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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购车加价征税说易行难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02 23:09 来源: 华夏时报

  孙斌

  8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起草了《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初稿,拟对购车款之外的装饰美容费、增配费(如增配GPS、倒车雷达等)统一计入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

  很难得,近期买卖双方对这则征税意见的态度呈现出空前的一致。《办法》修订稿初稿非但没让加价购车的客户大呼痛快,反倒在一时间成为众矢之的,买方不赞成多缴购置税,卖方不认同5.5%的营业税升格为17%的增值税,而第三方中消协认为这是为商家坐地起价找到了合法的生存空间,如何搁置争议坚决收税,这对一份尚处襁褓中的修订稿而言,确实棘手。

  在多数人眼中,这场波澜的导火索源自央视对路虎加价卖车但不开具发票一事的曝光,而该事件的核心所指则是现行的《汽车销售品牌管理实施办法》的制度缺口。现行《办法》规定,国外整车企业可以在中国设立独立的汽车销售公司,并授权旗下的全资销售公司为产品总经销商,同时,禁止国内其他经销商对其产品平行进口。

  销售渠道和车辆源头均被外资掌握,一车难求的进口车才能从供需上找原因,为零售商加价找到合理的说辞。“不是我要加价,而是买家多掏腰包不觉得委屈。”这样的言论并不是记者在采访中第一次听到。

  了解其中的前因后果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有关人士称:“不要总给征税部门扣帽子。”在这位人士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已经明确将车辆销售的价外费用计算进购置发票额内,“意见稿是对条例的重申和进一步明确。”

  查阅《购置税暂行条例》不难发现,《条例》确实明文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购车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而这里所定义的价位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违约金、包装费等其他收费。

  很明显,当下现状是销售方在出售产品车辆时刻意不开具价位费用需要承担的相应增值税票,而且更是混淆概念,将价位费用等同于装饰美容等增配费用。作为销售方,商家非但没有在自己认同的规则内缴纳美容、精品所应承担的5个点的营业税,还将这个已经混淆的概念抹去不谈了。

  这样理解的话,首先是商家欺诈,而后是消费者权责不明,而第三方机构最应将矛头所指的首先是《汽车销售品牌管理实施办法》,而非《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初稿。一切都乱了!

  值得提醒的是,国税总局的枪口虽然明指进口车企,但刨除它们外,加价销售的主力仍是需求量更大的部分合资品牌中高档车型。只不过,进口车经销商面对的是已被曝光的数十亿加价所得,而未在曝光其列的大多数却还继续在灰色地带中自由来去。

  也正因此,“饥饿营销”、“订单式营销”这样本应上得了台面的营销手法才会被大多数买家诟病,整车厂控制库存压力本没有错,错的是市面的加价让人没法不误解你这么做的初衷,利用市场供求控制库存周期,并且进一步遥控价格走势,确实有利于利润最大化。这次,国税总局只不过冒着触众怒的危险又一次明确警告:做生意,还得交交税金啊!连孩子玩“大富翁”时都明白的道理,相信每一家企业早已铭记于心,只不过,生意场上,大家只相信一条黄金定律:法不责众,否则,谁还愿意去淘金?

  至于国税总局的一纸表白,“对加价费征税并不意味着对加价售车是否违法予以肯定或否定”,这样的说法,多少有点“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潜台词,收税得罪人,谁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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