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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内幕交易再掀风暴 证监会拟出新规

2011年06月16日 22:57 来源:经济导报

  经济导报首席记者 段海涛

   15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寄望在法规制度上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制度”落实到位。而随着涉嫌内幕交易的投行高管夫妻———谢风华、安雪梅近期被批捕,轰动业界的“韩刚案”被宣判,证券市场似乎拉开了清算内幕交易的大幕,也让投资者对证监会新规寄予了更多期望。

   “内幕交易是严重的证券违法行为,向来是证券监管打击的重点之一,但从实际效果来看却难尽如人意。”对证监会新规,维权专家、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国华16日告诉经济导报记者,目前内幕交易归纳起来就是高收益低风险,甚至无风险,自然日益猖獗。“如果没有较大的变革,打击内幕交易难免再陷‘雷声大,雨点小’的困局。”

  严打内幕交易

   导报记者注意到,虽然大部分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已有时日,但《征求意见稿》才在法规制度上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制度”落实到位。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时记录所有可能对公司股价及其证券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重大事件的内幕知情人知道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及具体内容等,由董秘负责登记入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所有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均负有保密义务。

   据悉,对于不认真履行登记制度的,证监会可以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情节严重的还可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在市场人士看来,如果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能够真正有效率地做好,能对内幕交易产生有效的后置监管。

   其实,针对证券市场泛滥的内幕交易行为,自去年以来相关部门已下了不少猛药。去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明确了内幕交易经济犯罪追诉立案标准;去年11月16日,证监会、公安部、监察部、国资委、预防腐败局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合力围堵内幕交易。

   在此风潮下,最近一段时间因涉嫌内幕交易而引起公众质疑以及被调查和判刑的就多达十几起。证监会新规发布后,能否再掀一股严打潮,自然令人期待。

  期待多措并举

   不过,在刘国华看来,内幕交易违规分子之所以如此猖獗,与监管打击力度不够、效率不高、措施不力、惩处不严、没能给违法违规分子足够的警示作用有关。“证监会新规作用有限,打击内幕交易还需综合用力。”

   导报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显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要求上市公司进行自查;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送各地证监局。但从实际状况看,内幕信息知情人多为上市公司高管,要上市公司自查,难度不小。

   而高收益低风险是内幕交易屡禁不止的根源。刘国华举例说,比如杭萧钢构案,时任杭萧钢构证券办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的罗高峰将自己在工作中获悉的公司与中基正在洽谈“安哥拉项目”的有关信息透露给公司证券办原主任陈玉兴。陈玉兴指令合作炒股的王向东分多次买入杭萧钢构股票共计696.19万股,并在同年3月15日全部卖出,非法获利4037万余元。最终,罗高峰犯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陈玉兴、王向东犯内幕交易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各处罚金4037万元。

   “最多也就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惩罚远谈不上严厉,更不用说可能隐藏在后面的大鱼。”刘国华同时表示,很多内幕消息的泄密,通常是通过口头传达的,他人很难取证;而且,客观上,中国证监会稽查部门要监察2000多家上市公司,存在力量不足的问题。

   另外,针对内幕交易的民事索赔难也是桎梏之一。尽管《证券法》明文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然而,由于没有配套的司法解释,哪些原告符合赔偿条件、如何界定因果关系以及如何计算损失等,法院缺乏明确的指导。

   刘国华建议,真正打击内幕交易需多部门联合作战。“应修改相关的法律条文,加大刑事和行政处罚的力度;可以考虑实行对内幕交易行为采用美国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在辩方)的制度;证监会、公安机关等加强配合,强化针对内幕交易的执法力度,真正做到违法必究;建立内幕交易相应的民事责任制度,尽快出台具有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

   刘国华的期待或许在不久的将来就能实现。导报记者获悉,去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表示,将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完善资本市场民事侵权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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