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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扬:影子银行体系发展与金融创新

2011年06月23日 10:25 来源:中国金融杂志

  探讨影子银行体系不仅为我国的金融创新找到可持续的发展路径,也将为我国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提供有益的镜鉴

  ■ 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 李 扬

  概念的由来及演变

  随着危机的蔓延和深化,一个新的概念,“影子银行体系”(shadowbanking system)逐渐浮出水面并被全球金融界热议。

  从可以发现的文献看,最早使用影子银行体系概念的是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的执行董事保罗·麦考利(Paul McCulley)。那是在2007年的美联储年度会议上讨论初显端倪的次贷危机之时,麦考利用影子银行体系概括那些有银行之实但却无银行之名的种类繁杂的各类银行以外的机构。2008年3月,在东南亚中央银行组织(SouthEast Asian central banks,SEACEN)第43届会议上,时任巴塞尔委员会副总经理的赫维·汉努恩(Hervé Hannoun)径直将正在蔓延的全球金融危机归因于影子银行体系的过度发展。

  然而,在骤然大量涌现的相关文献中,我们发现,除了“影子银行体系”之外,人们还用其他一些概念来指称同样的事物。例如,2008年,时任纽约联邦储备银行行长的盖特纳在美国参院“银行、住房和都市发展委员会”上为纽约联储的救市活动作证时,就用了很大篇幅分析了那些通过“非银行”的融资安排,利用短期融资资金购买大量高风险、低流动性的长期资产的机构。不同的是,他将这些机构称作“平行银行系统(parallel banking system)”。不久之后IMF的《全球金融稳定报告(2008年)》,论及相似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时,使用的则是“准银行”(near-bank)概念。该报告称,影子银行体系近年来在发达经济体中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其融资规模已经超过传统的银行体系。然而,尽管它的职能与银行类似,但却不受中央银行的监管,亦不在国家金融安全网的保护范围之内;其杠杆率很高,经营风险甚大,成为引致危机并使危机恶化的关键因素,便是很自然的结果。

  最初的概念歧异很快就归于统一。从2009年开始,影子银行体系就被正式且大规模地在各类学术会议上讨论,而且成为货币当局和金融监管当局文件中的正式概念,其中,英格兰银行行长默文·金(Mervyn King)2010年在纽约发表的纵论银行业今昔的著名演讲中关于影子银行的分析更给人留下深刻印象。

  概念虽已统一,对其定义却见仁见智。我们不拟就此详加辨析,而愿意接受英格兰银行金融稳定部副总裁保罗·塔克(Paul Tucker)的概括。在他看来,影子银行指的是:向企业、居民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期限配合和提高杠杆率等服务,从而在不同程度上替代商业银行核心功能的那些工具、结构、企业或市场。这一定义充分揭示出影子银行体系的复杂性:它不只涵盖那些与传统银行相竞争的“机构”,而且广泛涉及一切可以发挥金融功能的市场、工具和方法。

  基于市场交易而发展起来,是影子银行体系最突出的特点。因此,它包括了几乎全部市场型信用机构(market-based credit institutions)。以美国为例,其主要构成有五:其一,由多种机构参与的证券化安排。在各种类型的证券化安排中,投资银行如今无疑发挥着最重要的作用,但若追根溯源,最早大规模推行证券化的机构,当推上世纪40年代成立、而今受政府托管并已从交易所摘牌的房利美(FannieMac)和房地美(FrediMac);其二,市场型金融公司(finance company),如货币市场共同基金(money market mutual funds, MMMFs)、对冲基金(hedgefunds)、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s)、独立金融公司、各类私人信用贷款机构等;其三,结构化投资实体、房地产投资信托、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管道等,它们多由商业银行或金融控股公司发起并构成这些机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四,经纪人和做市商所从事的融资、融券活动,以及第三方支付的隔夜回购等;其五,银行之外的各类支付、结算和清算便利,等等。

  发展历程及运行机制

  然而,梳理影子银行体系的源流和运行机制,固然使我们逐渐窥见其全貌,把握了其本质,但同时也陷我们于为难的境地。这是因为,当金融危机的种种恶劣现象都与影子银行体系的过度发展相关联,因而加强监管的利剑合乎逻辑地要指向它们之时,人们发现,影子银行体系的发展与金融界多年来一直倡导甚至讴歌的金融创新有关;在相当程度上,它们甚至就是金融创新自身。世界贸易组织关于金融服务业的一系列规定,可以为此判断提供佐证。1995年通过的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附件之一的《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中,曾列举了十六款金融服务的大类,其中,危机以来被广泛诟病,并被列为影子银行体系组成部分或构成其发展基础的各类基金、货币交易、金融衍生品、货币经纪、场外市场、资产管理、支付机制、清算和结算便利等等赫然其中。

