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7月02日 02:11 来源:金融时报
付秋实
本报讯 记者付秋实报道日前,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发布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要求通知》》。《通知》旨在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
《通知》再次重申了保监会对保险条款和保险合同、业务宣传材料、年金保险业务经营、犹豫期等四方面的要求。要求如下:在保险条款和保险合同方面,保险公司可以在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保险条款的基础上出具批单或在保单上加批注,批单和批注不得改变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批单和批注上应加盖保险公司公章、经授权出单的分支机构公章或上述两者的合同专用章。
在业务宣传资料方面,保险公司的业务宣传材料应由总公司统一制定和管理,由总公司或其授权分公司印刷,保险公司不得授权保险销售人员个人设计、变更业务宣传材料。
在年金保险业务经营方面,在承保年金保险业务时,保险公司可以采用趸缴期领或期缴趸领的方式,但不得对同一保单采用趸缴趸领的方式承保。
在10日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
保险公司对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费用扣除应当符合《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另外,投保单或保险条款中应载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展业时以及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发送保单时,应对犹豫期内的权利进行说明。
《通知》明确了个人寿险保单支付直接佣金上限:趸缴保费的直接佣金占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4%;期缴保费的直接佣金总额占保费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个人长期健康险业务直接佣金参照个人寿险趸缴和期缴死亡保险佣金比率执行。另外,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代理协议约定向代理人支付佣金,佣金应采用分期形式支付,但短期人身保险业务除外。保险公司向代理人支付佣金应充分考虑代理人对投保人的服务品质,应通过对首期佣金水平、续期佣金水平以及支付期限的合理调节,提升代理人在保单存续期间对投保人的服务水平。
《通知》对保单贷款做出了规范:保险公司可以向具有现金价值的个人长期险保单投保人提供保单贷款服务,保单贷款的有关事项应当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单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现金价值,贷款利率应当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公司自身资金成本及风险管控能力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保险公司不得向投保人以外的第三方提供保单贷款。另外,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单贷款,应当事先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对于近年来饱受诟病的保险客户信息泄露问题,《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当高度重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信息保护,建立客户信息管理和保密制度,制定泄露客户信息的处罚措施,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或倒卖个人信息资料。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应遵守本《通知》。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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