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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提速 差别费率有望得解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21 03:18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赵萍

  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提速。

  10月20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称“中保协”)就《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下称“示范条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中保协相关人士透露,除推动和落实拟订示范条款外,中保协还在积极推进机动车辆参考折旧系数,研究建立车型数据库、测算商业车险行业参考纯损失率和提升改善理赔服务等相关工作。

  而正式的示范条款及相匹配的车险费率将有望在年底前公布,该人士进一步表示。

  规范“高保低赔”

  近年来,关于车险“霸王条款”、“高保低赔”等的指责不绝于耳,进一步坚定了监管机构实施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决心。作为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一环,车险示范条款的征求意见被视为改革的一次重要提速,而保护消费者利益成为是次条款修订的重要原则。

  不久前,中国保监会刚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应按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等等,有明显“偏袒”投保人的意图,这次行业协会进行的条款费率修订,也采用了相同的原则,一家保险公司车险负责人告诉记者。

  据中保协相关负责人介绍,通过为保险公司提供商业车险条款行业范本,旨在更好地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提升车险承保、理赔工作质量,促进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示范条款”明确规定,承保时,车损险的保险金额应按投保时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并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也可以根据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理赔时,车辆发生全损,保险公司应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不过一位财险公司精算师认为,关于车辆保险金额的确定,需要依赖汽车销售市场的成熟,尤其是二手车价格的进一步规范。

  此外,“示范条款”还规定,发生第三方责任的车损时,保险公司需先行赔付并代位求偿的原则。这样消费者在发生车损事故后,无论自己有无责任,都能直接向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免去了和第三方之间的沟通索赔之累。

  扩大保险责任

  这次条款修订还有一大特点,即保险责任被进一步扩大。

  “示范条款”将原有商业车险中“教练车特约”、“租车人人车失踪”、“法律费用”、“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等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直接纳入主险责任;并删除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的十四条责任免除,例如“驾照失效”;“发生保险事故时无有效行驶证号等”;“改变使用性质未如实告知”等等,也都纳入了保险责任范围。

  与此同时,“示范条款”部分降低了原有条款的免赔率。“这些修改,丰富了商业车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使其保障能力更加符合广大消费者的需要。”前述中保协相关人士称。

  此外,“示范条款”强化了如实告知,简化索赔资料,例如不再要求车辆损失保险索赔提供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不再要求盗抢保险索赔提供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正副本、全套原车钥匙等等,因为这些东西经常随车辆一并丢失。

  这些修订都体现了尽最大可能保护投保人利益的初衷,但对保险公司的日常管理、尤其是对理赔服务质量提出了相当大的考验,各公司特别是中小财险公司对此的管理能力还十分有限,是否能够满足上述要求尚未可知,前述车险人士不无忧虑地说,并表示改革可能对公司的盈利能力有较大影响。

  但中保协相关人士对此的解释是,监管机构并不希望改革引发较大的费率波动,但希望通过修订条款及费率,进一步引入与人相关的风险因子,通过信息平台的建设,实现对于不同风险水平消费者的差别费率,突出费率机制的公平性,而不是一味地费率下降或者因为扩大了保险责任而过多地提高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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