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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2011年05月16日 09:59 来源:上海商报

  周锦尉

  编者按:

  2011年4月12日,《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由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将于6月1日起施行。5月9日,全市启动了“贯彻《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大力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宣传服务月活动。

  为此,本报与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从5月16日至6月30日在经济新闻版共同推出“贯彻《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宣传专栏,介绍相关政策服务信息,反映政府职能部门、各区县的服务措施,宣传中小企业发展典型案例等内容。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列》)将从6月1日起正式实施,笔者参与立法工作,写下一些感悟。

  中小企业有诸多艰辛烦恼

  按照国家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规定,就本市企业数量来观察,99%是中小企业。从2010年统计数据看,它们实收资本总额占全市企业总量的77.1%,营业收入占64.5%,吸纳就业占总数的80.8%,已成为我们经济发展和人民安定生活的“大半壁江山”。然而,中小企业尤其是小企业,它们生存的“幸福指数”并不高,存在诸多艰辛和烦恼。

  一是一些人观念上存在“重大轻小”、“重国有轻民营”。

  二是政策扶持上,存在“玻璃幕墙”。说是“重视扶持中小企业”,但在融资、人才引进、生产要素获得等方面,都会受到不平等待遇。

  三是产业发展上,还处于“低端密集、高端稀少”状况。原因很清楚,相当多的中小企业忙于张罗自身的“生存”,没能“登高望远”,立志创新,而不能转型发展,提高竞争力。

  四是服务体系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滞后,不少小企业在信息不对称中处于劣势。由于中小企业量大面广,对其管理服务分散在多个部门,其自身协调能级较低,加上我国的中介服务组织和体系发育不全,中小企业期盼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得到理顺、服务管理到位。

  《条例》敢啃融资难“硬骨头”

  《条例》的实施,将对政府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的责任、如何安排资金扶持、扩大融资渠道,如何扶持创业、支持技术创新,如何帮助开拓市场、构建社会服务体系,以及如何保障中小企业权益等都作相关的规定,将极大地“给力”本市中小企业的发展。

  首先是有关资金的投入。中小企业发展的充裕资金的获得,是其发展中的一个瓶颈。《条例》作了两个“三分之一”的规定,引人注目,即:一是本市支持企业发展的相关专项资金应当向中小企业倾斜,用于中小企业的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三分之一;二是本市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中用于小企业的资金比例应当不低于三分之一。

  两个“三分之一”还是对政府方面的规定,倘若真的法定了,我观察,贯彻并不难。资金问题,难的是向银行“融资难”。而《条例》就敢啃“融资难”这块“硬骨头”。

  解难题,政府首先要带头。《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了政府的职责,即对政府向小企业的贷款作了明确规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金融机构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并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建立专门考核指标体系,引导金融机构提高对小企业贷款的规模和比重”。《条例》有两个“专”的“关键词”:融资的“专营机构”,加强对小企业的“专门考核”。这既倡导金融单位为小企业服务,又强调了贷款行为的规范性。同时,该条第二款强调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以此“鼓励”金融机构向小企业贷款。

  常识告诉我们,贷款与担保是联系在一起的。有了担保,银行才会放心。《条例》第二十条为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担保,考虑周全,列了三款:其一市区联动设立担保专项资金,还要及时“补充资本金”,提高担保能力,这是对政府方面的法条。其二是鼓励中小企业“抱成团”,实行“互助性融资担保”。其三是各类担保单位可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资金支持,多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

  立法者还从实际出发,涉及了企业融资时的“抵押物“的问题。《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配合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完善面向中小企业的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并在此条第二款规定:“工商、商务、知识产权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以动产、股权、仓单、应收款和知识产权等设定担保提供便利”。

  《条例》为中小企业保驾护航

  市场经济发展越来越多地开拓着企业直接融资的渠道。对中小企业来说,直接融资尽管不是获得资金的主要渠道,但逐步开发这类渠道是国际国内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它包括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债券融资、融资租赁、境内外证券上市等。

  《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既有对已有经济运作形式的肯定和固化,又有对处于萌芽状态、呈成长型的经济形式的捕捉和培植。对于直接融资方式,《条例》作了大胆的规定。其一,第十八条说,要建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引导社会资本创办创业投资企业。其二,此条第二款规定“鼓励融资租赁、典当、信托等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其三,第十五条说,“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其四,第十六条规定“支持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主管部门对此要根据他们的申请提供资金支持。

  《条例》还对中小企业创新驱动的法制环境的营造,作了各方面的规定:有创业场地的保证、创业辅导服务、“低成本”产业扶持、创新研发费用可以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以扣除、建立中小企业的信息平台(设《上海中小企业网》)、设立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创新奖等。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对中小企业的“减负”专门作了规定。此法规专门设了“第七章”——“权益保护”,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企业财产”。还连续再用几个“不得”,为中小企业保驾护航。

  (本文作者为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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