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更多
字体:

农村金融存在五大症结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15 10:10 来源: 《当代金融家》

  文/ 范淑莲 刘志平

  在农村金融机构中,利率执行最低的机构是农业银行,最高的是小额贷款公司,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利率一般执行基准利率的2 ~ 2.3 倍。

  农村金融存在五大“症结” :农村金融组织同质化竞争现象突出,农村金融组织中农业保险缺失,农业贷款担保机构缺位,农村民间借贷风险隐患不容忽视,农村金融监管还存在着一定的“真空”。

  农村金融是农村经济的核心。农村金融虽然近几年有了较快的发展,但是,农村“贷款难”的困境至今未得到根本性的彻底转变,农村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兴经济组织仍不能得到必要的信贷支持,农村金融改革还有待深层次“破冰”。笔者以经济欠发达的山西省临汾市所辖16个县(市)为例,分析和探讨农村金融存在的五大症结。

  症结一:农村金融组织同质化竞争现象突出,形成了“狂轰滥炸”和“被遗忘的角落”并存的“冷热不均”局面。农村金融组织近几年虽然机构数量不断增加,但大多市场定位相近,经营管理模式相似,同质化竞争现象严重。主要表现为:

  一是市场定位趋同,都盯住收入中等偏上的农户进行“白热化”抢夺,而对于收入较低的农户、资金需求量较大的农村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中小企业基本被农村金融组织“边缘化”了,很难从农村金融组织获得充足的贷款。具体表现在:农业银行县(市)支行虽然能对农村中小企业贷款,但由于贷款审批权上收到市行或省行,再加上对企业要求标准较高,要达到AAA级以上,农业银行县支行实际的市场定位无形中被局限在了惠农卡所惠及的农村收入在中等偏上的农户。农村信用社虽然定位在“三农”,但由于资金实力、贷款条件限制、信用等级、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要求等,对于大额信贷需求不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就是无能为力,其贷款对象大都也是农村中等偏上收入的农户。邮政储蓄银行也只是发放了一些小额农户贷款,对于大额贷款的发放也是层层设限,尤其对于中小企业贷款既要监测报表及现金流量,还要求提供价值相当的抵质押物,贷款余额基本为零。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农村准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也基本上是小额农户。农业发展银行县(市)支行基本上很少发放商业贷款。

  二是经营管理模式趋同,存、贷款仍是农村金融组织经营的主流,对于银行卡等中间业务开办甚少,理财业务也刚刚起步,基金业务仅农行县(市)支行一家机构开办,且业务量微不足道;并且农村金融组织的业务操作流程基本相同,收入来源也主要依靠贷款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占比微乎其微。

  三是农村金融组织贷款利率趋同,基本上都属于高利率,普遍高于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一般利率执行在基准利率的1.2倍以上,有的甚至高达基准利率的三四倍。其中:利率执行最低的机构是农业银行,最高的是小额贷款公司,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利率一般执行基准利率的2~2.3倍。

  四是农村金融组织的贷款条件趋同,对于农户大额贷款一般要求有担保(有固定收入或有一定财产的人)、有抵押(房屋、林权、土地、农机具等),要求较苛刻、严格,标准较高。

  症结二:农村金融组织中农业保险缺失,农业风险损失补偿机制不健全,使得农村金融机构出现“畏贷”情况。一是农业保险发展严重滞后,无法满足农业风险转移的需要。由于农业本身受自然环境影响大,农产品价格波动大,而表现为单个农户经营的落后农业生产方式和组织形式,难以有效规避农业生产过程的灾害风险和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急需要参加保险转移风险,但恰恰是这部分农业保险却严重“缺位”,现有的农业保险主要集中在养殖业等能够简单测算、方便评估的种类上。再加上农村居民对农业保险认知程度较低,参保积极性不高,使得农业保险的发展一直没有多大起色,业务量呈“蜗牛爬行式”增长。如安泽县目前仅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安泽支公司从2007年11月开办了农业保险业务,起步较晚且发展缓慢,主要保险集中在了“能繁母猪保险”这一很小的范围上,而对于农民主要的种植业保险却没有开办。二是到目前农业保险仅有政策性农业保险办理,还没有商业性农业保险涉足农村。三是缺乏农业风险损失补偿机制,农业发生自然灾害形成风险,损失往往都是由农民自己独自承担,有时虽然民政部门也给予一定的救济,但根本不足以弥补农民的损失。以上原因的存在,使得农村金融组织在发放贷款时表现出了“畏贷”情绪。