  深一步分析,影子银行体系的发展,还与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业的重大战略性转型密切相关。传统金融业长期以融资中介为主要功能,并依托该功能来分配经济资源。在这种业态下,金融部门作为金融产品的供应者,相对于资金的需求者而言,居于占优的垄断地位上,银行家们因而尽可享受“朝九晚五”的舒适生活。现代金融业则完全不同。它全面地转型为服务业。它的运行基础是收集、生产、传递和使用信息。对于收入水平日趋提高因而口味多变的消费者而言,金融业是服务提供者;为了吸引客户,金融业奉“量身定做”为提供全面服务的圭臬。由于这些金融服务大多在传统的金融监管框架下难以提供,甚至为被限制或禁止,影子银行体系的发展基本上走的是市场交易的路子,因而,监管套利是其不二法门。如此等等,使得影子银行体系的功能和影响同传统金融业产生了巨大差异。就金融业最基本的信用供给功能而论,传统银行业主要依靠的是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创造货币;而影子银行体系则主要通过发展交易活动和提升金融市场的流动性,来向经济社会提供源源不断的信用供给,而对于货币当局紧紧盯住的货币存量,它们基本上不产生显著影响。正因如此,影子银行体系的发展不仅逐步侵蚀了商业银行的传统领地,而且从根本上削弱了货币当局的调控基础。囿于传统监管理念,固守传统调控工具和调控机制的货币当局和监管当局,从一开始就将金融危机和货币政策的失效归咎于影子银行体系的发展,其原因盖在于此。

  如此层层循序分析下来,我们不得不承认这样的事实:影子银行体系是应筹资者和投资者们的多样化需求而产生,并依托现代信息业而发展的,要想禁绝其发展,甚或是对其进行稍微严格的监管,必然会付出丧失金融效率的巨大代价。正因如此,迄今为止的各种加强金融监管的探讨和业已实施的改革,均以相当谨慎的态度处理影子银行体系的问题。例如,在以加强监管相标榜的美国《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中,对于本欲施以严格监管的影子银行体系,也只是从提高透明度、严格机构注册、计提准备金、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限制银行自营交易和确定中央交易对手等方面,提出了监管要求。客观地说,美国新监管法案的立法精神,恰是在保留过去三十余年以影子银行体系飞速发展为主要内容的金融创新和金融自由化的基本成果、确认市场化仍是美国金融业未来发展基本方向的前提下,致力于改善和提高金融监管的技术和艺术,并将其尽可能覆盖到所有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所有的金融市场和所有的金融机构上。

  对我国的镜鉴

  回顾影子银行体系的发展历程及运行机制,厘清影子银行体系对金融监管提出的挑战,分析当局应对挑战所采取的措施,固然意在把握发达经济体金融业未来发展的方向,更重要的是,我们希望从中为我国的金融创新寻找可靠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借鉴。

  简单回顾我国理论界对金融创新的探讨,或许可以寻得个中缘由。在经历了最初十余年的学习、引进和开疆拓土,从而在我国初步建立起现代金融业的基本框架之后,我们曾把发展直接融资(这里不讨论该概念的科学性)引为金融创新的重点和入手处。但是,自从这一观点被正式写进政府文件以来,20年已经过去,而数据告诉我们的情况是,一方面,以政府主导、传统银行为主体的间接融资,依然牢牢占据着主导地位;另一方面,多种发端于民间的直接融资活动,至今还在为自己的生存权利而奋斗。

  研究影子银行体系发展的轨迹,或许可为我们提供展开创新的新思路。我国金融创新所以踟蹰不前,关键原因在于,我们的创新,主要着眼于金融业自身的发展,而不是客户的需要;是在政府的主导之下,而不是依靠市场机制;依然囿于狭隘的融资功能,而不着眼于向客户提供包括融资、风险管理、价值提升、支付清算、金融理财等在内的全面金融服务。

  如此看来,我们未来的金融创新,首先需要全面转变理念,将金融业从高高在上的金融资源的垄断者的地位上“下凡”到为企业和居民提供服务的现代服务业的新平台上;从以融资为能事的金融中介功能,全面转移到以收集、生产、传递和使用信息为根本要义的新机制上;从满足于存、贷、汇、兑,全面转移到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做”的金融产品和多样化的金融服务上;从热衷于兴办机构,转移到激励交易、向提高流动性要效率的现代金融发展的道路上;从主要依循政府设计、批准和运动式推进的极具行政化色彩的老路,转移到依靠市场机制和亲知经济活动的微观经济主体的主观能动性上。以此标准衡量,金融危机以来我国以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私募基金、金融租赁、第三方支付等为主要特色的银行体系之外的信用供给活动,或许代表了我国金融创新的发展方向。

  我以为,探讨影子银行体系的发展机制及其多样化形式,不仅可能为我国的金融创新找到可持续的发展路径,同时,也将为我国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提供有益的镜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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