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6月10日 23:03 来源:华夏时报
本报记者 陈岩鹏 北京报道
国资委日前派出8个调研组赴央企调研,涉及到央企改革重组52个课题,其中就包括国资委直接持股领域的研究。
接近调研组并了解此情况的消息人士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此次调研聘请了主管部门的官员和专家,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中介机构、高校人士共同参与研究,对国资委直接持股的相关理论进行了深入分析,基本上达成了共识,将进一步明确国资委的直接持股资格。”
而此次调研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推动国资委职能从资产管理向股权管理转变。据该人士称,国资委已经着手直接持股的准备工作,包括构建合格的投资主体和持股机构。
“这意味着国资委将成为名副其实的出资人,其地位将从监事派出机构演变为股东派出机构,同时国资委也将从行政角度上的监督职能过渡到经济上的执行所有权职能。”6月9日,湖南省社科院经济研究所所长肖毅敏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
直接持股
国资委能否直接持股,一直是业界热烈讨论的话题。
上述消息人士说,国资委直接持股并无法律上的障碍。而此前,国资委政策法规局的一份调研报告亦称,国资委是国有资产的出资人,按照《公司法》规定,出资人在法律上等同于所有者的概念,在公司中则等同于股东的概念。所以,国资委既然是出资人,当然也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可以直接持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事实上,早在2009年,时任国资委主任的李荣融就曾表态,“经过3年研究,国资委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已经没有法律障碍,将于2010年正式实施。”但时至今日,国资委也未能实现直接持股。
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的内部人士对本报记者回忆说,在2009年中国建筑筹备上市的时候,国资委一位处长就曾提出过国资委直接持股一部分中国建筑的股权,但是财政部的官员认为不妥,最终国资委放弃了直接持股中国建筑股权的打算。
“这涉及到一个基本问题,国资委到底是出资人机构还是监管机构?”肖毅敏称。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同时该条例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
然而,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中,国资委理应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也就是所出资企业的股东。但作为“国务院正部级直属特设机构”的国资委,其性质具有二重性,除了作为出资人外,还具有行政性。
更为重要的是,国资委的出资人职能也没有真正落实到位。“管人”中有相当一部分央企负责人由组织部任命;“管事”的国资委向央企派出的是监事而非股东;“管资产”的不是股东就没法对企业重大决策进行投票。
据上述消息人士透露,这次调研将进一步明确国资委的直接持股资格,推动国资委职能从资产管理向股权管理转变。对此,肖毅敏表示,“国资委直接持股,无疑将改变央企长期存在的所有者缺位,以及国资委出资人权益难以保障等问题。”
三种模式待选
业界普遍认为,国资委在持股操作上有三种模式可以选择:一是国资委通过集团公司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二是国资委通过设立直属公司,持有各家央企上市公司股票;三是国资委直接持股。但是,肖毅敏对这种划分直接或间接持股的标准并不认同。他认为,如果集团母公司进行了股权多元化改造,国资委成为其股东,也相当于直接持股了,评判的根本标准在于国资委向央企派出的是股东还是监事。
“以中国石油为例,其集团母公司持股上市公司,但集团母公司归国务院管。”肖毅敏说,“这就相当于说中石油属于全国人民一样”,但是如果归国资委管,中石油就有了真正的老板了,出资人也就明确化、具体化了。
在肖毅敏看来,目前绝大多数央企母公司是在国务院授权下行使管理上市公司的,所以被视为间接持股,而这种间接持股的管理模式也饱受诟病。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郑培敏也表示:“上市公司的集团公司,实际上都是‘鸡肋’,有很多不良资产,既不需要进行披露,也没有人来监督,而国资委直接持股就相当于剪掉一个‘阑尾’,把没效率的集团公司的遗留问题解决掉。”
国资委副主任邵宁此前也曾说过,国资委未来的目标是要消灭集团公司,“以后要逐步把包袱消化掉,之后再把集团公司去掉,只保留中间做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完全按照资本市场的要求进行运营。”
不过,肖毅敏却认为没有必要“去集团化”,如果母公司去掉了,央企的数量会比现在多得多,更不好管理。上述消息人士亦向本报证实,“此次调研课题并没有说要把集团公司去掉,而是说要对央企母公司进行改制,使其实现股权多元化。”
接受本报采访的多位国资专家,也倾向于国资委设立直属公司直接持股。肖毅敏说,国资委本身也要市场化,转变为几个大的财团,形成2到3个“淡马锡”,国资委体系未来的走向可能是国资委——资产管理公司(淡马锡)——央企。
复旦大学企业研究所所长张晖明也认同肖毅敏的观点。他表示,应该是由国资委下面的若干家国有资产经营控股公司来做“淡马锡”,这种新组建的国家级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依据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的全局性、社会性、行政性、终极性权利要求,通过接受授权,行使微观场合的国有资产经营性管理职能,负责管理已经整体上市的国有资产。
“此外,如果要直接持股,国资委作为老板派出的就不再是监事,而是股东了,所以国资委本身体制也要改革,现有的监事派出机构就要改成股东派出机构了。”肖毅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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