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王岳:《精神卫生法(草案)》能避免“被精神病”吗?

2011年06月15日 20:36 来源:财新网

  当前草案中,公权力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事实认定的参与度还不够

  【背景】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就《精神卫生法(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并在草案说明中提出:确保无需住院治疗的公民不因程序、制度缺失而被强制收治。

  长期以来,不断被曝光的精神病院事件显示:由于立法缺失,各地精神病院的收治环节混乱。对此,立法部门在草案说明中称,“为了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草案对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作了全面规定”。所谓非自愿住院医疗,是指不基于精神障碍患者的自主意愿,而对其实施强制住院医疗。

  此次征求意见的《精神卫生法(草案)》中涉及非自愿住院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一、明确规定非自愿住院医疗的适用条件,即只有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才能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

  二、规范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的适用程序,即必须由2名以上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并在72小时内作出书面诊断结论。

  三、为当事人及其监护人提供充分的异议程序。当事人或者其监护人对非自愿住院医疗结论有异议的,可以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复诊;如果仍有异议,可以继续委托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四、规定入院后的纠错机制。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师定期进行检查,评估非自愿住院的患者。如果认为患者不需要继续住院,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者及其监护人。同时,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的医疗机构也承担定期检查的责任。

  五、对违法行为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的,要依法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医疗机构以精神健康状况以外的原因为依据作出精神障碍诊断的,故意或者疏忽将正常人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相关责任人将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责。

  这些条款能否保证“无需住院治疗的公民不因程序、制度缺失而被强制收治”?

  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法学教研室副主任、医学人文研究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岳认为,当前草案中,公权力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事实认定的参与度还不够。当前法案对非自愿住院医疗的判断主要依赖的仍然是医生的诊断、复诊以及精神卫生司法鉴定,但这些都不足以保护公民权利不受到侵害。

  他指出,精神病的诊断主要依靠的是病人及其家属的主诉,而在我国现有的体制下,医院和家属之间是存在共同利益的,因此一旦家属虚构了病情,疑似重症精神病患者的权益就得不到保障。

  至于精神卫生司法鉴定机构,最终将变成同行之间的互相鉴定,同样无法保障独立性。应成立一个独立于任何医疗机构的专家委员会,隶属于行政部门。一般的冲突可通过行政手段裁决。而较大的冲突应进入司法程序,由法院委托相应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此外,王岳认为,不能孤立地看待《精神卫生法》,而应注重它与其它法律的对接。比如,在提到侵权惩罚时,应该明确其依据是《刑法》《民事诉讼法》中的具体条款。同时,应充分利用这一立法机会,引导社会力量加入到精神卫生防控当中,最终推动整个《慈善法》的进步。而且,对于违法强制收治规定的医生,要建立“终身禁业制”。这也将影响到整个《执业医师法》的修订。

  王岳建议,此次网上征求意见后,应在恰当的时候召开立法听证会,允许精神病患者、家属、医生、执法者一起就立法问题进行辩论。■

   (财新记者 戴廉 采写)

  

分享到:
网友评论
登录名: 密码: 快速注册新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