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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免征额调至3500元

2011年07月01日 01:15 来源:经济参考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6月30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法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修改后的个税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王建凡介绍说,这次修改个税法,主要调整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二是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另外,还适当扩大了低档税率和最高档税率的适用范围。三是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四是纳税期限由7天改为15天。

  王建凡表示,这样的调整将大幅度减轻中低收入纳税群体的负担。对中低收入者纳税负担的减轻是一个组 合 拳 ,一 方 面 减 除 费 用 标 准 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以后,纳税人纳税负担普遍减轻,体现了国家对因物价上涨等因素造成居民生活成本上升的补偿。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经过调整以后,由目前的约28%将下降到约7.7%,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这就意味着调整后,有约6000万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只剩下约2400万人继续缴税。另外一方面,通过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使绝大部分的工薪所得纳税人在享受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的同时进一步减轻税负。

  据测算,此次调整后个人所得税收入全年减收1600亿左右,其中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级距带来的减收大约为1440亿元,占2010年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的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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