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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东一民企老板刑事立案困局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1-04 12:47 来源: 《法人》

  阳东一民企老板的刑事立案困局

  员工偷盖公章向外借款,造成企业巨大损失。民企老板报警,警方却迟迟不予立案——其中暴露的是司法对民营公司的歧视还是行政人员的渎职

  文  本刊记者 伍洲奇

  金秋十月,南国城市阳东处处洋溢着收获的喜悦,民营企业老板陈正堂却坐在院子里唉声叹气。

  几天前,作为阳东县鼎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鼎新公司”)的老板,陈正堂收到了法院的民事判决:判决鼎新公司向债权人梁荣要偿还借款15万元及银行同期利率,并承担案件的受理费和保全费近5000元。对此,陈正堂觉得非常愤怒无奈。

  公章被偷盖 民营企业损失巨大

  在陈正堂愤怒无奈的同时,鼎新公司的一名员工——叶玉云却悄然消失,不见了踪影。陈正堂告诉《法人》记者,正是叶玉云偷盖了公司的公章,并假冒了他本人的签名,才从梁荣要处分两笔借走了15万元巨款,而这两笔巨款根本就没有进公司账户,去向不明。陈正堂甚至在鼎新公司被梁荣要告上法庭时,才知道有员工偷盖公章借用巨款。

  因公司公章被偷盖,本人签名被冒用,陈正堂在接到法院的传票后,第一反应就是向公安机关报警,并请求法院在公安机关查清叶玉云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后,再对鼎新公司与债权人的纠纷进行审理,即奉行“先刑事后民事”的法律程序。但阳东县公安局的说法是,法院还没判决鼎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陈正堂并没有遭受实质损失,因此暂时不予立案。陈正堂不得不走进法庭,先与债权人就债务对簿公堂。

  时至十月中旬,法院的民事判决一出,损失已成既定事实,陈正堂告诉记者,更让他感到举步维艰的是,因债权人申请了财产保全,使得公司的经营受到了很大影响。于是,陈正堂再一次要求阳东县公安局刑事立案,查处涉嫌刑事犯罪的叶玉云。

  事发蹊跷 企业老板连称“冤枉”

  “我之所以一再要求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是因为这个案子太冤枉了,叶玉云的行为太蹊跷也太明显了。”12月25日,鼎新公司的老板陈正堂如此向《法人》记者抱怨。

  陈正堂表示,只要对两笔借款的借据进行笔迹鉴定,马上可以发现:陈正堂的签名根本就是伪造,而且他根本就不认识债权人梁荣要,梁荣要怎么会将两笔巨款,直接交给一个素不相识的借款人;而“代表”鼎新公司向梁荣要借款的叶玉云,也根本没有将所借款项交给公司。

  同时,陈正堂质疑:超过一万元的款项,一般来说,都应该通过公司转账来处理,债权人梁荣要为什么要将十五万元巨款,分两次直接交付给一个素不相识的人?如此巨大的风险,任何一个精神正常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能意识得到,难道梁荣要意识不到?或者,梁荣要意识到了风险,却故意要这么做?

  通过查看两份借据,记者还发现一个很蹊跷的情况:第一笔借款的借据签署时间为“2008年4月2日”,称向债权人梁荣要借款五万元,约定在一个月内(即2008年5月2日前)还款;但在这笔款还未还清的情况下,2008年8月27日,梁荣要再次借给素不相识的债务人十万元巨款。旧债尚未归还,又增加了数额更为巨大的新债,这让人倍感蹊跷。

  随后,陈正堂还告诉记者,最为重要的是,这两份借款的借据,见证人是一个叫“林国记”的人,他根本不认识这个人,一个根本不认识的人,又是怎么成为如此重要的借贷行为的“见证人”的?经过他长期多次的调查,陈正堂发现,林国记与债权人梁荣要是亲戚关系——林国记是梁荣要的亲外甥。

  陈正堂认为,叶玉云偷盖公章冒用签名是一个既定的事实,而根据起码的逻辑分析,见证人“林国记”也参与了这起虚假的“借贷”,那么这两个人都涉嫌刑事犯罪。

  在法院开庭审理这起借贷纠纷时,陈正堂甚至奢望着叶玉云或者林国记,这两个人其中的一个会走进法庭,成为这起纠纷的证人。但是,作为关键证人的叶玉云和林国记,都没有出庭作证,法院根据查实的证据,径直判决鼎新公司败诉,承担偿还债权人两笔借款及同期银行利率等败诉结果。

