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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理财产品业务应秉承风险匹配原则

2011年06月30日 16:00 来源:财新网

  银监会发文要求,商业银行做好理财产品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真正做到“卖者有责”,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买者自负”,最终实现“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

  【财新网】 (实习记者 刘菂)在银行理财产品规模与风险担忧剧增的情况下,银监会出手整治商业银行火热的理财产品业务。

  6月29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部门负责人还就《办法》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做好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真正做到“卖者有责”,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买者自负”,最终实现“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

  近几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快速发展,产品设计、销售手段和投资管理不断创新,但同时也暴露不少问题,甚至出现误导和错误销售,使客户权益和银行声誉受损。

  截至今年一季度末,我国银行理财产品余额已达1.9万亿元,占银行业总资产的比例为2%。银行理财产品已经成为居民的重要投资工具,仅15家主要银行2010年发行的理财产品,就为投资者创造了560亿元的财产性收入。

  《办法》对销售环节的具体要求有,商业银行必须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制作专页风险揭示书(包括风险提示语句、产品类型及适合购买的客户评级等),制作专页客户权益须知(包括业务流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银行信息披露的方式等),还需包括投资信息、收费、投诉等信息。

  同时,《办法》明确要求,银行应在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中明确提示客户,当影响其风险承受力的因素变化时(如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等),再次购买理财产品应主动要求银行对其进行再次评估。

  《办法》还要求银行做到风险可控、成本可算、信息披露充分三大原则。银行必须事先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风险可控),必须清楚产品的风险收益特性(成本可算),必须在产品销售之时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在产品存续期间和终结之时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信息充分披露)。银行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风险管控预案、无风险评级、不能独立测算的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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