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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事故伤亡最高赔偿50万

2011年07月28日 08:04 来源:深圳商报

  主持人:李 迩

  据中国新闻网报道,“7·23”温州动车事故首个赔偿结果26日达成,赔偿金额为50万。有关方面人士称,根据铁道部有关规定,此次赔偿标准以17.2万元再加上20万元保险理赔总共37.2万元为基数;另外还加上遇难者家属交通费、埋葬费、家属赡养费等,共计不超过45万元;事发后在短时间接受谈判并签订协议的可视情况酌情予以数万元奖励。

  事故赔偿标准有违“同命同价”

  张遇哲:“7·23”动车追尾事故的赔偿问题,同原因调查一样备受社会关注,就赔偿的金额而言仍有值得商榷的地方。首先,责任限额远低于空难赔偿。17.2万元基数的依据是2007年实施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铁路旅客最高将可从铁路运输部门获得17万元的人身伤害赔偿以及2000元行李损失赔偿。而根据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批准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飞机发生意外后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40万元。相比之下,火车的责任限额比飞机的赔偿限额少23万。有网友质疑:难道仅仅因为一个在天上飞,一个在地上跑,事故赔偿就有天壤之别?

  谁有权“确定”遇难赔偿标准?

  殷国安:遇难者买了票,乘坐动车,双方属合同关系。现在发生了事故,属于铁路部门没有履行合同,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究竟怎么赔偿,不能由合同的甲方一锤定音,而应该双方协商,因为双方都是具有平等地位的民事主体。当然,《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铁路运输企业赔偿责任限额是17万元,但本条的最后又进一步提出——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难道“7·23”铁路交通事故的赔偿就这么“确定”了?这也太霸道了。谁来代表遇难者家属讨一个说法?

  铁路死亡赔偿应引进霍夫曼制度

  吴睿鸫:在国外死亡赔偿,大多数实行的是霍夫曼制度,即根据死者现在的年收入估算其将来大概的年收入,扣除支出费用以后,乘以未来可能的工作年数,并考虑到当前的利率水平,一次性支付所有赔偿金额。2008年,韩国利川冷库爆炸事件赔偿每位中国公民195万元人民币,就是采用这一计算方法。铁路部门也应该引进世界上通行的霍夫曼制度,逐步与国际接轨。国内安全事故之所以频频发生,除了用人单位安全意识淡薄和监督力度不够外,赔偿标准低,违法成本低也是主要原因。从社会伦理学的角度而言,全面推行霍夫曼赔偿制度,是对个体生命的最大尊重。

  死亡赔偿限额是法律垄断

  杨涛:任何所谓的公民伤亡赔偿“限额”的规定都是违背常理和违背法律的,因为人的生命无价,而人的治疗费用更不能限额。《侵权行为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公民受伤的,需要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一系列费用,这些岂是17.2万元能解决的?

  铁道部说,火车伤亡赔偿限额的标准是国务院发布的《条例》,但《条例》只是行政法规,而《侵权行为法》是法律,法律的位阶比行政法规更高,在司法实践中,理应适用法律而不是行政法规。铁道部制定的限额标准让铁道部门享受了超市场主体待遇,享受了超法律待遇。这种经济垄断之上的法律垄断是“双重垄断”,不但打破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损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更破坏了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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