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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科手术治疗精神疾病患者惹争议 专家建议谨慎立法

2011年06月21日 10:23 来源:财新网

  精神病外科手术并非成熟的治疗手法,尽管国内已有医生“偷偷摸摸地在做”,但均为试验阶段。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副院长唐宏宇认为,精神卫生立法草案中明确对精神病外科手术作出规定,相当于将这个仍处于试验阶段的方法合法化

  【财新网】(记者戴廉)“精神卫生学界强烈建议删除草案第三十九条以及相关的第四十条,理由是国际伦理准则是不允许做精神外科手术的,只能在实验状态下做。”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副院长唐宏宇表示。

  唐宏宇是在6月18日由《中国医院院长》组织召开的《精神卫生法(草案)》法制建设研讨会上作出上述表示的。

  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精神卫生法(草案)》,并首次公开征集意见。草案第三十九条提出,“禁止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及强制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精神外科手术。实施精神外科手术为最佳治疗方法时,可以对自愿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精神外科手术,但是应当在取得患者书面同意并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实患者已同意后实施。”

  对此,诸多精神卫生病学专家提出了强烈质疑。据唐宏宇介绍,精神病外科手术并非成熟的治疗手法,尽管国内已有医生“偷偷摸摸地在做”,但均处于试验阶段。唐宏宇认为,立法中明确对精神病外科手术作出规定,相当于将这个仍处于试验阶段的方法合法化,是“此地无银,画蛇添足”。

  2008年4月,面对精神外科手术乱象,卫生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神经外科手术治疗精神疾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神经外科手术治疗某些精神疾病具有高风险性,其安全性和有效性尚需进一步验证;此类技术属限制性医疗技术,并涉及伦理评价问题,应严格在限定的机构、人员和条件下,有限制的实施。医疗机构将此类手术作为临床诊疗项目应用于临床或者开展临床研究前,需经当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卫生部技术审核同意。”除此之外,该通知对精神外科手术的适应证及临床研究管理也作出了规定。

  唐宏宇认为,应根据卫生部相关规定处理精神外科手术问题,而不必将其写入法律。“现在千万不要写上去,写上去以后一定会在国际上引起轩然大波的。”唐宏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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