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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以及怨(法眼)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20 01:00 来源: 国际金融报

  

  法律、常识以及怨(法眼)

  让人感叹的并不只是怨的凄切,而是与之相伴的“理”的浅明。这些“理”以常识的面目撩人耳目,且与司法之“理”泾渭分明

  【新闻背景】

  2011年9月9日凌晨,河北保定“王朝抢劫案”再审宣判:被告人王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此案因被告人王朝称遭李刚逼供引发关注。近日,王朝案审判长吴亦涛发言,解释判决理由。而王朝60岁的母亲杨慧贤对判决结果及吴的理由表示质疑,给《京华时报》传去一份13页的手写回应书,对吴的说法一一作出回应,声称可死在申诉路上。

  挑战司法体制的人大概总需使些非常手段:西汉有缇萦上书皇帝,愿替父受罚;清代杨乃武之姐为申冤,甘愿滚钉板。出于血缘,鏖战司法,情理交融,爱恨交织,舆情颇动容。

  60岁的母亲杨慧贤,借媒体之力,传达对司法的疑和怨。让人感叹的并不只是怨的凄切,而是与之相伴的“理”的浅明。这些“理”以常识的面目撩人耳目,且与司法之“理”泾渭分明。问题来了:两个“理”不“兼容”,要分胜负!

  若较量,司法者便要先从裁判者的位置“落”下来。这一“落”,后果可想而知;若不应,未免又把理亏坐实、把怀疑放大成“罗生门”。那么,是否有必要对这些持不同意见的人“上手段”,让其闭嘴呢?自然不可,即使在法律至上的国家,藐视法庭罪早已慎用。

  其实,这样的冲突即便是让人很不舒服,可还是有其价值。至少,让孤立的个人有一定能力发问国家权威,免受潜在的司法黑暗的威胁。不仅如此,60岁的母亲杨慧贤手书的13页质疑,还提出了一个更为严肃、需要司法者持久思考的论题:法律如何与常识会通。

  规则之治总要先教而后诛。法律理应成为常识,否则公民便无从守法,常识应被写入法律,否则公民就不便守法。但法律总是由少数人起草,由代表多数人的精英表决通过,掌握法律专门知识的人也总是少数。司法解释规定“关于瑕疵证据经合理解释可以采用”,其规定是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两大价值权衡的后果。这是白纸黑字,自有其专业水准,审判长当然无从造假,可是它却无法成为常识。

  正因为如此,司法者在用法时除了要谨慎照搬法律,还要细致对照常识,让适用法律的条规经得起常识的盘诘,否则就有可能沦为精英之治的“帮凶”,使法律成为少数人的技艺。

  如果司法吸纳了这样或那样的常识之“理”,剩下的便是民众掌握的常识中不可消融的“硬核”——怨,这样的怨有集体性。出现这个必然有两个前提:第一个前提是存在一个对权力有所期待却没有得到相应满足的人群;第二个前提是有一个足够大足够宽容的公共空间能够聚集这些怨恨。因此,60岁的母亲杨慧贤得到舆情的情感赞助。

  然而,个人的怨易平,集体的怨则难消。当下法律与常识会通的障碍正是这种集体的怨,这种怨恨不但是情绪的,而且是伦理的,进而还可能是政治的。但这并不可怕,因为它不但合理而且正当。

  事实上,在法律变迁中,起推动作用的,不仅只有理性与理解,也包括怨恨。让怨恨之“理”以法律形式表达出来,虽说是怨恨者的胜利,又何尝不是法律的胜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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