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监管存法律漏洞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02 10:07 来源: 法制日报上海高校新生屡遭培训机构“洗脑”受骗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监管存法律漏洞
编辑部:
近日,上海多所高校的大一新生向有关部门投诉一家培训机构,称这家培训机构瞄准大学生就业难、社会经验不足等特点,处心积虑设套,诱使学生“上钩”。
今年10月,上海大学大一学生小灵在寝室里接到一个培训机构打来的电话,邀请她去参加一个“全国大学生职业培训免费指导”活动,称他们与上海市教委及各高校合作,还告诉她这是一个公益活动,不用交钱。于是,小灵来到这家培训机构。
小灵告诉记者,这家培训机构的老师十分热心,五六名大学生被安排到不同的教室。一名二十五六岁的男子与小灵在一个小隔间里“一对一”拉起家常。那名男子说起了他的成长经历和父母情况,让人很感动。随后,那名男子又让小灵做了一份测试,里面有很多诸如HR、猎头一类的术语。看着这份测试卷,小灵发现自己无从下笔,突然觉得自己很差劲,于是更加担心以后找不到好工作。察觉到小灵的反应,那名男子立即鼓动小灵参加他们的培训,并拿出相关协议让小灵签约。因为培训费较高,小灵不想签。随后,那名男子又找来一个人“开导”她,在两人的轮番“轰炸”下,小灵终于签下了价格1999元的职业能力提升课程套餐。
小灵回到学校后,却长时间没有接到上课通知,去询问,对方表示,有课了会通知。此后,小灵在网上看到很多关于这家培训机构的负面消息,便多次要求退款,但被告知,退费必须交纳30%的违约金,还要补交建档费、训练费等,算下来,根本退不了多少钱。
记者了解到,今年以来,有小灵这样遭遇的大学生还有不少,上海大学社区学院已接到近10名新生的求援信。这些新生在求援信中称,他们被一家职业培训公司骗取高额培训费,之后几乎不再提供培训,当学生要求退款时,该公司则拿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声称退款所剩无几,有的反而要缴纳高于培训费的违约金。校方对此也很无奈。
记者调查发现,相关事件从2008年起已在上海出现,并持续至今,培训方均为上海同一家培训机构,而上海多家高校的不少学生曾遭遇骗局。
记者进一步了解到,这家培训机构的名称几经变更,目前的名称是“南京××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学生签订的协议书上则是“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企业形象策划、会务服务、文化艺术交流策划、经济信息咨询、日用百货销售”,成立时间为2008年3月20日。这家培训机构主要盯着大学生下手,采取以学生“钓”学生的方法,用花言巧语解除学生的防备。
对于学生的投诉,这家培训机构的负责人公开承认,作为培训服务机构,服务还存在瑕疵。争议的由来是双方“沟通不够”,对相关投诉“正在积极处理”。至于学生认为在交纳培训费后缺少后续培训服务的问题,这种情况不存在。“我们在解除与学生的协议时,往往考虑到对方是个大学生,酌情解除”。
按照该培训机构的说法,他们一直与上海大学的多名学生保持着联系,并曾通知对方前来解除相关协议,但未能如愿。培训机构的总部设在南京,但在上海、杭州等多地设有分支机构。这家培训机构的负责人表示,自己去年年底才接手上海的事务,对于这一年来与该分支机构签约的学生人数,并不知情。
记者发现,目前有关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法律存在漏洞,使“无良”机构有较大可乘之机。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经常称自己是“教育机构”,而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而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以营利为目的,与公益性教育机构有本质上的区别,但目前处于混淆状态。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不受针对公益性教育机构的法律约束,而专门规范此类机构的“另行规定”也未出台。
记者认为,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管机构目前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但法律并没有排除其他部门进行监管,也没有对工商部门的监管范围、标准、职责等作出具体规定。这种情况在客观上造成监管不力、多头监管等问题。而且对如何监管、如何认定监管不当或失职等问题都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容易造成相关职能部门相互推诿,形成监管空隙。
为此,记者建议,可以建立全国高校学生联合维权组织,警示并制裁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欺诈行为。该组织可由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牵头,由各高校学生工作部门组成,负责收集、汇总全国各高校学生投诉案,形成基础证据,如学生姓名、性别、学校等基本情况,受害事实书面申述或接待笔录,收据、协议等凭证,形成黑名单和证据链。
本报记者 刘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