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7月02日 03:45 来源:京华时报
本报特约评论员徐立凡
“500元的距离”,在技术层面并不大。但在价值层面,彰显的是改善民生的决心。而其更大的价值在于,缩短了今后财税体制进一步改革的时限,也缩短了民意和立法程序的距离。
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个税起征点提高至3500元,9月1日起施行。三天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个税法修正案草案,起征点还维持在3000元不变。短短的三天,起征点提高了500元。这一调整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其实,这一变化,正体现了公共政策充分博弈的应有程序,反映了个税修法进程中一以贯之的开放性,为今后的公共事务立法,带了个好头。
作为拟定个税修正案草案的主要部门,财政部起初坚持3000元起征点,是其职能所决定的正常反应。财政部不仅负责组织起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也需要承担中央各项财政收支管理,以及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责任。尽管个税只占财税总收入的不到7%,但作为一个为社会广泛关注、公众涉及面广大的重要税种,其免征额的增幅确实需要斟酌。一方面,需要考虑到应税群体的呼声,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这一变动给其他税种可能造成的连带影响。
而从个税修法业已经历的充分民意互动角度考虑,在高达83%的民意不赞成3000元起征点的情况下,如果坚持3000元起征,不仅会令多数民意和期盼落空,而且会使“开门立法”的初衷和预期效果打折扣。
三天内,个税上调至3500元起征,体现了不同利益相关方的充分博弈,而充分博弈,正是个税及类似的公共政策最大限度地体现政策均衡、保证其科学性的必要前提。尤其可贵的是,这一变化所显示的对民意的充分尊重,正是立法和行政的机制改进所不可缺少的姿态,因为这一姿态本身所昭示的就是程序正义。
从民意的角度讲,通过个税修法推动整体税改,进而推动收入分配公平的期待可谓殷切。这也是民众乐于参与修法进程的主要原因。但是,也要看到,相对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或明或暗的税种,个税造成的税负远非最重。仅个税修法本身,尚不能承载整体税改的巨大功能。但是,免征额提高到3500元本身,已可带来直接的减负效果:6000万人免征个税,既是整体税负的一次下调,其对于原应税群体中的中低收入者的政策倾斜,以及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的调整,也至少部分体现了税收应有的缩小贫富差距、提高中低收入者“造血”功能的本来作用。
“500元的距离”,在技术层面并不大。但在价值层面,彰显的是改善民生的决心。其更大的价值在于,缩短了今后财税体制进一步改革的时限,也缩短了民意和立法程序的距离。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