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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流动人口独女户可优先申租廉租房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7-05 14:25 来源: 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

  《陕西省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等三部法规征集意见

  ■记者 吉卫华

  地下轨道交通应配套建设相应地面交通换乘设施,建筑工程选址应避让历史建筑,流动人口的独女户和双女户可优先申请租住廉租房。省政府法制办昨日公布《陕西省公共空间管理条例(送审稿)》、《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送审稿)》和《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等三部法规,公开面向社会征集意见。

  鼓励商业住宅开发配建公共停车场

  《陕西省公共空间管理条例(送审稿)》规定,鼓励在城市的商业、住宅开发建设中,建设供公众使用的广场、公园和公共停车场,并应与建设项目同时规划、同时报批、同时建设。根据建设城市公共空间面积的大小,对建设单位给予适当减免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奖励。

  新建、改建、扩建商业街区和火车站、港口、航空港、公路客运、货运枢纽以及学校、图书馆、医院、旅游景点等大型场所时,应当按照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配建公共停车场。地下轨道交通应结合城市相关规划和地上城市建设统一规划,站点设置应当充分考虑不同交通的换乘,并配套建设相应的地面交通换乘设施,地下轨道交通站点内应设置公用电话、废物箱等必要的服务设施及安全防护设施。

  建筑工程选址应避让历史建筑

  《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送审稿)》指出,对于反映城市发展历程的,具有时代特征或标志性的建筑物;具有历史事件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成历史城区整体风貌特色的建筑物;体现城市地域特色的传统民居;名人故居、旧居;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可以申报为历史建筑。

  《送审稿》规定,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负责历史建筑保护的维护和修缮。历史建筑有发生损毁危险的,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历史建筑周边不得新建妨碍历史建筑保护的企业,现有妨碍历史建筑保护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城市、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逐步迁移。对历史建筑进行内部装修的,应当提交内部装修设计方案,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经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内部装修的,不得对建筑结构、墙体及构件造成损坏,保持建筑内外风格一致。

  同时,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历史建筑;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原址保护。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流动人口的独女户双女户可优先申租廉租房

  《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指出,流动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及村、社区或单位介绍信,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婚育证明》。

  流动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本人或通过当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同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现居住地地址和计划生育情况。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晚婚晚育的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常住人口的有关规定,享受休假等相关待遇;实行计划生育的,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流动人口的独女户和双女户可以优先申请租住廉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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