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投标体”说难掩潜规则之嫌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20 01:01 来源: 经济参考报
海口市一家“五无”公司以590万元的高价中标海口市人民医院一项目经记者报道后,引起社会强烈反响。但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辩称,中标企业为“联合体中标”,招投标过程合乎采购程序和法律规定。
一家无软件企业资质证书、中标前无缴纳社保资金记录、无缴纳营业税记录、无办公地点、无联系方式的“五无”公司借壳“联合体”赢得政府采购大单是否合法?记者就此展开调查。
“横空出世”的“联合投标体”
今年4月28日,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受海口市人民医院委托,对医院社区区域信息化系统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此次招标的投标资质为何从起初“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变为“接受联合体投标”呢?
4月28日,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布《关于海口市人民医院医院社区区域信息化系统采购项目公开招标的公告》,明确提出“投标人资格要求”包括3项内容:一是要求投标人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条件。二是采购单位的特定资格条件,应符合包括注册资金400万元及以上;具有国家认定的软件企业证书等。三是明确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该公告显示,采购文件出售时间为2011年4月28日至2011年5月11日下午17时。
就在采购标书出售截止后的第二天,5月12日,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出一则更改公告即《关于医院社区区域信息化系统采购项目更改的公告》。称将“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更改为“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采购标书出售时间延长至2011年5月19日下午17时。
此次采购项目缘何一夜之间由“不接受联合投标体”变为“接受联合投标体”?海口市采购中心主任蔡东海的解释是:应海口市人民医院的要求。而海口市人民医院主管社区医疗的副院长朱才义以“不方便提供相关材料和说明”为由多次拒绝就此事做出解释。
业内人士指出,更正公告中没有包含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首次公告日期;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等,这些均不符合《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19号)第12、13条规定。
“联合中标体”的资质以谁为准?
这家“五无”公司成功中标政府采购项目,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的答复是:虽然星海公司不具备相关政府采购的条件,但是与这家公司组成“联合投标体”的九阵科技有限公司具备所有资格,因此符合相关政府采购的规定。
那么“联合中标体”的资质以谁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这表明,上述两家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应以海口“星海公司”的资质为准,而这家公司恰恰是一家“五无”的空壳企业。
此外,海口市采购中心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对这个“特定条件”,蔡东海解释是:企业注册资金400万元及以上;具有国家认定的软件企业证书;具备省级以上系统集成资质证书或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项目经理证书等。由九阵科技公司和星海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中,九阵科技有限公司具备相关资质,就满足了招标公告中的一切要求。因此“招投标程序没有问题。”
而据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一位知情人士解释,蔡东海列出的所谓“特定条件”仅仅是最普通不过的对投标企业的基本要求“这充分说明有人在钻法律的空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等。
此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同样也规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招投标的,联合体的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法律专家感慨道:一家甚至连办公地点、联系方式都没有的“五无”企业怎么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何来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财务制度以及专业技术能力?
知名法律专家、北京辽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谷辽海说,政府采购的相关法规中明确“联合体”招投标形式,目的是为了使企业能够强强联合,或者互相弥补各自企业的不足,以便更好履行供应商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一家有资质的企业连带一家毫无资质的企业去招投标,与草拟相关法规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
财政部在2011年10月11日发布的第32号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对公安部边防管理局实景互动对抗实弹(模拟)射击系统项目投诉案作出的投诉处理是,因中标人没有提供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财政部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责令采购人重新展开采购活动。
缘何有资质企业偏要攀上“五无”公司
令人不解的是,一个具备资质的企业为何要连带一家“五无”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呢?记者调查的这家“五无”公司的背景可窥斑见豹。
记者从海口市工商局调阅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显示,星海公司的股东分别是赵绪莲等2人,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新闻事件中的“主角”———星海公司的负责人至今仍不见踪影。更为荒唐的是,记者调查发现,星海公司依然无固定办公场所,负责人行踪难觅。
此前,海口市采购中心向记者反映,星海公司的办公地址已经变更为海口市龙昆南路银隆宾馆405-407房。但是宾馆前台一王姓服务员说“没听说海口星海利达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在这里办公,更没见有人来这里上班。”海南省工信厅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她们根本就是在利用关系包揽招标业务。”
长期关注政府采购问题的海南大学教授王毅武说,一家具备资质的企业为何不主动投标,偏偏连带一家毫无资质的企业一起完成招投标过程和软件项目研发,于情于理都说不通。其根本原因是“无利不起早,背后利益的分割少不了”。
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的知情人士称,非公开的专家评审机制和不完善的企业申诉程序,使得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制极易走过场。一家具有资质的企业与根本不具备资质的企业合作,其本质就是赤裸裸的权钱合作,招标过程就是赤裸裸的权力寻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