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质疑哄抬房价惩戒新规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11 19:26 来源: 财新网难有惩戒效果,开发商可能借此把囤地、擅自变更容积率、哄抬房价合法化
【财新网】(实习记者 杨白冰)8月10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订稿)》(下称《规定》)全文公开征求意见。较之过去,《规定》新增规定,对开发商哄抬房价等行为,可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1-3万元罚款。
对此,长期研究房地产问题的学者、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曹建海指出,这种惩戒条款力度太小,不仅不能抑制开发商的违法行为,反而可能为开发商囤地、擅自变更容积率、哄抬房价等合法化打开一扇门。
此次《规定》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如出现囤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曹建海认为,如此惩罚力度过轻,难以约束开发商。此规定如正式颁行,房地产商囤地更容易合法化。在他看来,房地产商的利润一半以上源自土地升值,只有约5%来自销售收入。如果真的管住开发商囤地,就等于断了其利润来源。
对开发商的资质等级,《规定》仍然分为四个资质等级,一级最高,四级最低。不过,此次规定大幅提高了一、二、三级资质的注册资本要求,提高了进入门槛。而对四级开发商的注册资本要求并未提高,仍为100万元。
曹建海指出,对房地产企业而言,过低的注册资本门槛,意味着企业主要靠银行贷款或民间融资,而这样的风险很大。一旦工程有质量问题,企业难以承担相关责任,购房者利益可能受损。
此次《规定》要求,具有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开发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而二、三、四级资质的开发企业只能承担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北京中原地产三级市场研究总监张大伟认为,这种标准并不合适。
曹建海建议,应严惩开发商囤地行为。比如,可将罚金与其利润挂钩,罚款金额应占到项目利润的一半以上。如此一来,罚金可转化为财政收入。而现在的惩罚力度,执行中很可能变成建设主管部门寻租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