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有望实施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04 20:35 来源: 中国联合商报CUBN记者 周洪博 北京报道
强制分配可再生能源电力以减少浪费的机制正在形成。
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副司长梁志鹏4月13日表示,“十二五”期间,全国要建立和实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即按各地电力消费总量来规定可再生能源比例。《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有望在今年上半年出台。
这是继去年年底国家出台《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后,国家在有序规范可再生能源利用方面迈出的又一步。
可再生能源电力强制分配
据全国工商联新能源商会发布的《2011~2012中国新能源产业年度报告》显示,2011年我国光伏安装量达到22亿瓦特,首次突破10亿瓦特级,成为全球第三大光伏安装国;太阳能热水器总产量和保有量分别为5760万平方米和21740平方米,均居全球首位;风电新增装机量高居全球之首,达到1800万千瓦,约占全球新增装机的44%;生物质发电装机达到550万千瓦,实现了《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副理事长孟宪淦表示,我国现在无论是风力发电还是太阳能光伏发电都已具备一定的规模。而现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最大障碍就是市场无法消化如此大的产能。2011年全年,我国约有100亿千瓦时风电电量由于被限发而损失。
梁志鹏表示,我国新能源尤其是风电、太阳能发电遭遇到电网送出和运行制约的问题,在我国北方一些地区,限电弃风比例达到20%,“三北”一些风资源丰富的地区甚至达到30%。同时,分布式能源发电在并网运行和技术管理上也遇到了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当前我国电力市场机制、运行机制、价格机制造成的。”
根据《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讨论稿),配额制度的三大主体是发电企业、电网公司和地方政府。其中,以电网企业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的实施责任主体,以大型发电投资企业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的配额义务主体,将各省(区、市)级政府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消费义务的行政责任主体。
在考核方面,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将在第二年初对上一年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的完成情况予以公示。根据各地指标的完成情况,在年度能源消费总量以及节能减排考核时,各地可再生能源消费量按照当年全国平均供电煤耗水平进行一次能源折算,等量从当地能源消费总量额度中扣除。
对于电价问题,孟宪淦称,按照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政策,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高出常规能源发电价格部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分摊。
对此,孟宪淦认为,上游有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的约束,下游有有序规范市场的政策措施,配额制进一步体现了政府对可再生能源的政策调整,即为了平衡地区间发展,避免浪费,提高使用效率。在控制总量的前提下,我国规范发展可再生能源利用、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工作正在走向深入。
或是过渡性措施
尽管《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被业内解读为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有利保障,但有业内人士透露,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很难因此摆脱产能过剩的困局。
接近电监会的某人士曾对媒体直言,早期从事风电产品生产的企业,搭乘风电发展的快车,纷纷跻身上市公司行列,诞生了一批亿万富翁,而今一些企业已出现经营困难,除非企业找到新的利润增长点,否则将很难扭转局面。
以华锐风电为例,华锐风电自去年上市以来,股价已经从最高位的90元跌至16元,有消息称,华锐风电上市的举荐方或将因此受到证监会的处罚。
孟宪淦认为,配额制的推广首先要确定如何保障电网、电力公司的利益,单就这一点的确定就并不容易。“电网公司提供了一个公共平台,但也需要经营的利益,使用可再生能源输电、配电都需要为其提供一定的经济利益。”
市场人士坦言,对于整个电力市场,电网扮演的是“中间人”的角色,它既需要从可再生能源买电又需要对外卖电。目前电网企业对配额制的积极性并不高,他们更看重的是经济效益。
公开资料显示,早在2000年,当时的国家计委能源研究所就曾着手研究引进国外的配额制,在《可再生能源法》起草过程中也曾考虑引入配额制,2007年出台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规划》中已明确要求,装机容量在一定规模以上的发电企业要承担一定的可再生能源配额。但由于种种原因,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至今未能实行。
评论人士撰文指出,电网企业的利益平衡问题、可再生资源的不平衡问题、“配额”的确定和分配问题、技术原因等是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迟迟未能实行的原因。
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能源与环境研究所副所长李佐军建言,价格略高的可再生能源必然会对电力公司造成负担。因而政府首要的措施,一是强制,二则是要对电网公司进行一定的补贴。
业内人士表示,配额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一些问题,但不能解决全部问题,它只是一个过渡性举措。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需从电力体制、电价机制以及产业政策、市场资源配置等方面进行配套考虑,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