  除了有众多事实证明叶玉云和林国记涉嫌刑事犯罪,陈正堂同时还很怀疑,债权人梁荣要也很可能参与其中。但是,怀疑终究是怀疑,这必须由公安机关通过刑事侦查,经过法院判决才能做出最终认定。

  因此,在众多证据与事实面前,陈正堂无数次走进阳东县公安局的大门,强烈要求公安机关对此刑事立案。但公安机关却迟迟不肯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给鼎新公司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难以定性 公安局拒不立案

  对于公司遭遇的种种损失,以及得不到公安机关有效保护的情况,陈正堂选择不断向公安机关和媒体投诉。

  2011年11月底,《法人》记者来到广东省阳东县公安局,公安局负责领导冯姓副局长和辖区派出所梁所长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梁所长告诉记者,他们的确接到陈正堂的报案很长一段时间了,但是陈正堂最初报案的时候,法院并没有开庭审理这起案件,更没有做出生效判决,因此在那个时候,陈正堂的利益并没有受到实质性损害,对没有受到利益损害的事情进行立案,显然是不合适的,因此没有立案。

  随后,梁所长解释说,在法院做出判决后,陈正堂的确也再次到派出所报了案,那么,在这种情形下,陈正堂的确利益受到了损害,因此公安机关就积极开展调查工作,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叶玉云进行侦查。但是至今,公安机关也没有找到叶玉云的下落,因为没有找到叶玉云,所以难以判断叶玉云的身份。根据目前了解的情况,叶玉云可能是公司的财会人员,也可能是勤杂工,那么,两种不同身份,立案的案由就不同了,财会人员涉嫌的是“职务侵占罪”,而勤杂工则涉嫌的则是“诈骗罪”。

  “案件没有定性,你要我们以什么案由立案?”面对记者的采访,梁所长双手一摊,显得十分无奈。但对于叶玉云涉嫌刑事犯罪这一基本事实,梁所长和公安局冯副局长都表示肯定。

  在采访过程中,梁所长向记者诉苦,对于这起案件,公安机关也多次找陈正堂调查,要求搞清楚叶玉云的真实身份,但是陈正堂不是很配合。公安机关担心立错了案,“到时候被叶玉云告了,我们公安人员挨了处分,那个时候上访的就不是陈正堂,而是我们公安人员了。”

  对于公安机关的说法,陈正堂非常气愤:我怎么可能不配合公安机关?我几乎每个星期都要到公安机关跑几趟,还能不配合工作?同时,叶玉云涉嫌的是何种犯罪,不正是你们公安机关要做的事情吗?找不到叶玉云,公安机关为何不进行通缉或采取其他办案方式,只是苦等当事人叶玉云的出现?甚至连起码的立案工作都不开展。那是否还存在一种可能,有知情人士曾告诉他,梁荣要与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之间“存有猫腻”。

  对于陈正堂的投诉,阳东县公安局冯副局长表示,公安机关一定积极开展调查,对于依法应当立案的案件,公安机关一定积极立案,对侵害民营企业利益的犯罪行为予以打击。

  时至12月26日,阳东县公安局冯副局长告诉记者,因为种种原因,陈正堂所报叶玉云涉嫌刑事犯罪一案至今尚未立案。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叶翔锋律师认为,目前,我国对于民营企业的利益保护的确有所欠缺,这既包括立法层面,也包括执法层面。如果本案中鼎新公司是国有企业,那么当事人甚至涉嫌的是贪污罪,众所周知,贪污罪的量刑上限是死刑,而职务侵占罪的量刑上限是有期徒刑十五年。在执法过程中,有不少实事表明,民营企业的利益保护不那么受重视。

  “像这起案件,公安机关不立案显然是不合适的,在明确知道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下,查明当事人究竟涉嫌何种刑事犯罪,是公安机关立案后需要做的事情。以难以定性为由拒不立案,公安机关实有‘踢皮球’之嫌。”刘章武律师如是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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