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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公布2011年消费者侵权典型案件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12 15:57 来源: 东亚经贸新闻

  长春市工商局公布2011年长春地区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件

  商家卖翻新家电被罚

  烘托节庆气氛的鞭炮遭遇缩水,大奖中得的珠宝竟是廉价货,商场购买的冰箱原是翻新品……昨日,长春市工商局公布2011年长春地区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件。一个个或熟悉或陌生的骗局再次展现在消费者面前。

  鞭炮缩水严重

  销售人被罚1.5万元

  案例:榆树市某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1月下旬,自江西萍乡银河墨溪花炮厂以每件165.00元的价格购进“王牌喜炮”2000型规格的鞭炮500件(每件15挂)。经测定该产品封内实际数目为1407枚。该公司在明知上述产品包装鞭炮的封内实际数量少于包装标注数量的情况下,为谋取个人利益,经销上述标注虚假数量产品的行为,已导致了消费者的误认误购,造成了欺骗消费者的后果。为此,工商部门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没收违法所得7000.00元;罚款8000.00元;合计罚没15000.00元。

  警示: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国家明确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必须持有当地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抽奖现骗局

  一折珠宝仍有对半利润

  案例:2010年7月,长春市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南关区某购物中心签订了合作销售合同,在某购物中心设立三节柜台销售饰品。该公司在销售过程中举办抽奖活动。消费者在某购物中心购物50元以上即可获得抽奖券,到该公司柜台参加抽奖。抽奖方式为在装有25个带有数字的乒乓球的抽奖箱内抽取3个乒乓球,所抽中号码分别对应有三个奖项:特等奖免费赠送价值3000元以下饰品;一等奖是按标价一折购买饰品(零利润销售);二等奖是按标价二折购买饰品。消费者赵某在该公司柜台参加抽奖活动时,未看清所抽号码,即被营业员告知中取了一等奖,并经营业员推荐,购买了标价为4650元的饰品,花费了465元。经查:该饰品实际进价为220元。该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都是采取这种方式进行销售。截至案发,销售额为110599.7元。

  为此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

  警示:针对市场上出现的这些高额、巨额抽奖类“中奖”骗局,工商部门再次提醒广大消费者,凡是要求“中奖者”先交费的“中奖”就有可能是骗局。

  电冰箱翻新再卖

  商家被罚38万余元

  案例:2011年2月28日以来,有消费者不断反映长春某电器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电冰箱,存在自动停机和噪音大等问题。当事人针对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对其存在问题的三个机型的电冰箱进行初查,发现这些机型存在主控板与控制部分不匹配的质量问题,该问题导致冰箱自动停机和噪音大。当事人发现这些问题后,对其库存的66台机器委托长春市某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进行系统升级维修(拆卸更换主控版)重新包装后,以正品机的名义对外销售投放市场。

  截至案发时,当事人累计销售金额为191330.00元。对此工商部门认定,当事人库存的66台电冰箱,经过拆装维修、更换主控制板、重新封箱包装后以正品机对外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和《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构成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了罚款人民币38.2660万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为了让消费者避免买到翻新机,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家电时警惕机身串号;其次,看家电关键部位的贴膜和外壳状况。最后,看压缩机周围如果有残留的黑漆,插电后噪音大的涉嫌为翻新机。

  自设收费项目被罚

  找中介应先咨询收费项目

  案例:当事人某婚姻服务中心从2011年3月份开始,在没有告知婚姻档案存档费是自愿缴纳的情况下,向前来该中心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员,收取30元/对的婚姻档案存档费。该存档费是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企业自行设立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该中心的上述行为,使前来婚姻登记人员误认为该存档费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应该交纳的正常费用。

  截至案发,该中心向272对婚姻登记人员收取上述存档费8160元,非法获利2720元。

  为此,工商局依法责令该中心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

  警示: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和当事人主观上法律意识淡薄是本案违法行为发生的根本因素。消费者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过程中,应向收费机构和有关部门咨询,所缴纳费用是否有依据和标准,应要求收费者明示收费明细并保存好相关的收费票据,查看相关的收费批文,以便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销售人员夸大功效

  也算虚假宣传

  案例:长春市某农资经销处于2011年3月4日,从长春某农化经贸有限公司购进外包装标识标有”金秋999”字样的乙草胺乳油500箱在其经销处对外销售。标有“金秋999”字样的乙草胺乳油标识有两个版本,一种是标识标注“高效旱田除草剂”字样,另一种标注“促生根不伤苗”字样。当事人及从业人员利用标有“高效旱田除草剂”的瓶体标识标有“金秋999”和该农药有效成份的含量不易看见的特点,向前来购买该版本农药的顾客,介绍该农药的有效成份的含量为999克/升。至案发,共销售500箱,货值72215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它方法,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法定解释,已构成虚假宣传。

  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相应处罚。

  警示:农民朋友在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时,要认真阅读产品说明,详细了解农资商品的有效成份、含量、使用方法等信息,同时要到手续齐全信誉好的商店购买,并要求开具正规的发票,而不能轻信商家的宣传。

  记者 吴丽娟

  微博(http://weibo.com):sohuwljvip.t.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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