。2010年6月12日娄某被抓获,2011年3月18日,娄某因犯诈骗罪被通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袁庄村73户村民拿着娄某开具的存款通知单先后来到通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通许县信用社),要求兑付之前的存款,而信用社却以存款通知单上无信用社公章为由拒绝兑付。73户农民遂将通许县信用社告上了法庭。

  经通许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娄某几年来一直担任长智镇信用社袁庄村信用代办站的信贷员、信息联络员和宣传员替信用社代办存取款工作,拿着河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存款单据和取款单据且盖有其私章及通许县信用社的聘书,其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法律特征,诈骗行为后果应当由通许县信用社承担,遂依法判决通许县农村信用社赔付73户居民存款本金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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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郑州英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杜继清介绍,“表见代理”,是指由于本人的过失,或基于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使第三人确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发生民事行为,因而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本人承担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本案中的“本人”即通许县长智镇信用社,“无权代理人”即娄某,债权人作为第三人,娄某向第三人借款并以信用名义签订担保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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