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业制度重构方能赢得信任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28 18:02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2011年无疑是中国慈善事业的多事之秋。郭美美事件下的红十字会、尚德免税门下的中华慈善总会以及中非希望工程事件牵涉的青基会等都相继遭遇信任危机。尽管慈善组织启动危机应急机制,同时民政部发布《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重塑社会信任,但社会慈善捐款额急速下滑表明,慈善机构正在失去公众的信任。
当前郭美美等事件只是冲击国内慈善系统公信力的导火索,而导致慈善业信任危机的根源大致可归为三个相互呈耦合关系的失序问题:慈善认知的失范、慈善管理体系公私边际的失序以及慈善的伪市场化歪曲等。
坦率地说,当前主流舆论把慈善定性为利他行为是认知上的误解,很容易使慈善变成捐赠者、受赠者以及慈善机构等的负担而非享受。慈善作为一种社会成员间互济的社会运作体系,与商品系统一样都有自利行为而单纯的非利他行为范式,所不同的是商品市场是交易主体通过商品交易获得经济上的自利诉求和财务满足,而慈善则是交易主体通过无偿捐赠而获得精神需求上的自利诉求和精神满足,即捐赠者免费让渡物品和服务的占有权获取精神上的自利满足。
究竟捐多少才使自身在精神上自利最大化,取决于捐赠人为获得精神满足所支付的主观边际价格;而受赠者虽无需为捐赠品支付货币价格,但只要捐赠给受赠人以切实的经济生活改善,不论受赠人有无感激之情,双方都已获得各自所追求的满足——当然只有受赠人占用捐赠品获得的经济满足高于捐赠人自用带来的满足,才会给捐赠人带来精神满足。否则,把慈善单纯解读为富人对穷人的救济,无疑将强化社会群体身份,而身份所演绎出的可能不是受赠人的感激,而或将是身份下的暴力。
慈善是基于捐赠者主观精神自利的社会性信托安排,慈善机构与捐赠人和受赠人间实际上是一个双重而不完备代理契约,其代理成本甚至高于一般商业企业,这使得社会慈善并不适合归类于政府或准政府的运营体系之下。因为慈善是社会成员间的互救,而政府或准政府机构承担了社会公共救济的主要功能,社会慈善归入政府或准政府体系容易模糊公私边界(若慈善承担了政府公共救济的更多职能),势将伤害政府公信力。
同时,社会慈善类似于商业活动的客户导向特征,慈善所产生的社会正效益源自于慈善机构最大化其善款的使用效应。当前国内慈善机构本身所固有的自上而下的管理和问责模式,既无法有效契合社会慈善的客户导向理念,又很难衍生出类似于民间NGO式的激励相容机制出来。如若民间社会组织实行备案制后,民间NGO的存续高度依赖于对善款运营的效率,即捐赠者的捐款硬约束使民间NGO更倾向于向捐赠人显示其“真实偏好”和强化信息公开,消除捐赠者担忧,从而有助于构建出内生的激励相容机制;而目前以事业单位制的慈善机构缺乏这样的激励相容性。
其次,当前慈善的伪商业化扭曲加剧了社会对慈善机构的信任危机。慈善可通过特殊信托安排交付给专业的市场组织运营,如不论是红十字会还是民间NGO都可把获得的善款委托营利性机构运营,前提是其交易费用低于自己运营善款的成本。然而,目前诸如日购一物、日行一善的慈善超市等,是以慈善之名行商业争利之实,即消费者购买某商品商家就会拿出多少钱用于慈善的搭配营销模式是在透支慈善公信力。这种商业运作对慈善的过度炒作,既伤害了慈善的自愿原则又涉嫌用慈善进行商业利诱,使慈善失去了社会互济的本质意义。
由此可见,无法给社会以清晰的慈善认知范式使慈善成为享受而非负担,未能基于社会第三方管理之理念重构现代慈善管理体系,以及不能有效制止慈善沦为商业化牟利工具,慈善业将很难从信用冰点的煎熬中涅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