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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昌星遣返司法意义何在

2011年07月30日 01:59 来源:中国经营报

  屈丽丽

  7月23日,赖昌星被加拿大有关部门遣返回中国。伴随首要犯罪嫌疑人结束长达12年的潜逃生涯,当年轰动一时的厦门特大走私案再次在舆论中引发波澜,而赖昌星回国的方式——“遣返”也开始引发关注。

  为什么是遣返而不是引渡,两者之间到底有什么差别?以遣返方式回国的赖,会面临怎样的刑罚?在赖昌星成功遣返回国的背后,对中国为数不少的外逃贪官又有着怎样的暗示和震慑呢?

  是遣返,而非引渡

  根据媒体公开的资料显示,赖昌星在加拿大潜逃12年,其间一直在加拿大寻求政治避难,但一直没有获得加方的批准。而中国也一直在尝试让赖昌星回国,但并未提及“引渡”一词,这是什么原因呢?

  中国律师李伟(化名)告诉记者,“引渡(extradition)是指国家根据条约或基于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内而被别国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由于国际法上没有赋予国家以引渡的义务,因此引渡的前提是两个国家之间签订有引渡条约。”

  在赖昌星案处理过程中,中加之间虽然一直在探讨签署引渡条约,但在条约签署之前,是否将罪犯引渡回申请国完全是被申请国自己的事情,也就是说,加拿大想引渡就引渡,不想引渡就不引渡,我国没有丝毫办法。

  事实上,虽然中国并没有提出引渡程序,但是启动了非法移民遣返的程序。首先吊销了赖昌星的签证,于是赖昌星向加拿大移民部提出难民申请,移民部驳回了赖昌星的申请。

  对于移民部的这个决定,赖昌星向加拿大联邦法院提出了司法审查,请求宣布移民部的决定无效,但是联邦法院驳回了赖昌星的请求;于是赖昌星上诉到加拿大的上诉法院,继而上诉到加拿大的高等法院。

  国际刑法专家、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黄风指出,“就赖昌星案而言,中国要走引渡程序,首先要与加拿大外交部达成个案合作协议,而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再经过司法部和加拿大法院的审议之后,才能最终由司法部长决定。”

  “中国已经启动了遣返程序,提起一个新的程序时间上不太合算。”黄风说。

  7月21日,加拿大联邦法院驳回了赖昌星暂缓遣返的申请,决定执行对赖昌星的遣返令,至此赖昌星遣返案的所有法律程序均已结束。来自法律界的人士表示,从中加执法合作层面来看,赖昌星的成功遣返意义重大,它将有助于未来两国打击跨境犯罪的合作。

  引渡的掣肘正在消失

  我国的刑法系统于2000年12月28日通过了《引渡法》,这在刑事法律上已经形成了一种制度。1994年,中国与泰国签订了第一个引渡条约。截至目前,中国与40个国家签订了56个司法协助、引渡和移交被引渡人条约。这些引渡条约的对象国不但包括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发达国家,同时还包括南非、阿根廷、巴西和秘鲁等发展中国家。

  不仅如此,中国还参与了很多实际上涉及引渡问题的公约,比如《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消除一切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等等。

  2003年,联合国通过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国际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国际社会打击跨国犯罪的需求进一步提升,直接导致以往被跨国犯罪分子作为避风港的一些发达国家,也开始采取一些切实措施促使各种跨国犯罪分子能够被引渡回国受审。

  不仅如此,随着国际经济合作的加强,曾经影响引渡的掣肘因素正渐渐消失。“如果某被请求国出于某种政治和经济目的,故意袒护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不仅在此后的国际警务合作中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而且,请求国一方今后很可能成为被请求国跨国犯罪分子的栖息地,原因是请求国与被请求国之间的这种不合作的关系将被跨国犯罪分子不失时机地加以利用。”

  国际法律师表示,“目前很多国家正在淡化那些不利引渡的因素,以创造一种更良好的相互协助。也就是说,当今的国际环境正越来越有助于加强对国际犯罪的打击力度,这对中国而言是个好消息。”

  “因为引渡虽然不适用政治犯,但却适用于绝大多数的普通刑事犯罪,这些犯罪就包含贪污、腐败、行贿受贿、偷漏税等当前敏感的经济犯罪,各国在这一领域的共识将有助于中国将更多的外逃贪官抓捕归案。”

  据中国海关总署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自2001年4月专案组撤离厦门以来,在各有关部门的配合和努力下,共有31名潜逃境外的厦门特大走私案犯罪嫌疑人归案。与此同时,中国近年来从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引渡回了多名外逃官员,并一直努力加强在这一领域的动作。

  对于赖昌星回国面临的刑罚问题,事实上一直是赖昌星在加拿大遣返案的焦点问题。

  加拿大外长贝尔德表示,“鉴于赖昌星被控犯有严重的经济罪行,他必须回到自己的国家,面对法律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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