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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影子银行的几点评论:在风险与效率之间取舍

2011年07月25日 13:53 来源:《当代金融家》

  文 /曾 刚

  “影子银行”是过去30 年中全球范围内金融创新和发展的主要内容,而且也继续会是未来金融创新的方向。我们很难对影子银行的发展做一个简单的是非判断,在其背后,更为根本的是金融效率和风险控制之间的权衡。对中国来说,“影子银行”的发展(或者说以其为代表的金融创新体系)还处于很初级的阶段,其所反映出的问题,更多的并不是风险的过度积累,而是规模过小和创新的不足。以一种更开放和更市场化的眼光来看待我国影子银行的发展,而不是简单地以其他国家的经历作为我们政策制定的依据,才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政策思路,也是中国金融体系不断发展、完善的希望所在。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随着宏观调控的力度不断加强,有关“影子银行(shadow bank)”的讨论成为国内金融界一个比较热门的话题。在一些人看来,“影子银行”体系游离于正规的监管框架之外,其快速发展不仅会导致潜在的风险积聚,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削弱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管理。

  应该说,从金融危机的经历来看,上述这种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不过,作为一个刚产生不久的概念,国内外对于“影子银行”的界定及其特征都尚不清晰,在此基础上所提出的许多观点,恐怕也多少会失之偏颇。因此,有必要对其来龙去脉做一个简单的梳理。

  特殊的资金来源

  从有据可查的文献看,“影子银行”体系概念最早的提出是在2007年,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的执行董事保罗·麦考利(Paul McCulley)用这个词指代那些有银行之实但却无银行之名的种类繁杂的各类银行以外的机构。这一概念出现后,被广泛地引用和阐发。

  到目前为止,国内外都比较认同的界定是,“影子银行”又称“平行银行系统(parallel banking system)”或“准银行体系”,与商业银行的业务平行,除了吸收存款,几乎所有的银行业务都经营,但却游离于中央银行和监管当局的银行管辖体系之外。“影子银行”体系要么受到的金融监管不如银行监管严格,要么处于监管体系之外,要么在非银行金融监管体系之中。总之,“影子银行”体系具有和商业银行类似的融资贷款中介功能,却没有受到银行监管同等的硬性约束,游离于货币当局的传统货币政策之外。

  “影子银行”与商业银行最大的不同在于其资金的来源。“影子银行”的资金来源并不是储蓄存款,而是各种形式的投资理财工具,是没有最后贷款人保证的短期融资,如证券化产品、结构产品、银行间隔夜拆借、商业票据、资产支持商业票据、逆回购协议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等。

  资金来源的特殊性直接决定了“影子银行”的几个基本特征:第一,资金来源受市场流动性影响较大;第二,由于其负债不是存款,不受针对存款货币机构的严格监管;第三,由于其受监管较少,杠杆率较高。以上这三个特征,意味着“影子银行”体系的风险可能要远大于商业银行,更容易成为金融危机爆发和恶化的诱因。

  缘起于金融创新与监管套利

  从根本上说,“影子银行”体系是市场型金融机构,伴随金融市场的创新而出现,独立于商业银行为金融市场提供信用。其产生的原因大致包括两个方面:

  首先,金融创新与“影子银行”体系相辅相成,互相促进。金融创新直接导致“影子银行”业的产生,反之“影子银行”业又刺激了金融创新。信用风险的转移即证券化催生了“影子银行”体系,“影子银行”体系庞大的信用创造能力又支撑着商业银行更大规模的信用风险转移。这两种活动的互动又基于金融投资者的需求,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那些能更大范围和更有效地扩展风险并承担更大风险的新工具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由此也推动了“影子银行”体系的壮大。

  其次,监管套利也鼓励了“影子银行”业的发展。作为信用货币的主要供给者,商业银行(或者说是存款货币机构)一直都受到比一般金融机构更为严格的监管。从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的不断扩展和强化,使商业银行普遍面临存款准备金、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要求以及贷款拨备率等综合监管负担。转移这些监管负担,提高自身的流动性和赢利能力成为商业银行的普遍经营动机。因此,商业银行不断地将高风险资产转移至不受过多监管的政府发起的“影子银行”机构、银行在离岸中心创立的特殊目的实体、投资银行等“影子银行”机构,从而推动了“影子银行”体系的发展和壮大。

