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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解读:价格串通举证责任不归原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09 06:44 来源: 法制日报

  反垄断民案不以 行政执法为前提原因

  ●没有相关法律规定;

  ●对垄断行为,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侧重点不同,将行政执法前置不利于民事权利的保护;

  ●国际惯例亦是如此。

  本报记者周斌

  从2009年启动起草工作,2011年征求意见稿,到如今正式对外公布,历经3年,我国反垄断审判领域第一部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终于尘埃落定。

  在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和民事审判庭第三庭庭长孔祥俊详细解读了这一司法解释。

  起诉不以行政执法为前提

  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两种基本类型,即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而引起的诉讼和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引起的诉讼。

  行业协会章程也是实施垄断行为的一种方式?孔祥俊说,反垄断法规定,行业协会也是实施垄断行为的主体之一,如果其通过章程或决议限制竞争,就是实施垄断行为的具体形式,原告可提起诉讼,要求垄断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至于如何起诉,司法解释明确,原告既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法院均应当受理。

  “也就是说,反垄断民事诉讼不需要以行政执法程序前置为条件。”孙军工表示。

  孔祥俊进一步解释道,反垄断民事诉讼不以行政执法为前提,主要有3方面原因: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对垄断行为,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侧重点不同,将行政执法前置不利于民事权利的保护;国际惯例亦是如此。

  确定垄断案集中管辖制度

  司法解释规定,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

  “反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有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其较高的专业性、复杂性和较大的影响力。由于反垄断民事诉讼刚刚起步,由审判力量相对充足、审判经验相对较多的法院集中管辖,更有利于尽快提高审判水平、保证审判质量和统一裁判标准。”孙军工表示,司法解释参照此前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模式,规定了指定基层法院管辖的制度。

  举证难成反垄断司法难题

  孙军工称,取证难、证明垄断行为难不仅是原告胜诉率低的主要原因,也成为反垄断民事司法的一大难题,妨碍了司法职能和作用的有效发挥。

  为此,司法解释根据反垄断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法律原则和精神,对于举证责任分配、免证事实、专家证据等问题作了解释和细化。

  “例如对于明显具有严重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特定横向垄断协议(指具有竞争关系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由被告对被诉垄断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孙军工说。

  孔祥俊举例道,比如像价格串通的行为、划分市场的行为,法律已明文列举属于垄断协议的行为,原告不承担举证责任。

  针对司法解释将公用企业以及具有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适当减轻原告举证责任的规定,孔祥俊表示,诸如供水、供电、供气等提供基础设施、基本服务的企业,由于企业特殊性,具有自然垄断的属性,通常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的概率较大,涉及这类企业的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减轻被侵害人的举证责任。

  此外,司法解释还引导当事人通过专家证人、专家意见的方式帮助查明案件事实。这一措施的引入,对于适当减轻原告的证明难度具有一定作用。

  “垄断民事案件通常疑难复杂,专业性强,原告举证难是世界性难题,我们试图通过司法程序的设计,减轻原告举证责任,达到更加公平的效果。”孔祥俊表示。

  本报北京5月8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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