  症结三:农业贷款担保机构缺位,担保费用较高,这也使农村金融组织发放大额贷款颇有些“无依无靠”。信贷担保机构是随着信贷担保业务的发展而产生的向银行作出信贷担保承诺的专门机构,它的出现对于缓解中小企业及农民“贷款难”问题提供了有效的解决途径和现实的选择,国务院在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中也特别提出“要推进农村信贷担保机构的发展”,但直到现在农业贷款担保机构的发展也不尽如人意。主要表现为:一是农业贷款担保机构数量较少,一般一个县(市)仅有1~2家担保机构,民间成立农业担保机构的积极性不高,到目前临汾市16个县(市)担保机构也只有18家。二是农业贷款担保机构担保服务对象较少,一般只为政府确定的项目企业提供担保,仅为不足30%的中小企业提供过担保,为农民贷款提供担保更是少得可怜。三是农业贷款担保机构担保基金补充机制不健全,担保能力有限,没有足够的担保基金为“三农”贷款提供担保。四是农业贷款担保机构收费标准不科学,收费较高,一般要按月收取担保金额2.6‰的担保费,同时还必须将贷款额的20%作为保证金存入担保机构,这样高的费率进一步加重了“三农”贷款的负担。

  症结四:农村民间借贷挑战农村金融组织,农村金融组织尚需正确对待,但民间借贷风险隐患不容忽视。近几年农村民间借贷凭借其手续简便、审批时间短、方式灵活等优势已迅速发展,规模逐渐扩大,对农村金融组织已形成咄咄逼人之势。民间借贷由于法律规定不健全、操作不规范,其借贷行为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持,容易出现纠纷,并且出现纠纷后仅能以合同法等法律解决法律纠纷。而对于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行为根本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很容易产生社会问题和社会安全隐患,需要引起高度关注。

  症结五:农村金融监管还存在着一定的“真空”,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亟须加倍关注。目前在农村对金融组织行使监管职能的主要有人民银行和银监办两家监管机构,但由于人民银行主要侧重于货币政策宏观调控和金融服务,而银监办人员较少,就使得农村金融监管存在一定的监管“死角”。主要表现为:一是农村地区保险机构处于监管“真空”,银监办无权监管,人民银行也无法监管,使农村地区保险机构设立混乱,保险业务无序竞争,保险纠纷不断增多,农村居民对于“眼花缭乱”的保险颇有微词,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落到了空处。二是农村地区非法集资问题的金融监管出现监管难题,这由于涉及部门多、协调难度大,涉及到监管职能交叉问题,人民银行和银监办谁都不愿管,使受损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三是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至今仍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具体的落实部门,使农村居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一般性的侵害时没有投诉受理主体,不能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很伤农村居民的“心”。

  农村金融虽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要实现真正“嬗变”,还需要多方给力,群策群力,同舟共济,共同发展。

  首先,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给予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以“助”力,为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保驾护航。其次,金融监管部门应给予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以“推”力,以保证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规范、科学。最后,农村金融组织应自身“加”力,贴近“三农”,实施差异化经营管理,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范淑莲为中国人民银行临汾市中心支行副行长,刘志平为中国人民银行安泽县支行副行长)

分享更多
字体:

网友评论

以下留言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MSN观点更多>>
共有 0 条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请登录:
内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