  “影子银行”发展的前景

  综合上面对“影子银行”特征及其产生原因的分析,我们发现,很难对“影子银行”的发展做一个简单的是非判断,在其背后,更为根本的是金融效率和风险控制之间的权衡。一方面“影子银行”的发展根源于市场的需求。在市场主体存在丰富的金融需求,但原有的商业银行体系由于成本的原因(不管这种成本是源于更高的管理成本、风险成本还是监管成本)难以满足这些市场需求时,“影子银行”体系通过创新的工具设计和风险分散安排,使原先不能完成的融资成为可能,进而扩大了金融体系的效率边界及其所服务的群体。从这个意义上讲,“影子银行”是推动金融发展的积极力量。但另一方面,由于游离于正规监管框架之外(在某种意义上,“影子银行”所获得的效率优势在很大程度上正是来源于这种游离),许多关键的风险没能得到有效的管控,以至于造成了金融风险的积聚和暴露。

  面对这样一种情况,监管当局应如何对待“影子银行”体系的发展?强化监管显然是一个方向。在金融危机爆发之后,许多人(包括监管当局)都将矛头指向了“影子银行”体系,并提出了强化监管的各种改革方案。但是,这种监管强化应该到什么样的程度?毕竟,“影子银行”是市场需求的产物。强化监管,将“影子银行”转入到正规银行体系的过程,会导致相当数量的金融需求无法得到满足,金融体系的整体效率可能会受到极大的影响。

  风险与效率之间,如何取舍?美国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给了我们一个借鉴。在这个代表金融危机后美国银行监管强化方向的法案中,对于本欲施以严格监管的“影子银行”体系,只是从提高透明度、严格机构注册、计提准备金、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限制银行自营交易和确定中央交易对手等方面,提出了监管要求,而并非全盘否定。客观地说,该法案的立法精神,首先肯定了以“影子银行”体系发展为主要内容的金融创新,然后才在此基础上,对原有的监管缺陷进行完善和调整。从中,我似乎看到,在未来发展中,影子银行的发展仍会是金融创新和发展的重要方向和手段。

  以更开放的眼光看待新事物

  在中国,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许多游离于商业银行之外的融资手段也开始涌现,特别是经由各种理财产品所进行的“信贷融资”,将大量的银行信贷转移到表外,从而脱离了应有的监管。在一些持更广泛观点的人看来,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地下融资,甚至所有不属于银行信贷的其他“社会融资方式”,都应属于“影子银行”的范畴。这些“影子银行”机构或产品,所受的监管和限制远少于商业银行,其发展不仅容易导致金融风险积累,而且还会严重削弱宏观调控的有效性,需要将其纳入到统一的、更为严格的监管体系内。

  从监管者的角度看,出于风险防控的需要,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是其题中应有之义。但从经济、金融体系的发展来看,监管强化的举措如果矫枉过正,将会造成比较严重的金融压抑。可能出现的情景是,商业银行的垄断地位得到了维护,货币政策的效力也得到了落实,但很多正常的金融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原本的融资失衡的状况会进一步恶化,宏观经济的风险反倒会隐然增加。

  简言之,“影子银行”是过去30年中,全球范围内金融创新和发展的主要内容,而且也继续会是未来金融创新的方向。当然,金融危机所暴露出的一些缺陷,也需要各国监管当局在未来加以解决和完善。但对中国来说,“影子银行”的发展(或者说以“影子银行”为代表的金融创新体系)还处于很初级的阶段,其所反映出的问题,更多的并不是风险的过度积累,而是规模过小和创新的不足。以一种更开放和更市场化的眼光来看待我国“影子银行”的发展,而不是简单地以其他国家的经历作为我们政策制定的依据,才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政策思路,也是中国金融体系不断发展、完善的希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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